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及出路
——以司法技术为视角
2019-12-13李敏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李 敏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广东 湛江 524400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要素
司法公信力是以社会对公众的信任为基础的,司法以其良好的行为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其主要包括,司法的判断力、司法的自律力和裁判的执行力这四个要素。
(—)司法的判断力
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从专业性的角度来说,它是一个“司法认知→事实判断﹢法律判断→裁决”的过程,属于实证主义范畴。①而要实现这一过程就需要专业的法官。因此,司法判断力的高低意味着法官是否独立办案及司法素质的高低和分辨是非能力的强弱。
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不能受外界的影响,并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意味着法官在个人周围建立一堵围墙,防止可能通过影响他工作的条件而影响他的判决。只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妨碍的法官能够而且适合反映社会的基本价值,可以落实实质民主”。②因此,法官的素质决定司法的成效。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他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与冲突,这样就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排除自身因素的影响,以法律的良知和内心确信进行裁断。司法的终极目标是使法律得到遵守,这要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修养,因此,一个法官不但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有对人的本性的领悟,对案件整体的把握,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案件的处理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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