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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创新投入的影响研究

2019-12-12赵亚静

商场现代化 2019年18期
关键词:创新投入股权质押

摘 要:创新是国家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一步,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不竭动力,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股权质押近年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发展迅速,当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不仅可以获得资金,缓解当前财务困境问题,同时大股东并不会丧失质押的股票的控制权,同时股权质押方便快捷,得到了普遍青睐。本文从股权质押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态度和行为着手,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对于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应对措施。

关键词:大股东;股权质押;创新投入;两权分离

一、引言

如今,市场竞争激烈、技术突飞猛进、产品生命周期短,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创新逐步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素,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对国家创新水平进行了长期规划,指出:“从2020年到2035年,我国将跻身于世界创新型国家前列”。创新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是发展的动力,是成功的保障,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步。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创新是把“双刃剑”,为企业带来巨大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首先,创新项目的投资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源,使企业面临更严重的资源短缺风险;其次,创新项目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研发失败,会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最后,即使研发成功,创新项目的效益具有滞后性,往往并不能立即为企业带来巨额收益,且产品并不一定能得到大众的认可。近年来,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发展迅速,进行股权质押的企业越来越多,且质押规模越来越大。与其他资产质押形式相比,股权质押具有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强,能保留控股股东控制权等优点。艾大力和王斌(2012)提出:股权质押能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静态的资产,变成一种可用的流动的资产,加大了财务资源的杠杆效应。股权质押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同时其中包含着较大风险。当股价达到警戒线时,贷款人可以针对股价下跌造成的价值缺口,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当股价继续下跌至平仓线时,贷款人无需任何条件便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理,使股东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那么股权质押又会对企业创新决策产生什么影响呢?因此,本文以此为基础,重点研究股权质押对创新投入的影响并提出具体针对性建议。

二、相关概念

1.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在签订质押合约时,会对质押率、警戒线、平仓线等进行约定。其中,质押率就是贷款本金占股票市值的比例;警戒线一般比例在135%以上,该比例是股票市值在贷款本金中的占比,当股价下降触及警戒线时,质权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追加担保;当股权市值下降得多,股权市值与贷款本金比例触及平仓线或更低时,质权人无需任何条件便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理,并且所有得到的价值都要用于对贷款进行清偿,假设出现了盈余,则要向质押人进行退还。

2.创新投入

经济学上,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概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产品,引入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新的组织形式。创新能使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带来巨额收益,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但同时创新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等缺点。

創新投入包括在研发过程中进行的各项投入,比如研发过程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申请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产生的费用等。

三、文献综述

如今,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的研究硕果累累,主要包括对于其动因及经济后果的研究。具体如下,高兰芬(2002)认为随着股东股权质押比例的升高,两权分离程度加大,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加剧。李永伟(2007)发现大股东会采取股权质押的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而且股权质押比例越高,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目的可能更明显。由此可见,大家普遍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后,会造成现金流权与控制权之间两权分离程度加深,加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强化了大股东的“掏空”动机,加深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唐清泉和徐欣(2010)认为创新活动风险较大,且信息有时需要保密,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较少有外部投资者愿意投资,所以企业要想创新,研发投入资金往往只能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由此可见,企业创新活动需要的资金往往只能来源于企业内部,很可能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张瑞君等(2017)从股权质押的风险角度出发认为,股东股权质押后,会因为害怕创新失败造成控制权转移,而不愿意进行创新投资。同时认为,金字塔控制层级越长,大股东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更大,因此会在进行股权质押后有更强的动机对上市公司实施利益侵占,所以更不会对企业进行创新投资。最后他们还认为,企业中股东之间是存在相互制衡作用的,可是如果其他股东也进行了股权质押,那么他们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就会减弱,很可能合谋掠取企业资源,侵害其他股东利益,那么股权质押后,企业创新投入就会更加少。李常青等(2018)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研究表明只有当质押率高或者股价接近平仓线,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投入负相关关系才会比较明显。还有一部分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可以获得资金,这样就缓解了资源短缺问题,企业掌握了更多的资金,就减弱了创新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企业会增加创新投入。总之,目前相关研究不断增多,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仍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深化相关研究。

四、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创新投入的影响分析

首先,研究表明,当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往往意味着大股东资金链短缺,面临着严重的融资约束。相关规定要求,股东股权质押后,企业向外发布股权质押的公告,这就向市场传递了大股东面临融资约束的负面信号,而市场信息使用者往往又会过度解读这些信息,从而引起股价剧烈变动。当企业股价下跌时,大股东面临追加担保物的风险甚至在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时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这就迫使大股东舍弃高风险项目追求短期利益。创新项目成功的话,会使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动力。可一旦失败,会使企业蒙受难以预料的损失,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创新项目具有周期长、收益滞后等特点,不会使企业短期快速获得收益。基于此,一方面,大股东股权质押意味着大股东面临资金短缺风险,此时会使大股东更加追求短期效益;另一方面为稳定股票市价,会选择能使企业短期快速获益的项目。因此,股权质押后,企业会进行较少创新活动,从而降低了创新投入。

其次,管理层作为决策的具体执行者,往往会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多少产生直接影响。大量学者认为管理层会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而降低企业创新投入,尤其是对风险厌恶的企业管理层更不愿意进行技术创新投入。高管的薪酬往往与企业业绩挂钩,管理层往往更偏好获得稳定风险小的收益,而当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时,意味着管理层获得薪酬的不确定性,当项目失败时也会严重影响管理层的声誉,为管理层带来巨大薪酬和声誉风险。因此,管理层尤其是不愿承担风险的管理层在进行研发投资决策时往往会选择风险小,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而放弃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的创新投资项目。同时,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管理层会进行在职消费行为,大大浪费了企业的资源,从而降低企业创新投入。当大股东股权质押后,两权分离程度加剧,大股东的激励动机减弱,会弱化对管理层的监督,使管理层不当行为更加猖狂,由此,大股东股权质押会减少企业创新投入。

最后,股权质押是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控股股东可以把自己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给相关金融机构质权人,从而获取所需资金,因为质押的仅仅是现金流权,大股东仍具有这个企业的控制权,这就造成了两权分离程度加剧,加大了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强化了大股东“掏空”行为动机。郑国坚(2014)发现当大股东面临股权出现质押或者股权被冻结等情况时,大股东面临的资金约束加大,因此可能会侵害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侵占企业资源,企业资源是有限的,这样使可以投资于创新项目的资源大大减少,从而减少了企业创新投入。

五、启示与建议

企业要想发展与壮大,股东与管理层要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不能为了眼前的个人私利,就将企业的长期利益置之不顾。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管措施

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可能为了个人私利而减少创新投入,这样不仅发挥不到股权质押的积极作用,还会危害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相关的信息,不仅包括质押数、质押比例,还应该披露股权质押得到的资金用途,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侵占问题,还可以对大股东和管理层形成威慑作用。监管机构应提高监管积极性,深入了解企业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保護中小股东利益。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大股东股权质押加剧两权分化程度,加强了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弱化了对于管理层的监督,只是企业创新投入不足,因此应加强企业内部治理,打破大股东与管理层具有绝对话语权的局面,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投票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应采取措施将管理层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企业内部应加强管理,实施公平奖惩制度,对不当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完善治理机制,保护各方利益。

3.政府应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企业积极性

我国创新方面不断进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应全面提倡创新。为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政府应制定并实施相关创新优惠政策,并采取奖励政策。同时应对企业创新活动提供帮助,对企业创新进行指导,提高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常青,李宇坤,李茂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投入[J].金融研究,2018(07):143-157.

[2]张瑞君,徐鑫,王超恩.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32(04):63-73.

[3]高兰芬.董监事股权质押之代理问题对会计资讯与公司绩效之影响[D].台湾国立成功大学,2002.

[4]郑国坚,林东杰,林斌.大股东股权质押、占款与企业价值[J].管理科学学报,2014,17(09):72-87.

[5]艾大力,王斌.论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财务:影响机理与市场反应[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04):72-76.

[6]唐清泉,徐欣.企业R&;D投资与内部资金——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0,8(03):341-362.

作者简介:赵亚静(1992.06- ),女,汉族,籍贯:河南省漯河市,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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