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之不足
2019-12-13张斌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张 斌
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很多方面的诉讼和纠纷问题得到了十分显著的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在婚姻财产诉讼中与之相关的各类财产诉讼中与经济问题相关的案件进一步增多,让我国的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对应的司法解释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不能够真正意义上有效应对和灵活处理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基于此,本文以法律实践为基础,着重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相关方面的不足和缺陷进行分析。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法律规定
有针对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确认问题而言,在法律界,学界以及实务界等相关领域都有着很多方面的争论,从整体上来看,通过法律实践进行检验,笔者认为,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指的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因为科学合理的正当管理和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产生的,由夫妻共同体来有效承担相关的费用。
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先后颁布和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都做出了相关方面的相对更为明确的规定和措施,然而,一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进一步有效构建更为系统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我国《婚姻法》在第41条中进一步强调,并且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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