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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强奸罪主体资格之立法完善

2019-12-13肖宜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肖 宜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一、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行为,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强奸一词中,“强”字充分表现出行为人通过强暴的手段进行犯罪,而“奸”充分反映出行为内容的实质。这两个字合为一体就充分说明了强奸罪的主要特征。从传统刑法的特征来看,强奸罪还可以称为强奸妇女罪,具体来说,是指施害者在没有征得女性本人同意后,并在女性被迫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法,逼迫女性与施害者发生性行为。从客观角度来分析,施害者之所以会被判定为强奸罪,是因为施害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逼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同时,在年龄层面上,如果施害者和受害者均属于未成年,那么便不能被判定为强奸罪。另外,从强奸罪的主观角度来看,其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故意并逼迫妇女发生的强奸行为。并且,对于强奸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以有无违背妇女意志的角度去区分。

二、强奸罪法定刑的立法缺陷

(一)基本罪的法定刑偏重

对于强奸罪而言,虽然我国刑法把其归入到侵犯人生权利的一项重罪,但是,此罪只是侵犯了妇女或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如果是轻微的强奸罪,在实践中是不会危害到妇女的生命安全,只会对妇女的精神或心理方面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从刑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对于基本的强奸罪处罚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论强奸情节的严重程度如何,都是在这一个期限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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