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寻衅滋事罪
2019-12-13刘漪昆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刘漪昆
大连大学,辽宁 大连 116622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一)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明文确定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件,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1]。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产,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等[2]。上述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如若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则还需考虑行为情节性质。
(二)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组成部分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如下四点:犯罪对象,犯罪客观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因素[3]。
1.犯罪对象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生活中的人需要共同遵守的共同规则。大多数寻衅滋事罪行发生在公共场所(有些发生在偏远和隐蔽的地方),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
2.犯罪客观行为
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没事找事,不合理制造麻烦,殴打无辜群众,肆意破坏公共秩序等等[2]。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3];
(2)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3];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
我国刑法对这一犯罪的认定主要来自上述四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有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犯罪者通常会同时实施上述多种行为,但在具体审判中只会认定为这一种罪,在判刑时只可能会加重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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