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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之诉案件的三点思考

2019-12-13程冲云孙克甫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程冲云 孙克甫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301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来源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订的《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上使用了这一概念,我国曾经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当一方认为另一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而如果仅仅采用滥发警告、声明给包括另一方在内的相关人员,而无正当理由不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措施,使另一方的权利处于是否正当的不确定状态,给包括另一方在内的相关权利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时,另一方可以作为原告,以滥发警告、声明的一方作为被告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之诉(也称为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

一、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之诉案件的外延范围

现在的知识产权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主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还包括商号、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原产地保护(地理标志)、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名品牌、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医药、工艺)、民间文艺等,其中,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医药、工艺)、民间文艺是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新增列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理念的更新,会有新的权利逐步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外延范围必然与知识产权概念外延范围相一致。其中,著作权中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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