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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位阶研究

2019-12-13刘珍良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主体

刘珍良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之渊源

(一)司法实践中民刑审判顺序与实体法价值取向不一致。在我国实体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价值取向,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责任竞合中,适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诉讼程序上,司法实践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规则,即先由刑事先行处理,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被告人如能在刑事审理期间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由当事人出具谅解书,则将这一部分情形纳入量刑考量的范围之内。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则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民事赔偿。

(二)“先刑后民”原则渊源与影响。“先刑后民”原则的确立来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高检、最高法就“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回应,开启了我国漫长的“先刑后民”审判历程。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均属于生效判决,法律效力相同,但是司法机关主流思想是刑事判决结果高于民事判决结果。这是由于刑事判决的位阶高于民事判决,民事责任侧重于协调、分配、规制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刑事责任则侧重于协调、分配、规制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位阶上的刑法优先体现了我国法益保护的梯度,国家利益大于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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