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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施背景下微信私人代购的法律规制

2019-12-11潘达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9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问题

摘 要:近几年,微信凭借较低的运营成本和多样化的功能被众多的代购商和消费者所青睐,微信朋友圈的私人代购迅速发展,但是微信私人代购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经营模式存在许多漏洞,如变相偷逃税款、欺诈消费者、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对此,可从立法层面、普法层面、执法层面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微信私人代购;电子商务法;问题;路径完善

一、C2C社交型跨境代购的兴起

21世纪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跨境代购产业链日趋完善,代购商们逐渐活跃于各大电商平台和社交软件上。这种代购形式称之为社交型C2C跨境代购,即指卖家利用社交网络按照顾客指示采购海外商品,以小件物品直邮或者少量的人力带回等方式,以私人订制和一对一服务为特色的新型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微信私人代购乃是社交型C2C跨境代购的典型。此种方式的代购,代购者通常以出国旅游为名或者长期旅居国外的便利,帮消费者购买他们需要的产品,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需一个微信号就可以搞定所有。这些代购者通过在朋友圈发视频、图片,直播采购过程获得消费者对其的信任来接单,从价格较低的市场(境外市场)购买,再贩卖到价格较高的市场(国内市场),从而赚取差价。汇率差价、避税差价加起来可以比国内同种商品的价格便宜很多,基于这种高利润的代购模式,越来越多的人逐渐加入微信私人代购这个队伍,C2C社交型跨境代购日益兴起。

二、微信私人代购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变相偷逃关税,影响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

微信私人代购触碰的最大法律界限就是涉及走私和偷逃税款。从我国《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到《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到2016年财关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都是调整跨境代购行为的法律法规。

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基于过关包裹数量庞大,海关对于来自海外的邮寄包裹采取的是抽查的监管方式。即从大量的海外包裹中抽取部分予以检查核对,代购者则利用海关对邮寄包裹检查监管的漏洞,侥幸游走在走私犯罪边缘。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同一商品,其进口的目的不同会被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如同一商品会因自用和跨境交易的进口目的不同而被适用不同关税,后者的关税税率较高。为了规避纳税,代购者事先会和消费者协调好,将商品的吊牌剪掉让海关无法准确判断物品价值。对于一些手表、电子产品等数额较大的商品,他们常常戴在自己身上以自用为借口过关,甚至将电子产品激活后存放几张图片,下载几个应用以证明该产品已使用过,进一步证明是自用从而逃税。在普通邮寄的包裹中,为了规避纳税金额,也会有分散邮寄这种欺骗瞒关的逃税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触犯了走私罪。

(二)诈骗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维权艰难

社交平台购物因低成本、无门槛和缺乏监管的特点,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找到犯罪契机。微信代购作为一种地下产业,不提供物流追踪服务且缺少第三方支付系统,也无相应的监管机制,无法保障交易中双方的资金安全,诈骗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代购假装长期在国外旅居,每天发送虚假的购物视频和图片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来接单。私人微信代购,约定成俗的规矩就是小额商品付全款,数额较大的商品付部分定金,不法分子收取货款后携款潜逃注销微信账号,消费者若遇到这种情况权益难以维护。应缺乏监管平台,也有商家联合快递公司伪造快递单,将国内的商品或者假货冒充国外商品来卖给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是假冒的要求退货时,卖家会有各种理由搪塞,如代购圈中既定的规则就是消费者收货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理由是代购物流期限长、成本贵,很多商品是折扣商品不能退换。上述规则显然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破坏了商事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侵害国内正常交易秩序

对于奢侈品、电子产品这些数额较大的商品,基于我国税较高,导致同一商品在我国国内专柜的价格比国外的专柜高。同时,一些商品的本土版和国际版商品存在质量差异,大多数消费者在有代购资源的情况下更宁愿选择代购。而这种私人代购以偷逃税款的方式加之汇率差价来赚取高额利润,还以比国内市场便宜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扰乱国内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国内同类商品的销售额大大减少,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局面。

三、微信私人代购之法律完善路径

(一)从执法层面明晰自用商品的识别及取证

私人代购在偷逃关税这方面,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代购者携带的商品是否为自用。笔者认为,海关应加大抽检密度,对经常出入境的人员应重点关注,加强与物流快递公司的合作来调查取证。在跨境网购的入境阶段,与海关直接接触并代为办理入境业务的就是跨境物流公司,这类公司的客户中有一类就是海外代购者以及消费者,跨境物流、转运公司就是实现海外代购货物从厂商到消费者的中间桥梁。故对于其客户的具体情况会有大量的数据信息产生,包括客户所委托产品的数量、种类,以及单个客户的累计委托次数等。海关可以加大与快递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数据的交流和利用。对各类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可以最大程度上区分通关物品是“自用物品”还是“代购货物”,使得海关检查更加具有针对性。基于微信交易的隐蔽性,可通过调查微信转账记录来判定是否存在线上交易。

(二)从立法层面严格监管私人代购

虽然《电子商务法》并未对私人代购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制,但也明确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一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通过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来找到责任承担者。《电子商务法》还明确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于从事代购的人员必须要求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海关在清关时,可配合物流公司,加大对经常出关人员的邮寄及携带物品的抽查密度,防止偷逃税款。在对自用物品的定性方面,从立法上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从普法层面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为避免更多违法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加大普法宣传的教育力度,强化事前预防。在代购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之前,组织经营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强化代购者依法纳税的意识,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数额,避免抱着侥幸心理违背国家正常税收秩序地情况下发不义之财。同时,推行代购正面清单制度,对于禁止代购的产品明确列明。

作者简介:

潘达(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學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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