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权利限制规定的扩充
2019-12-13朱望锋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朱望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一、合理使用一般条款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在我国著作权法权利限制制度中引入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呼声高涨。并且对于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进行修改,使其成为类似一般条款的改动在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均可看见。学术界对于我国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如何发展也产生了激烈的讨论。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以封闭式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几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都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但是作为权利限制规定是著作权的“例外”所以一般在对这些情形进行解释的时候都会进行严格的限制。
这就导致放在当今环境来看,即使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更为合适的作品利用行为,因为不符合列举的情形,法官也难以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伴随着电脑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新的技术和作品利用方法快速出现,单靠修改法律增加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具体情形是难以应对现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的。
因此针对这样的社会环境,我国现行的权利限制规定是难以应对的。通过引入合理使用一般规定我们能更有效的实现以下几点:
(一)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
通过开放式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减轻作品利用者在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成本负担。在现行著作权法下,对未经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进行电子存档、闪存需要很高的成本①,这就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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