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直播著作权侵权的立法保护问题
2019-12-13杨茂原蒋志媛邓易枚梁福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音乐
杨茂原 蒋志媛 邓易枚 梁福丽 程 浩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自2016年“直播元年”以来,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不仅开发了全新的网络互动娱乐模式,还为新媒体职业拓展了崭新的领域。从艾瑞联合酷狗音乐发布的2018年《中国音乐直播用户白皮书》中可以看到,现在音乐类直播的发展势头明显处于各类直播中的领先位置,成为了各大直播平台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并且音乐直播不仅用户群体庞大,大多数用户还都有较强的付费习惯。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产生,音乐直播大多是通过演唱、改编等形式来演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获得用户各种形式的打赏的营利模式,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以及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立法又如何对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一、音乐直播的内涵与分类
(一)音乐直播的内涵
音乐直播作为最受欢迎追捧的直播类型之一,是指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以演唱、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以改编等方式进行重新创作并进行表演为主要形式的直播。
(二)音乐直播的主要类型
音乐直播依据音乐传播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音乐直播
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直播主要是指主播以翻唱的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形式来获得各种形式的打赏营利的音乐直播类型,也是最主要的音乐直播类型。随着音乐直播近年来的大势发展,兴起了一批以翻唱他人音乐作品为主要直播内容的主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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