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措施研究
2019-12-13张锦生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信息
张锦生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锦州 121000
大数据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下,信息的网络化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存在着信息泄露的危险。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刑法制度,发挥《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有效地遏制日益增长的侵害公民信息安全的案件发生。
一、我国刑法在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信息安全的内容,我国刑法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分为三部分。第一,对于国家信息安全的保护。在这方面,《刑法》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关法规进行保护。第二,商业信息安全保护。对于商业信息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19条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并结合《民法》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第三,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虽然《刑法》中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泄露偷盗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作出调整和完善。
(—)适当改善刑法理论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现阶段网络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猖獗。在利益的驱使下甚至形成了地下产业链,公开叫卖个人信息。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依据是《民法》,《民法》关于公民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主要建立在“补偿性”基础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惩罚大多以经济补偿代替,这种方法过于温和,缺乏震慑力,无法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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