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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郡“执法”考

2019-12-09王四维

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岳麓执法县官

摘 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伍)中多次出现“执法”这一官职。简文中的执法有的是指朝廷执法,更多的则是过去不见于记载的郡执法。归纳相关简文可知,郡执法是秩级为二千石的郡中长吏,拥有单独的官署。其官署称“府”,府中有丞、都吏和卒史,府外还设有若干属官。郡执法不仅仅是监察官员,它拥有司法审判、黜免官吏、调发徒隶、管理徭役、分配钱款和循行案举等多种权力,在郡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郡执法一职诞生于秦以郡统县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它与郡守、尉、监御史的职掌多有重叠,致使郡中权力分配散乱,政出多门。这种现象既与中央对郡权集中的提防有关,也反映出秦郡制还处于不断摸索的未成熟状态。为提高行政效率,秦始皇最终撤销了郡执法,使秦郡制进入新阶段。

关键词:岳麓书院藏秦简;执法;秦郡制;地方行政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9)11-0153-10

作者简介:王四维,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1)

战国晚期,秦国曾设有“执法”一职。《战国策·魏策四》云:“秦自四境之内,执法以下,至于长挽者,故毕曰:‘与嫪氏乎?与吕氏乎?”①这句话反映了秦王政即位初年,朝纲由嫪毐、吕不韦二人把持的局面;同时也说明执法是秦国当时高级官员的代表,地位非同小可②。由于传世文献中的记载非常有限,以往很难获得对执法这一官职更为详细的认识。幸运的是,在近年出版的《岳麓書院藏秦简》(肆)、(伍)(以下分别简称《岳麓肆》、《岳麓伍》)中有不少涉及执法的简文。它们不但记录了有关朝廷执法的信息,还揭示出从前未见于文献记载的郡执法的存在。

早在整理岳麓秦简的过程中,陈松长已经注意到简文中多次出现的执法,并摘出数条当时尚未公布的简文,对执法的级别与权限作了简略的考证。陈先生认为,秦自中央朝廷至地方郡县设有不同级别的执法,其中朝廷执法是与丞相、御史并列的高级法官,也就是《战国策》中记录的执法;郡县执法则是朝廷派驻地方的专司狱状的法官③。在《岳麓肆》注释部分,陈先生领导的整理小组又对以上观点加以补充,指出郡执法的职责具体包括“断狱、奏谳、上计、调发刑徒”。不久后,整理小组成员周海锋在其博士论文中简明扼要地提出,中央、郡、县三级执法的职掌“涉及行政监管、司法、财物分配、徭戍征发等多个方面”。这表明执法似乎并不是单纯的司法官吏,而是同时承担着行政和财政方面的事务。只是由于周先生后续并未深入展开论述,故其观点尚有待更多细节的支撑。

《岳麓肆》出版后,王捷、彭浩、土口史记等人依据相关简文,写作专文讨论了秦执法的职掌、属吏设置及其与御史系统的关系等问题,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执法一职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位学者在归纳出执法诸多职掌的同时,都倾向于将其各类职掌理解为监察权的具体表现,并尝试梳理执法与同样承担监察工作的御史系统的关系。王捷认为执法是区别于御史、具备独立体系的监察官;彭浩亦认为执法与御史不同,其职能偏重对司法、行政过程的监管;土口史记则认为执法是隶属于御史系统的监察官。不难看出,三位学者的观点虽有不同,但都以监察官为执法的主要身份。

考虑到秦执法拥有范围广泛的各类职掌,是否应将它视作单纯的监察官,并将它的各类职掌都理解为监察权的表现,似仍有讨论的余地。与此同时,在目前公布的简文中,有关朝廷执法的史料只有寥寥数条,难以展开讨论;至于陈松长和周海锋提到的县执法,更尚无踪迹可寻。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新近出版的《岳麓伍》中的有关记载,对史料相对丰富的郡执法一职作进一步考察。本文主旨是论证郡执法职能的丰富性,同时还将探究郡执法在秦郡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一、郡执法的秩级及其官署设置

郡执法一职不见于传世文献,故长期不为人所知。岳麓秦简首次向我们展示了有关这一官职的宝贵信息。《岳麓肆》简27-28云:“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且令都吏时覆治之。”

简文指出,咸阳和各郡都县须在上计时将来历不明的逃亡者的名数和卷宗上呈“属所执法”。岳麓秦简中常见“属所执法”一词,应该说明,“属所执法”主要是指郡执法。

“属所”,整理小组指出意谓“隶属的地方”。郡都县是县级官府,其隶属的地方应为郡级官府,故“属所执法”即是郡执法。之所以称“属所执法”而不说“郡执法”,应与咸阳有关。包括咸阳在内的中县道所属的内史地区与郡有所不同。岳麓秦简中多见名为“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律令,这种内史与郡并举的现象就是内史不称郡的例证。换言之,中县道的“属所执法”或可称“内史执法”,而不能以“郡执法”为名。另一种可能是,并不存在“内史执法”这一郡级执法,中县道的“属所执法”乃是中央的朝廷执法。总之,大多数县级官府的“属所执法”是指郡执法,唯中县道的情况较为特殊。

郡执法的秩级信息就隐藏在简27-28文末“且令都吏时覆治之”一语内。整理小组注“都吏”云:“官名,二千石官的直属官吏,相当于汉代的督邮。”

这是很合理的看法。岳麓秦简485号简的记载可为例证,其文曰:“新地守时修其令,令都吏分部、乡、邑问,不从令者论之。”

新地守即秦于新占领地区所设郡的郡守,为二千石官;都吏是其属吏,有监察律令执行情况的权力。汉初都吏亦为郡二千石官属吏,如张家山汉简《具律》曰:“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

汉初的情况可以佐证整理小组对秦都吏身份的判断。由郡执法指挥都吏工作的现象可以推知,郡执法是二千石的官员,为一郡之长吏。

陈松长指出岳麓秦简346号简上有“勿令兵计,皆识射其执法府”的记载,并据此认为郡或县的执法有独立的官署,其官署可称“府”。今案县设有执法的说法尚无依据,但说郡执法官署称府则是合理的看法。据游逸飞考证,秦郡级官署均称府,里耶秦简中的“守府”、“尉府”、“监府”即是郡守、尉、监御史的官署。在这一背景下,郡执法身为郡中长吏,所设官署称府是很自然的事情。

除都吏外,执法府中还有其他吏员。《岳麓伍》简24有“执法、执法丞、卒史主者,辠减焉一等”一语。卒史为郡属吏,这表明简文中的执法是郡执法,进而可知郡执法手下有丞和若干卒史。《岳麓肆》简354复云:“上其校狱属所执法,执法各以案临计,乃相与校之,其计所同执法者,各别上之其曹,曹主者。”

土口史记认为这反映了郡执法下设曹的事实,并主张卒史即是在诸曹内工作的属吏,其说可从。

最后,郡执法似还在郡中设有若干属官。《岳麓肆》简57云:“其亡居田、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

据此,“执法属官”大概类似于都官、禁苑等机构,有一块专属的土地,其内设有啬夫、典、伍等吏员。里耶秦简9-26号简又有“别书洞庭尉吏、执法属官在县界中”

一语,这说明有的执法属官位于某县界内。至于这些属官的具体职能为何,由于史料有限,目前还难以确认。

二、郡执法的司法权

岳麓秦简中有大量反映郡执法司法权的史料,故本文专列一节论述。《岳麓伍》简78-79云:“辠人久毄(系)留不决,大费殹(也)。·诸执法、县官所治而当上奏当者:·其辠当耐以下,皆令先决论之,而上其奏夬(决)。”

“诸执法”一语说明不止一位执法,这暗示了此处执法的具体指代对象。《岳麓伍》简102云:“令曰:御史、丞相、执法以下有发征及为它事,皆封其书,毋以檄。不从令,赀一甲。”

简文中的“执法”与御史、丞相并称,应是朝廷执法。“御史、丞相、执法以下”的措辞更表明御史等三官共同构成了一个身居他官之上的职级,反映出朝廷执法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这样看来,朝廷执法不太可能设有多人,而应只有一位。由此回顾简78-79,就可推知“诸执法”非指朝廷执法,而应是郡执法。据简文,郡执法和县官对于应判耐罪以下的罪犯有先论后奏之权,这充分说明郡执法具有司法权。由于没能看到这条史料,王捷、彭浩认为执法只有监察司法过程的权力,而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权力。现在看来,这一观点应予以修正。以下将论述,县官上奏的对象是郡执法,郡执法上奏的对象是中央;郡执法是处于县与中央之间的郡级司法官员。

岳麓秦简中有大量记载反映郡执法是各县的上级司法官员。前引《岳麓肆》简27-28的上文是:

亡不仁邑里、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24)县,皆毄(系)城旦舂…(中略)…(25)令人智(知)其所,为人识,而以律论之。…(中略)…(26)(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后略))

简文大意是,对于境内来历不明的逃亡者,内史各县道须将其扭送至咸阳,诸郡各县道则扭送至都县;咸阳及都县官员罚这些亡人作城旦舂,同时公开他们的服役场所;如果亡人被人认出,其涉案案情被知晓,那么便按相关律令定罪;至上计时,咸阳及都县将尚未被人认出的逃亡者的名数和卷宗上呈郡执法。咸阳及都县之所以要将本地和他县道不明人口的信息上报郡执法,盖是由于暂不知晓这些亡人的逃亡原因,故无法审判定罪,只得交由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类似于对无从审理的亡人的处理方式,各县同样会将久审不决的案件上报郡执法。《岳麓伍》简59-61云:

·制诏御史:闻狱多留或至数岁不决,令无辠者久毄(系)而有辠者久留,甚不善,其举留狱上(59)之└。御史请:至计,令执法上(最)者,各牒书上其余狱不决者,一牒署不决岁月日及毄(系)者人数,为(60)(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制曰:可。 ·卅六(61)據“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一语可知,此处由执法上计的内容是全郡“余狱不决者”的信息,因此简文中的执法应是郡执法。这条简文说明,郡执法掌握着郡内全体在审罪犯、涉案案情和审理状况的档案。这些档案资料应也是由各县上呈的。

前引《岳麓肆》简27中“以计时”一语还反映出咸阳及都县有向郡执法上计的义务。《岳麓伍》简335又说:“治辠及诸有告劾而不当论者,皆具传告劾辞论夬(决),上属所执法,与计偕·执法案掾其论。”

这也是县道于计时向郡执法上报案件信息的例证。

《岳麓肆》简232-234复云:

【·】狱校律曰:略妻及奴骚悍,斩为城旦,当输者,谨将之,勿庸(用)传□,到输所乃传之└。(迁)者、(迁)者包及诸辠(232)当输└□及会狱治它县官而当传者,县官皆言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其(迁)、输(233)(缺简17)□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后略)(234)

由于有缺简,整段文字的意思不是很连贯。但大体可以认为,对于“会狱治它县官而当传者”,即需要从某县押送至另一县审判的罪犯,该县官员须先领着他们“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其所以如此,大概是因为涉及跨县审判的罪犯必须经郡执法亲自过目核查。

总之,从县道将疑难或特殊案件上报郡执法,到县道就司法事务向郡执法上计,再到郡执法核查跨县审判的罪犯,都说明郡执法是郡内各县的上级司法官员。

又据前引《岳麓伍》简60-61记载,郡执法复须于上计时将“余狱不决者”上报御史。这就清晰地展示出,在司法事务上存在一个县-郡执法-中央的三级序列。岳麓秦简1781号简复云:

一牒,署初狱及断日,辄上属所执法,执法辄上丞相,以邮行,且以□□□□及弗以为事,当论。而留弗亟

简文前后信息不明,但“署初狱及断日”的应是县道官府。因为乡里不具有司法权;郡官的上级执法是朝廷执法,而朝廷执法与丞相同在咸阳,相互间的文书传递不需要“以邮行”。由此可知,简文大意是县道须将某些案件上报郡执法,郡执法复将案件文书托付邮人上报丞相。郡执法若不重视或不及时处理,将要受到处罚。在此我们同样可以观察到县-郡执法-中央的等级序列。

最后,与司法权紧密相关,郡执法还对抓捕罪犯的工作负责。《岳麓伍》简19-20、23-24云:

·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潜)(19)讯。其所智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中略)…所求在其县道官畍中而脱,不得,后发觉,乡官啬夫、吏及丞、令、令史主者,皆以论狱失(23)辠人律论之└。执法、执法丞、卒史主者,辠减焉一等。(后略)(24)

所谓“从人”,整理小组认为是主张合纵抗秦之人。简文说明,若有从人在某县道境内出现却又逃脱,不但该县相关官员要受处罚,郡执法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论证了郡执法是郡一级的司法官员,然而还须指出的是,郡执法并不是郡内唯一拥有司法权的长吏。如在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记录的州陵县“癸、琐相移购案”中,郡监御史有权干涉县官审案,案件最终的处理方式则由郡守决定,这说明秦郡守和郡监御史亦有司法权。对此现象的进一步分析,见于本文末节,此处不赘。

三、郡执法的其他权力

前已论及,县道至计时须向郡执法汇报司法事务。而事实上,县道向郡执法上计的内容尚不止于此。《岳麓肆》简346-350云:

·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最)皇帝所,皆用筭橐□,告(巂)已,复环(还)筭橐,令报县官。计□□□(346)□其不能者,皆免之。上攻(功)当守六百石以上,及五百石以下有当令者,亦免除。攻劳皆令自占,自占不(347)实,完为城旦。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署当免状,各上,上攻所执法,执法上其日,史以上牒丞(348)【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执法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后上之恒与上攻皆(偕)└,狱史、令史、县(349)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劳吏员,会八月五日。上计冣(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后略)(350)简346指出“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最)皇帝所”,简350则说明县官向郡执法上报的内容包括功劳、吏员(簿)、计最、志、群课和徒隶员簿。尽管计最、志、群课都是泛称,无从获知它们具体包含哪些信息,但不难想见县官上报郡执法的文书内容是相当广泛的。王捷、彭浩、土口史记都注意到郡执法接收各县上计文书的事实,但由于他们主张执法是监察官,故都认为执法在此的主要职责是核对上计文书的真实性。其实如果不认为郡执法是专门的监察官员,那么根据它从各县官接收多种文书的现象,就可以推知它所负责的事务也会是多样的。事实上,与县官上报功劳、吏员及徒隶员簿的情况相应,郡执法拥有黜免官吏和管理徒隶的权力。

简346-347“计□□□□其不能者,皆免之”一语虽有缺字,但结合上下文,大体可以认为其含义是,“未达到某种标准的官员,全部罢免”。从下文看来,这种罢免标准可能与官员的功劳有关,故法令特别强调“功劳皆令自占,自占不实,完为城旦”。简348-349说明,在各县上报当免官员名单后,有的当免官员(可能是县长吏和佐官)须于郡执法上报中央后由御史大夫予以免职,而县属、尉佐、有秩吏等属吏则可由郡执法径直罢免。又据《岳麓伍》简123-126记载:

●令曰:吏有论毄(系),二千石,治者辄言御史,御史遣御史与治者杂受印。在郡者,言郡守、郡监,守丞、尉丞与治(123)者杂受印,以治所县官令若丞印封印,令卒史上御史;千石到六百石,治者与治所县令若丞杂受,以令若丞(124)杂受,以令若丞印封,令吏上御史;五【百】以下印行郡县者,治者受印,以治【所令、丞印封印,令吏上属】(125)所执法;印不行郡县及乘车吏以下,治者辄受,以治所令、丞印封印,令吏□(126)

简125为残简,“以治”以下“【】”内文字为笔者据上下文所补。由简文可知,郡内某官員因罪被拘捕后,其官印将由相应的官员收缴,并被所在县县令丞的官印密封。若该犯罪官员的秩级为二千石或千石到六百石,其官印最后将上交御史大夫;若秩级为“五【百】以下印行郡县者”,则其官印将上交郡执法。官印是官员的身份象征,官印回收是免官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与《岳麓肆》简348-349反映的情形类似,在本条法令中,御史大夫与郡执法在官吏罢免事务上再次构成了一个连续的上下级关系。这似乎体现出,郡执法拥有一郡之内最高的免官权限,超出其上的权限则在身居中央的御史大夫手中。

再看郡执法管理徒隶的事例。《岳麓肆》简284-287云:

黔首居赀赎责(债),其父母妻子同【居责】,(284)□□许之。不可赀,令自衣食,亦许。隶臣妾老、病、挛、毋疣、睆、毋赖,县官(285)□□□□为隶臣妾而皆老、毋(无)赖,县官□(286)皆勿令回费日,以便。毋病,黔首为故不从令者,赀丞、令史、执法、执法丞、卒史各二甲。(287)

卒史是郡级属吏,由此可知位居其前的执法应为郡执法。尽管竹简多有残缺,但不难看出简文涉及的是居赀赎债者和处于老、病等特殊状态的隶臣妾。简287说明,当隶臣妾无病或居赀赎债的黔首无正当理由而违背某法令时,除当地县官(丞、令史)要受惩罚之外,郡执法等郡官亦须担责。岳麓秦简1612-1611号简复云:

·廿一年十二月己丑以来,县官田田徒有论毄及诸它缺不备获时,其县官求助徒获者,各言属所执法,执法辄(1612)为调发。书到,执法而留弗发,留盈一日,执法、执法丞、吏主者,赀各一甲。过一日到二日,赀各二甲。过二日【到三】(1611)

简文说明,当官田田徒人数不足急需补充时,县官可向郡执法汇报,由郡执法“调发”。所谓“调发”,可能是在全郡范围内征调人手的意思;而征调来充当田徒的人,应以隶臣妾等徒隶为主。里耶秦简8-756+8-757号简记载:

(前略)令曰:吏仆、养、走、工、组Ⅰ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Ⅱ8-756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后略)8-757法令规定,当缺少或没有田徒时,应告知治虏御史,由御史补足。陈伟等人指出,“虏”即仆、养、走、工等杂役,治虏御史“盖为管理奴仆的官署”。因此由治虏御史安排为田徒的人员自然也就是徒隶了。郡执法与治虏御史之间是何关系,尚不清楚。但调发田徒一事至少表明,郡执法拥有对徒隶的管理权。

除管理徒隶劳动外,郡执法又有管理徭役的权力。《岳麓肆》简156-157云:

“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通常是免役人群。《徭律》指出,县官若要征发这类人群必先请示郡执法,郡官则须请示郡守。换言之,郡执法有权批准县官征发部分免役群体服徭。

最后,郡执法还掌握着一定的财政权和监察权。同书简308-310云:

·制诏丞相御史: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308)者,勿令巨辠。令县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请: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请其属(309)所执法,执法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以所贷多少为偿。(后略)(310)

简文说明,如果县官没有足够的现钱支付购赏贳债,可上报郡执法,由郡执法“调均”。所谓“调均”,盖指在全郡范围内,将现钱从富余县调拨至不足县。这体现出郡执法在特定情况下有支配各县钱款的权力。不过县内钱款有现钱禁钱之分,郡执法所能调动的只是现钱。

《岳麓伍》简269-270又有如下记载:

□□坐一□,丞、令、令史、官啬夫吏主者夺爵各一级,无爵者以(?)官为新地吏四岁,执法令都吏(269)循行案举不如令,论之,而上夺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购赏贳责(债)不出者,如县。(后略)(270)

从内容上看,这两条简文可能是上引《岳麓肆》简308-310的一段后续文字。据“都官有购赏贳责(债)不出者,如县”推测,简文开头丞、令等诸县官受罚措施针对的行为应即“有购赏贳责(债)不出”;而郡执法令都吏案举的对象,就是未能及时支付“购赏贳责(债)”的县官。在朝廷要求各县清偿“购赏贳责(债)”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同时观察到郡执法的财政权和监察权。

总之,透过零散的简文,可以窥见郡执法拥有黜免官吏、调发徒隶、管理徭役、分配钱款和循行案举等多方面的权力,很难认为郡执法接收上计文书的目的仅是为了核查文书的真实性。黜免官吏、批准对特定人群的徭役征发以及前节所论的司法权尚且可以算作监察权的延伸,但调发徒隶和分配钱款却是难以被归入监察权的。事实上,在解释郡执法分配钱款的现象时,王捷、彭浩、土口史记等人似乎都遭遇了一定困难。彭浩认为执法作为法令实施的监督者,需要核查各县发放的钱款是否属于准许流通的官铸钱,这实有迂曲之嫌。土口史记根据《岳麓肆》简308“令县皆亟予之”的“亟”字,认为执法分配钱款的现象反映了它的职能之一是迅速贯彻皇帝的意志;王捷则认为执法具有协调各县之职。其实贯彻皇帝意志和协调各县的说法非常笼统,其内涵不但已经超出监察权的范围,更可说是无所不包。与其采用贯彻皇帝意志等说法,不如认为郡执法具有一定的财政权。换言之,郡执法不仅仅是监察官。

四、从郡执法的设置和撤销看秦郡制的演变

郡制的起源与演变向来是学界关注的问题。清人姚鼐曾推断,郡首先由秦、晋设置于远离国都的戎翟之地,并认为当时“郡远而县近,县成聚富庶而郡荒陋”,郡县之间还未有统属关系;到三家分晋之时才出现郡下辖县的记载。现代学者对姚说又有推进。杨宽认为郡最初设于边地,至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遂产生郡下设县的制度。杨先生还着重指出,郡具有浓重的军事属性,于边地设郡是为了巩固边防,郡长官名“守”即与其防卫职责相关,且郡守都由武官担任。随着兼并战争的日益激化,各国又陆续在交界之处设郡,于是郡制开始向中原地区推广。到秦讨伐六国的过程中,为便利后续的军事行动,秦不断在新攻占的领土上设郡,最终使郡遍布全中国。杨先生的结论非常经典,之后冉光荣、韩连琪、周振鹤等人对郡制的讨论大体仍延续了他的判断。惟周先生又对以郡统县制度的形成过程有所补充,指出除因边地繁荣导致的郡下设县外,还有一种县上设郡的情况,即因军事需要,在原有若干县的国境地带设郡以统诸县。以上学者的研究已经勾勒出春秋战国时期郡制的发展过程,但还未进一步揭示以郡统县的制度细节。

传世文獻中反映的以郡统县多为军事行动上的统领。睡虎地秦简出土后,一些学者开始利用简牍资料深入探索秦郡制的具体面貌。陈长琦根据《仓律》中各县将谷物开支直接上报中央太仓的记载,认为秦郡不具备经济职能;又据“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法律答问》)这一问句,推断郡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缺少司法权限。陈先生进而指出,战国时期各国的辖境面积都还较小,中央完全有能力直接管理各县,尚不需要另设郡这一中间层;当时的郡只是各县的军事领导机关,而非上级地方政府。宫长为详细梳理了《睡虎地秦简》中记录的财政制度,亦认为县和都官在财政上隶属于中央,与郡无关。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公布后,游逸飞通过分析案例十一所反映的司法程序,认为秦王政元年(前246)时郡守尚无管辖境内县及都官的司法权力。

那么秦郡至何时才取得较为完整的治县权呢?陈长琦根据睡虎地秦简《语书》记载,认为秦郡至迟在秦王政二十年(前226)已有向县道发布行政要求的权力。至于以郡统县制度的彻底实现,陈先生主张这是秦统一六国以后的事。游逸飞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邦郡得年,小夫四成”的说法,认为这体现了郡是“邦”(国)之下的次一级政区;他又以岳麓秦简中出现大量“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为据,认为在该法令颁布的时候,郡已如内史一般管理属县。游先生指出,上述史料时代偏晚,反映的应是秦统一前后的情况。游先生的讨论可以说进一步证实了陈先生的判断。总之,从郡下开始设县,到郡最终具有全面治县的权力,经历了一段漫长的时间。

郡最终能够成为属县的上级政区,应与秦在征讨六国过程中疆域日益扩大有关。随着秦国辖县数量的不断增加,中央直接管理各县行政、财政、司法等诸多事务的工作压力自然水涨船高,故而也就产生了在中央与县之间增设一级政区的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原为军事机构的郡发生了转型。但值得注意的是,或许是由于郡的辖境太大,秦王政不放心将郡权集中在一人手中。故而在郡权扩张的过程中,新增的权力并非全归郡守所有,而是被分配给郡内的不同官员。游逸飞根据里耶及岳麓秦简的相关记载,提出秦代郡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府分立”,即“郡守独揽财政权,郡尉独揽人事权,郡监御史独揽律令、地图等特殊资讯的传播权”。此外,郡守与郡监御史共占司法权,复与郡尉共占军权。与这种权力分配模式对应的政治面貌就是,守、尉、监三者同为一郡之长官,相互牵制,无人能够专断郡内事务。相比之下,汉代郡守是一郡的最高长官,“于一郡政务无所不统”,这与秦制绝然不同。游先生的研究揭示出秦郡权力结构的特性与秦汉郡制的重大区别,实为卓识。

在從新出岳麓秦简中发现郡执法这一官职后,我们可以对游先生的结论作一些修正与补充。本文第二、三节已经论证,郡执法拥有司法审判、黜免官吏、调发徒隶、管理徭役、分配钱款和循行案举等多种权力。结合上文对郡制演变的梳理,可以推断郡执法的设置应在秦王政即位之后某年,背景是郡权逐渐扩张。又前引《岳麓肆》简308-310有“兵事毕矣”一语,说明郡执法在秦灭六国之后继续存在了一段时间。因此,至少在秦朝建立之初,认为郡守独揽财政权、郡尉独揽人事权的观点还是难以成立的。准确地说,在郡执法与守、监、尉并存的时期,郡内的财政、人事、司法等重要权力都由不止一人把持,可谓政出多门。如据前引《岳麓伍》简60-61,郡执法须于上计时将“余狱不决者”上报御史,同时却又有“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的记载,正反映出郡守与执法权力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这种局面的产生说明秦中央在郡如何管理县、郡应设置哪些官员等地方行政问题上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同时也应与中央对诸郡特别是新设郡长吏的高度提防有关。

天下一统后,地方诸郡的不稳定因素削弱,提高郡制的行政效率成为中央亟需解决的问题。《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始皇“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未见执法之名,这可能说明始皇在规划三十六郡时撤销了郡执法一职,也可能是由于太史公已不知晓这一官职的缘故。无论如何,在始皇二十六年之后的某个时刻,郡执法退出了历史舞台。由于认为执法是监察官,王捷和土口史记在解释执法消失的现象时,都认为其原因在于执法与御史系统职能重叠。这一解释的思路是合理的。不过现已证明郡执法在监察权之外还掌握着广泛的权力,那么撤销郡执法的原因就更清晰了——郡执法与郡守、尉、监御史三长官的职能均有重叠,在统一后成为郡制运行的拖累。在撤销执法一职后,秦郡制终于固定下来,进入了“三府分立”的时代。

(责任编辑:陈炜祺)

An Investigation of Qins Commandery (Jun) Zhifa:

Concurrently on the Development of Qins Commandery System

Wang Siwei

Abstracts: The official named Zhifa has frequently appeared in the fourth and fifth volumes of Yuelu Qin bamboo slips. Some of the Zhifa in the bamboo slips refer to the court Zhifa, and more refer to the commandery (jun) Zhifa. The commandery Zhifa is one of the highest officials in a commandery, and it has independent office which is named “fu”. There are cheng, duli, and zushi in the office. Besides, some subsidiary office (shuguan) are also set. The commandery Zhifa should not only be regarded as a supervisory official, for it has the rights of judging, deposing officials, distributing criminal workers, managing forced labors, allocating currencies and monitoring officials, and so it casts widespread influence on the commandery affairs. The position of commandery Zhifa was create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Qins commandery system. Its function and power are highly overlapped with those of the commandery shou, wei and jianyushi, and so the power construction is in disorder. This phenomenon is partly resulted by central governments being beware of power concentration in the commandery, and also tells that the commandery system of Qin is still in an immature state.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the First Emperor of Qin finally remove the position of commandery Zhifa, and from then the commandery system of Qin steps into a new stage.

Keywords: Yuelu Qin Bamboo Slips; Zhifa; Commandery System of Qin;Local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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