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2019-12-13全洁敏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法律
全洁敏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所谓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目前没有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无法确定其内涵与外延,但是以现在生活中通常来看,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或婚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时遵守忠实义务的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约定向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提出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了夫妻双方更加独立的生存能力,这使得每个个体对婚姻的依存度减弱。婚姻关系不再牢不可破,在婚姻关系普遍稳固性降低的时候,就催生了这一协议模式。
一、忠诚协议的效力
目前在法律界忠诚协议的效力依然存在争议,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例中,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使得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加成为了法律规范。但是当前立法并没有对忠诚协议进行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存在忠诚协议却已经屡见不鲜,约定忠诚协议的情况也有增多的趋势,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被提交到法庭也越来越多,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使得我们对忠诚协议的研究充满了意义。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具有两种相对立的态度,一种认为忠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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