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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义仓设置的弊端

2019-12-10阚明娜

北方文学 2019年33期
关键词:弊端变化

阚明娜

摘要:义仓政策在北宋近170年的历史中却历经了四起四落,在全宋境内的推行仅仅五十一年,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义仓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正是拟以此为论题,在北宋义仓的置废政策的基础上,从义仓制度在输纳政策、仓址领属、功用等方面的弊端作逐一评述,以期在理想与实际推行的差距中希望能够找寻义仓制度起伏背后的些许蜘丝之迹。

关键词:北宋义仓;弊端;变化

義仓之法行至北宋,历经更迭,虽然仍有尚义乐施之名,但弊端已经颇为显现了。应该说,在北宋义仓实际运行中的欠缺以及义仓之法推行逾百年后本身所积压的一些负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义仓制度在北宋陡然走向困境丛生的低谷。似乎在一夕之间,一系列问题暴露无疑,出现了以下弊端:

一、财用不足

义仓之法在北宋推行仅50余年,这本身便是北宋义仓先天的一大不足。北宋一朝义仓的仓储总计现已不可知,但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熙宁三年十月庚午,徐布言:‘常平义仓所蓄,不过一千三百余万,则不及唐五分之一。”(1)另外,《宋会要》记载,绍兴九年(1139年)有臣工言谈间提及“国朝盛时,府界诸路所积常平义仓米畿千五百万斛。”(2)宣和年间,蔡京曾要求京畿东路、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路等义仓除留三分谷数以供本路支用外,其余一并起发上京,共得三十六万石。(3)假设若无隐匿,那么较为富庶的这七路义仓共储米粮也才50余万石。宣和七年(1125年)五月八日,军器少监吕源上奏,称信州一地额理秋苗之税可得十八万余石,“若每斗纳义仓一升,岁合理义仓一万八千余石。其义仓账只理纳到六千余石。自宣和元年至五年,失收义仓谷共二万二千余石。饶州去岁人户有纳正税三二十石,却只纳义仓三五斗”。(4)按此时义仓的缴纳标准应为每二石纳一斗。饶是如此,吕源所提及的实际到帐收入仍未达到义仓输纳的标准定额。

义仓之所以会财用不足,一为储积不足,一为岁入不足。义仓属于在两税之外额外征收,只有少数忧贫之家可以豁免,其优惠之处对于上等户而言也没有多少可图之利,大家都尽可能逃避征收。“州县其间有只行催理正税,不曾依条同为一钞输纳,往往独欠义仓”。(5)如此一来,义仓仓本始终无法补备扩充。

二、设置偏颇

除财用不足外,北宋义仓在设置上也有不合理之处。北宋义仓仓址一般置于州县,但是义仓救济之政却绝不止于城郭之内。立于州县,有其优处。作为朝廷推行于全国的一种制度,义仓立于州县可以便于国家力量更为有效、直接地对义仓仓米的征收、储积以及放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但义仓首先作为赈恤之一大要法,首当考虑的理应还是抚恤人群的定位以及抚恤方法的指向性问题。董煨的《救荒活民书》曾评述义仓州县之设,说:“(义仓)今输于州县非也。盖憔悴之民多在乡村,于城郭颇少,诸储州军多时,义仓米随冬苗输纳州仓,一有饥馑,人民难以委弃庐舍远赴州郡请求。今欲每遇凶歉之年,相度诸县饥之大小,拨还义仓米,斛其水脚之需,亦于米内,量地理远近消克,县之于乡亦然。如此,则山谷之民皆蒙其惠,不犹愈于闭为埃尘,耗于雀鼠,仍使斯民饥饿而死乎?”这便是很明显的问题所在。(6)后来北宋钱顗、苏涓等不少大臣都请立义仓于当社,而免人群车马奔波劳苦之嫌。上官均于《上哲宗乞复义仓》中犹言:“义仓贮积在近民居,则饥岁赈济无道路奔驰之劳费,而人受实惠。”(7)

三、赈济之法本身的不足

义仓作为赈济之法,本身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义仓作为赈济之法,本身即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抄扎名单这一过程较为繁琐,甚至会出现有所失实的情况。根据宋代政策规定,灾年如需赈济,需要以县为单位统计受灾人口,然后向上申告于州,由州按人口数量进行救济。如此一来,本质上即是将赈济放拨的实际操作权力下放至了县一级的官吏手中。探其本意,可能是考虑至在以县为单位、相对狭小的范围内进行受灾人口的统计,其真实性无疑更大,无疑可以更好地如实反映情况。但另一方面,这种处理方法也极为可能出现“邀阻乞觅”的现象。董煨曾亲见婺源村落的抄扎实景:“里正先赴门抄扎,每家觅钱,无钱者不与抄名。”(8)如此一来,出现在抄扎名单上的,反倒出现“强梁者得之,善弱者不得也;附近者得之,远僻者不得也;胥吏里正之所厚者得之,鳏寡孤独疾病无告者未必得也”这样一种情况。另有上级官司谨守其职,对这种失实的名单责令再次核实。虽然也是尽职尽力,但反复为之,极其耗时。在这段赈济未行的空白期内,灾民根本无法得到来自官方的救济,只能自筹裹腹之粮。(9)如果最终如愿获得赈济之粮尚算幸运,如若不然,这种情况无疑伤民更甚于天灾。

(二)义仓赈济之法素以支米为手段,历来亦多认为支米最为便利。可是一旦考虑到北宋义仓设置于州县、并被归入县仓的实际,支米一法的局限性也随即暴露。由于义仓的所在距其实际需求人群(即乡野受灾人群)之间有不短的一段距离,首先搬运米粮所需耗费的人力与物力便是一项不可细算的开支。尤其大荒之年,一县一州之地的粮食储积极为可能不足,需要从别州甚至别路转运。沿途遗失、遭窃、克扣等现象屡见不鲜,根本无法完全禁绝。并且据时人之察,有时官司所散之米全是“陈腐沙土不可食之物”(10)。如此以次充好、以无充有,又是义仓一例伪滥之弊。虽然当时有人提出可以钱米两支,依民间持家之法,以斛米杂菜茹,从而使得义仓米粮可以更长时段地致食于民。(11)钱米两支固为两利,然而也需要以积储有素作为前提。义仓所面临的首要难题便是财用不足,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钱米两支一法恐怕同样会陷入不可行或无法成为经久之法的困局。

(三)再者,北宋义仓侵吞现象较为严重,以至于政府不得不一再下诏禁止将义仓仓米移作他用。绍圣元年(1094年)复置义仓时,即有申令:“(义仓)所贮专充振济,辄移用者论如法。”北宋关于挪用义仓的直接史料并不多见,但当时士人针对这一问题的针砭却有多篇议论传世。曾巩《议仓》一文曾言:“(义仓)弗以为博施之本,而为军国之费;弗以为乐输之赋,而为自取之料。”实以“义为名而务于诛求者”,名存而实废。(12)林驹也曾说“(义仓自)县仓转而郡仓,民益相远,而为军国之资费。官知其敛,未知其散。民见其入,未见其出。”(13)也无怪乎稍后有臣僚直言“艰难以来,用度不足或取(义仓)以给军须,至于州县他费因以侵用。比年往往销费殆尽,甚乖祖宗悯人恤灾之意。”(14)

总的来说,北宋义仓建制的弊端颇为世人所诟责,虽然也有鉴于此推出了各种改良辅助借施,但终究因为人为或自然等种种原因的限制,北宋义仓始终无法达到一种经久、随势而动的效果。不得不说,这也确实是北宋荒政的一大憾事。

注释: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6“神宗熙宁三年十月庚午”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013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八,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第5962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四,第5960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六,第5961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六,第5961页。

(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义仓”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2册,第256页。

(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07,第1159-1160页

(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守臣到任欲讲救荒之政”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2册,第268-269页。

(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义仓”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2册,第256页。

(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守臣到任欲讲救荒之政”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2册,第268-269页。

(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义仓”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2册,第257页。

(宋)曾巩:《议仓》,祝尚书译注:《曾巩诗文选译》,成都:巴蜀书社,1990年,251页。

(宋)林驹:《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十,“常平义仓”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2册,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23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八,第59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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