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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深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2019-12-09阎华

财讯 2019年25期
关键词:思考建议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国家已经从站起来、富起来向强起来迈进,但是,城乡之间、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仍然存在,尤其是个人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国际上衡量居民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标准来看,我国从1994年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就超过了警戒线0.034,2010年超过了0.1,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的密度越大,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引发社会动荡和矛盾冲突的机会越多,会严重影响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从1980年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用以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改善贫富差距现状,促进社会和谐,营造分配公平的经济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加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手段,尽力扭转遏制贫富差距加大态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提出了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目标及建议,为新形势下,开征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本文结合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深度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提出了较为新颖的见解和方法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深度改革进程和积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打破了旧的半殖民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实行人民当家做主的计划经济制度,其突出特点就是“统购统销”,生产生活资料实行供给制,全国有相对稳定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城乡两大社会群体中,人们的收入模式和来源,城市实行八级工资制,农村实行工分制,处于城市和农村每个社会生活层面的人们,收入差别不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商品经济,进而过渡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并从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到决定地位。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为了“解放思想”,刺激经济发展活力,社会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命”“一切向钱看”的口号风靡一时,在农村开始出现“万元户”,在城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暴富”的例子开始出现,社会分配不公,资源配置不科学、合理的状况逐步发展,当时,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对改革不能导致两极分化,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有了英明论断,他提出,我们的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不同就是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暴富,大多数人贫穷,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于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税制,全国人大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起初纳税起征点为月收入800元,纳税人绝大多数为外籍在华从业的高级职员,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纳税起点降为月收入400元,1987年国家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做出了新的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修改完善并通过了新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开征银行存款储蓄利息税,2005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至月收入16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包纳税,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至月收入350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为月收入5000元或者年收入6万元。国家实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税收收入一直高速增长,对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减小贫富差距,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个税征收过程的缺陷。

(1)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以来,我国采取的基本征收模式为分类税制,分类税制难以落实税负公平原则,对纳税人纳税能力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一些高收入者会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收入的办法,逃避税收足额征纳到位,造成税款流失,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实效,营造了偷漏税的空间,为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不能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具体信息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我国一直采用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只是针对个人的收入额度,而对于纳税人的具体信息不了解,对于收入额度相同的人,由于年龄、经营状况、赡养负担、婚姻等因素的不同,纳税能力千差万别,有的人那税后收入较高,有的人税后收入寥寥无几,这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3)不适应个人收入多元化的需要。

經过4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生产力发展多层次、不平衡的状态依然存在,因而我国除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为主的公有制经济成分以外,还有大量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成分,个人收入模式呈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来看,越来越显得不公平,对多元化收入环境下的贫富差距调节作用不大。比如,同样是每月6000元的收入,有的需要一天累死累活地工作12小时,有的炒股仅需要个把小时,有的就是巨额存款的储蓄利息,还有的就是唱一首歌、画一幅画;对于多元化收入状态下,仅靠收入额度裁定个税征纳依据的模式,显然不能保证税负公平原则的实施。另外,税务机关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的信息容易掌握,对于微商、演员等收入不明的公民信息很难了解,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纳空间出现了许多漏洞,税收征纳不能足额到位的情况司空见惯,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工薪化”的特征凸显。

(4)个税税负标准偏低、扣除渠道不广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较为突出,从区域来看,沿海地区的经济较为发达,中部次之,西部落后,人的收入偏低,脱贫攻坚难度较大。从社会层面分析,城乡差别显著,城市经济相对发达,农村经济较为落后,呈现之间的人均消费水平、医疗水平、教育水平等差距很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标准统一,起征点紧靠个人收入额度,对于经济发达区域个人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来说,税负标准偏低,难以遏制与经济不发达区域的贫富差距;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月收入标准达到个税起征点的工薪阶层来说,大多数家庭负担沉重,个税的征收大有降低纳税人生活水平之嫌。

(5)公民纳税意识淡漠,难以实现足额征纳到位

从近年来,国家查出的明星偷漏税的个案越来越多、额度越来越大的情况,可以想象,社会公众人物都在变着法的偷税漏税,何况一些学历不高、思想落后的包公把头、微商和自由职业者,社会上许多高收入者,普遍纳税意识淡漠,认为纳税就是吃亏,申报纳税就是对自身利益的严重侵害,这主要跟社会不公,纳税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一定关系,使人不能觉得纳税光荣,纳税得不到基本的社会尊重。因此,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应征尽征,足额征纳到位。

(6)对纳税人供养人口考虑不周,有失横向公平

一是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报表为个税征收依据。工资额与个人的家庭负担不是正比关系,不能显示纳税人的负担状况。比如,甲乙2人的家庭人口均为4人,甲的月工资为6000元,家中就1人挣钱,1个孩子正在读大学,还有1个老人需要照顾;乙的月工资为3000元,夫妻2人工资标准相同,父母正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收入,家中暂时没有小孩。在这种情况下,甲显然家庭负担沉重,入不敷出,但是,甲为纳税对象;相对于乙来说,家庭条件较好,尽管与甲收入相同额度,却不是纳税对象。税收的公平原则难以落实。二是税收额度的核定,没有考虑到婚姻信息及其变更的影响。比如,甲乙2人,婚前月收入均为6000元,税务机关按照工资额度和税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2人结婚后,税负标准没变,但是,2人的生活负担相对减轻,生活消费设备有了公共区间,整合了消费资源;而对于离婚的2人,则朝反方向发展。个税额度的不灵活性,一方面不能减轻真正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不能做到足额征纳到位,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对于收入来源能够转移的夫妻,想尽办法转移收入,逃避税收,致使纳税单位减少,造成税金的“跑冒漏滴”。

三、新形势下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深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1)完善税负标准和征纳模式

充分发挥计算机互联网的信息共享功能,建立广泛的公民收入信息模块,对公民的婚姻、家庭、教育、医疗、赡养等各种信息进行综合采集;在个人所得税法要求的税收征纳起点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析,把税负标准控制在较为合理的层次,采用多元化的征纳模式,引导纳税人积极申报纳税,近几年,推行的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改革,就比合理,通过代缴养老保险金,掌握了员工的收入,能够有效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同时,对企业纳税又有科学的制约。如果与公民的相关经济负担信息紧密结合,完善个税征纳模式,就对调节收入,减小贫富差距有积极的影响。

(2)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纳的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机制是税收体制重要的内容,利用专业数据信息软件,对广泛的公民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确立科学的个税纳税人数据库,从纳税单位的纳税申报,到审查核实、税率税额的确定实行一站式办公,通过信息窗口,向社会公开,鼓励纳税人在意见征收栏目留言,征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

(3)优化环境,创设积极的纳税氛围

国家的强盛、科学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都与税收息息相关,卫星、航空、高铁、公路、路桥、医院、学校等大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都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就是税收,个人所得税最为涉及公民利益较为广泛的税种,必须通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能提高纳税质量,维护社会公平,减小贫富差距,因此,需要社会合力,优化环境,创设积极的纳税氛围,为个税征纳营造健康空间。

四、結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与征收模式在不断改革,深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平,减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着重刺激经济发展,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因此,研究探讨必须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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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华,女,1964.9,汉族,山西太原人,副教授,大学本科学历,单位: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研究方向:税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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