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适用
2019-12-13王雪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王 雪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教学部,山东 烟台 264199
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物权变动,究竟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契约产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理由为:一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表面上为法律行为,实质上与婚姻这一身份法律事实不无关联。二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物权变动与遗嘱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国虽然不承认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社会生活和法律解释部分条款中依然存有承认事实行为取得物权效力的现实和原则;从另一方面分析,需要突破现有法律条款的一般理解,对目前法律制度体系做扩大解释,使之能够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困局,使得法律裁判合情合理。
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归一方所有”的约定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动因。但是由于不动产物权方面存在特殊因素,即不动产物权在物权转移方面与动产物权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转移的形式,而非动产物权的交付。所以单方所有的约定致使在不动产物权转移方面有着更加复杂的转移的形式,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可能不需要登记,因为在法定财产制下不动产更多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外人很难知悉夫妻内部的约定。
一、不动产物权的转移
在单方所有的情形下,由于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特殊性进而使得在不动产转移方面存在相对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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