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
2019-12-13阮玲燕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儿童
阮玲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 昆明 650028
以罪名和犯罪客体的定义为基础,区分收买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把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定义在出卖妇女和儿童的行动上。这些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出卖。就外观表现而言,这些行为限制了被拐卖对象的人身自由,使用的手段是隐蔽的,更有可能是暴力的。
一、被拐人的亲属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下,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儿女的不良情况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另外也有亲属关系的长辈将自己的小辈出卖。针对这一类的行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要件问题展开分析,就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本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这一问题的研究应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是犯罪的主体角度,另外一个是犯罪的客体角度。分析过程运用了相同的理由,也运用了相同的结论,得到的相同的结论是拐卖人的亲属应该被看做是本罪的主体。
如果做出的犯罪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特征相符合,就应该把犯罪行为看做是本罪,无论做出犯罪行为的人是否为受害人的监护者。对于这种情况,不仅《刑法》这一法律文件有规定,《收养法》、《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规定[1]。其给出的详细内容是:“公安部门针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就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这一问题,处理这一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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