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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与探究

2019-12-11相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9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民商法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交易的现状,然后研究了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以期能够完善民商法,提升网络交易安全。

关键词:网络交易;交易安全;民商法

一、网络交易现状

(一)信息来源多,消费者知情权受到限制

自从我国进入到信息时代,网络交易数量大幅增加,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需要针对网络交易展开分析,了解网络交易安全现状,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手段进行管理,避免在网络交易发展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现阶段,网絡交易存在渠道过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例如:如今市场中存在很多的购物网站,在APP上注册以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表面上有着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但事实上并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力,网站的售后服务也比较差,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二)交易风险朝向多样化发展

在网络交易中,安全是关键目的。在安全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是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在网络交易的近几年发展中,网络诈骗问题层出不穷,给人们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就目前情况分析,交易风险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首先网络交易的渠道朝向多样化发展,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成为了主流方式,虽然付款金额一样,但是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保障用户权益。其次,交易风险还存在很多黑客技术作为载体的诈骗行为,这种情况十分危险。

(三)网络交易过程协作性比较薄弱

在网络交易中,交易过程不能由一个公司单独完成,需要经过多个公司的合作。网络交易本身受到很大舆论压力,交易内部的协作性需要提高。首先在开展交易的时候,必然涉及到第三方合作,如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等内容,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规范,很容易在交易过程中引发矛盾。如很多买家在收到商品之后,想要寻求售后服务,却找不到正规渠道。在售后维权的过程中,合作方相互推卸责任,将用户的诉求互相推脱,导致了踢皮球问题的发生,造成了网络交易出现了漏洞。我国对于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相关安全的处理越来越严格,在这样的环境下,交易内部协作性也将发展成为硬性工作标准。

二、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

(一)在民商法法律行为的表示仍然适用于网络交易

在现代,网络交易想要得到更完整的保障,需要对固有问题和缺失进行解决,加强网络教育安全保护中民商法的应用[1]。从网络交易安全角度讲,网络交易虽然具有较强的虚拟性,但是也和具体的产品存在一定关联,也存在实际交易金额。若触犯民商法的规范,需要依照法律规范以及条例进行查处和判断,对用户的利益展开维护。例如:在购物APP中,用户受到欺骗,违法商家肯定会销毁证据以及相关痕迹,迅速撤离。但是国家对购物APP监管机制日渐完善,APP上肯定会留有相关注册信息,在相关部门也留有备案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对违法商贩进行追查。如在2017年某网站APP存在对用户诈骗的行为,涉案金额也十分高,甚至全国各地都出现了连锁违法行为。通过相关部门展开的调查研究,对用户访问进行的分析,得出了很多线索,最后对相关诈骗人员展开了问责处理,很好的维护了地方经济。在民商法中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加,未来一定能够更好的维护网络交易安全。

(二)民法需要明确网络交易中的责任和法律

如今网络交易随处可见,想要在日后的网络交易中保证交易安全,需要对交易的双方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在民商法保护体系中不断健全[2]。在相关工作实施的时候,能够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安全隐患和法律纠纷。在民商法中,交易主体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同样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虚拟主体作为网络中的真实主体,体现为数字形式的真实主体。民商法中必须要对电子商务主体承认其存在,要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地位,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其电子身份进行设计,同时要给予交易平台辨认电子身份的权利,交易平台也具有公开结果的权利。经过这样的程序,民商法对网络交易的保护水平有多提升,处理问题的时候不会依照简单模式,而是利用直接有效的形式完成。在网络交易存在潜在风险的时候,民商法能够展开全面的治理,为网络交易安全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民商法需要调整网络交易的规范

从网络交易安全出发,网络交易作为虚拟交易,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在展开安全工作的时候,从实体角度出发并不需要考虑网络交易特殊性,这样民商法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漏洞问题,对于网络教育安全存在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在民商法中明确网络交易存在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的调整,应该从用户需求以及时代发展背景为考量。例如:《电子交易法令》针对网络交易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民商法做出规定,涉外合同需要使用纸质形式,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合同法对这项进行了调整,当事人确认合同可以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些工作被落实之后,能够给其他工作作为辅助,让工作整体得到推动。

结论:综上所述,本文先是分析了网络交易现状,网络交易的信息来源多,消费者知情权受到限制;交易风险朝向多样化发展;网络交易过程协作性比较薄弱。然后研究了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在民商法法律行为的表示仍然适用于网络交易,民法需要明确网络交易中的责任和法律,民商法需要调整网络交易的规范。

参考文献:

[1]杜玉婷.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13):178.

[2]刘晔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8):105-106.

作者简介:

相莉,出生年1978年,性别:女,籍贯:内蒙古省赤峰市,学历:本科,职称中级,研究方向:依法行政、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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