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浅思
2019-12-13吕林月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主体
吕林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规则一直以来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出台规则。这一规定过于宽泛,具体的保护规则并未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具体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保护,然而由于民间文艺作品本身的地域性、传承性、群体性等特点,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一直未曾出台,因此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解决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直到国家版权局公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稿)。该条例总共二十一条,是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一大尝试。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未能从民间文艺作品本身的特点出发为其制定合适的保护方式,现有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改善,因此也导致立法工作止步不前。在现实审判中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除国家立法外,一些地区也在地方层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安徽、甘肃等地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当地的民间文艺作品进行保护,这些法规对国家层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推进和借鉴意义。但是地方性法规对是针对地方特色的作品保护进行规范,地域色彩浓厚,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安徽针对其花鼓灯艺术的保护,甘肃针对莫高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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