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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犯罪论之分析比较研究

2019-12-13喻莹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机制理论分析

喻 莹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一、问题讨论之前提

研究犯罪构成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所以无论是重构派,维持派还是改良派,在争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都应该根植于我国本土,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再结合理论与实践来对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彻底摒弃和重构是盲目且没有必要的,固步自封的维持也是不符合历史发展,毕竟随着时代更迭,社会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理论研究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完善。

二、两大犯罪论之剖析

批判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火力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在“构成设计”上缺乏逻辑性。二是实质上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其保护利益之角度侧重在哪一方,并且被认为缺乏对人权的保护。

在表现形式上,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是采取平铺式的,主客观四个方面没有递进的关系,像是平行的四条线被罗列,而三阶层理论呈“链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环环相扣递进式地呈现。而我国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在刑法总则中被单独列在一章中,游离于犯罪构成之外,显现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主要是“入罪”机制,各个要件处于同一层次结构,整个犯罪构成要件成为一次性判断机制,减少了对行为判断出罪可能的次数,缺少了如三阶层一般严谨的出罪机制,因而在人权的维护方面显得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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