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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2019-12-13李鹏飞李雅丽郭睿澂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李鹏飞 李雅丽 郭睿澂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设了简易程序,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自2015年实施以来,因法律规定粗略简单,内容不严谨不协调,致使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产生了司法公正、效率和权威的冲突。立足于当前司法现状,借鉴《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简易程序内容规范与实践运用,充分彰显出简易程序具有的审判效率高、化解纠纷快、司法公正强、诉讼成本少的独特优势。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观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

简易程序,是区别于一般普通程序而言的起诉更为便捷、审理更加快速、送达更为多样、成本更加低廉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简单的行政案件时采用简易的诉讼程序,不仅便利了行政相对人参与诉讼,也对解决纠纷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行政相对人降低时间成本与精力消耗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纯粹的公平非真公平,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简易程序适应了自“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案件与日俱增的司法环境,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曾在其书中提到,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简便、低消耗”的特征。[1]“审理快速,诉讼程序简洁,投入成本较低”是简易程序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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