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2019-12-13邹晓颖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邹晓颖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引言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口老龄化成为世界难题。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逐渐加重,各国意识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随着人权理念的变化,一项为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制度逐渐被各国所增设,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老年人监护是成年人监护——意定监护中的一种,由于其监护需求不同于其他成年人,因此可分为一般成年人监护和老年人监护。在老年人监护中,监护人既要保护其财产,又要关注其心情和人身安全,其意在通过监护人的帮助,使得老年人能像常人一般按个人意愿过着普通的生活,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基本生活,甚至在丧失行为能力后应有的权利仍能得到保障[1]。
综上所述,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与第三人协商签订监护合同,约定由该第三人作为监护人,在出现监护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按约定对其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处理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的细致规定
首先,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规定不明确。作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核心的意定监护合同,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使得监护合同不可能一经成立就生效。民法总则只规定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职责,并没有明确监护合同的具体成立要件,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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