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的运行实践探究
——基于对苍南县检察院试行效果的分析
2019-12-13吕文洁金越阳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机制
吕文洁 金越阳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苍南 325800
从历史纬度来看,自1978年检察机关复建至今,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由合到分,再到分和并立又重启一体的一波三折,在每个历史时期对不同的社会需求进行了有效回应。实践是检验制度的试金石,也是任何制度改革的动力和成因。①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条件下,回归“捕诉一体”利与不利,需由检察人员通过其自身的办案实践加以检验和评判。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案件办理和人员配备情况,选取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这三类常见、多发的普通刑事案件,开展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践探索。
一、试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效
就理论而言,倡导“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基本价值预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强化侦查引导与侦查监督,契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②从实践运行来看,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10月份试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以来,共办理三类批捕案件72件,公诉案件130件。通过对办案数据的分析,“捕诉一体”确实对司法办案产生的正向效用明显,各项指标都呈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势。从办案效率来看,通常办理简单案件,各环节大约可以节约50%的时间;办理复杂案件,亦可节约20%左右的时间;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办案期限为20天。从引导侦查的效果来看,试行过程中,承办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共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十余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查率与试行前同期相比下降17%,增强了退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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