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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探讨

2019-12-11王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9期
关键词:政府角色绿色金融金融机构

摘 要:发展绿色金融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路径之一,是解决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需要,也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本文通过运用外部性理论分析绿色金融的特殊性,总结国外实践经验,探讨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否需要政府参与这一问题,并以此提出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应扮演好顶层的设计者、规则的制定者、实践的推动者以及结果的验证者的角色,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对策借鉴。

关键词:绿色金融;金融机构;政府角色

一、绿色金融概念界定

绿色金融也被称为环境金融、可持续性金融、气候金融或者碳金融。对于绿色金融概念尚无一个被广泛采纳的定义。

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指金融业在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与方式等层面上,重点扶持绿色产业发展,以此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二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三是指金融业在投融资活动中必须自始自终都体现“绿色”,金融机构无论是面向企业、团体的借贷行为还是面向个人的零售业务,都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对资源的节约使用。

二、发展绿色金融需要政府参与

(一)从外部性理论看绿色金融的特殊性

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在缺乏任何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一方所承受的、由另一方所导致的后果。用效用函数表示为:UA= UA(X1, X2, X3, X4… … ;Y)。其中Xi(i= 1,2,3… … ,n)表示A的行为,Y表示除A以外的所有其他个体的行为。其经济学含义是:一个人的效用除由其自身决定外,还受他人行为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不能由其自身控制的。换言之,一个人的福利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行为,而且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行为。

不同于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往往忽略环境成本的传统金融而言,绿色金融,具备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的这一特点。它将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并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

绿色金融的这一特殊性使得其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矛盾:绿色金融项目追求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行为会带来正外部性,但这种正外部性往往没有人能买单,且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商业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机构,不可能主动去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益。要解决这一矛盾,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干预,需要有政府政策的强大支持和推动,来清理市场机制的障碍。

(二)国外经验表明政府在绿色金融中可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绿色金融的实践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随后,英国、日本、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总结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得出如下经验:

1、政府的严格环保立法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

美国为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通过的《能源税法》、1980年通过的《环境补偿法案》、2005年通过的《新能源法案》、2007年通过的《美国能源独立与安全法》等。日本同样注重对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日本的《商业银行法》指出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具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对项目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有连带责任;《绿色金融条例》对符合环保标准的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日本发布《环境报告书指导方针》,要求企业需要承担环保责任,并公布相关环保措施。

2、政策性银行发挥重要作用

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德国的复兴银行是德国的政策性银行之一,德国联邦政府占其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2012年,复兴银行为绿色产业项目提供融资共计79亿欧元,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4%。此外,风险投资也成为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绿色产业在发展初期,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为满足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一方面政府需要发挥带头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吸引社会风险资金的进入。

3、政府在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在绿色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如德国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绿色信贷业务,其不仅是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象,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和环境事业的融资部门。美国政府则充分协调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利益关系,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引导绿色金融的发展。

三、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从绿色金融具有正外部性和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都说明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参与。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扮演好顶层的设计者、规则的制定者、实践的推动者和市场的维护者角色。

(一)顶层的设计者

绿色金融具备正外部性的特点,使得绿色金融的发展不可能依靠传统的金融机构的自发行为去实现。政府应该作为顶层的设计者去带动绿色金融的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并且广泛宣传这一理念,才能让绿色金融的实践有舆论依据和立足之地。其次,政府应该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范本和模式,规划适合国情的绿色金融发展蓝图。只有在政府的规划下,绿色金融的发展才能具备全局观念,才能循序渐进地推行。

(二)规则的制定者

要实现顶层的设计,政府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则。首先,强化制度供给。环保立法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保障。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准入标准。政府应该出台关于绿色产业认定标准的相关文件,细化绿色产业分类,使金融机构能更好识别绿色产业,并为绿色产业的相关的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绿色GDP考评机制,指導绿色发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实践的推动者

在绿色金融的实践中,政府也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要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针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政府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其次,要推动统一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建立。完善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债券、股权、基金、保险市场建设,加快建立高效的绿色低碳交易市场,满足多元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提高市场整体竞争力。

(四)市场的维护者

发达国家发展绿色金融时,虽然也有政府的干预行为,但同样重视市场化机制,注重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发展绿色金融,如更多地依靠机构投资者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公司不予投资等手段,对企业的“绿化”施加影响。政府应该在激励金融机构等实践绿色金融、引导市场意愿、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方面下工夫,尽可能发挥市场作用,避免过多的直接干预,做绿色金融市场机制的维护者。

参考文献:

[1]蒋先玲,张庆波.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理论与实践综述[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S1):323-326.

[2]杜莉,郑立纯. 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效应评价——基于试点运行数据的分析[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4(01):173-182+199.

[3]刘霞,何鹏. 绿色金融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影响效应研究[J]. 工业技术经济,2019,38(03):76-84.

作者简介:

王敏(1996-),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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