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2019-12-13王瑞琪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王瑞琪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祥于欧洲,后为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借鉴并发扬,比较典型的有德、日、我国台湾地区等,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物权制度。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拥有更多信息优势的房地产商不惜违约“一房二卖甚至多卖”获利的事件屡见不鲜。违约的代价远低于违约后的收益,购房人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以房产为核心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就是解决该现状的最有效措施,其在化解房产交易信息不对等、平衡双方利益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内涵
预告登记的内涵在我国学界有许多不尽相同观点,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保障一项请求权在未来某一时刻的实现,而该项请求权是基于保证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产生的。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此种登记的价值在于实现债权的请求权,并保证其所涉及的物权在未来能够得以顺位,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提前登记。
笔者认为,预告登记的内涵是指在物权尚未完全发生移转时,为确保权利的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对以此种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进行的事先登记。将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其旨在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阻碍其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从而确保将来本登记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