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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年税制体系的演变
——以五四运动为逻辑起点

2019-12-03马金华

财政监督 2019年22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制税收

●林 源 马金华

五四运动开启了近代中国通往 “民主”与“科学”的大门,为创立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推动了中国税收制度的变革。内涵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的“民主”和“科学”是五四运动的基本精神,对中国近百年来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税制体系在西方财政学思想与苏联税收制度影响下,经过艰难的理论探索与税收实践,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并适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制演变逻辑。

一、中国税制体系的现代化雏形

近代以来,西方财政理论和税制体系逐渐进入中国并生根发芽。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转型,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中西融合、艰难探索、逐步确立的过程,基本奠定了税制体系现代化雏形。

北京政府时期,军阀割据,政局动荡,税收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性质,呈现征税权力空置化、纳税主体分散化与税捐类型多样化等特征。首先,这一时期关税、盐税的征收、保管、提取等诸项权力为外国政府所控制,中央政府权力空置,有限税收与高额举债成为当时主要的收入来源。其次,由于政府征税权力失衡,导致财政收入不堪国用,加之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激烈,税收权力被外国列强与本国各级政府所瓜分,纳税主体呈分散趋势。最后,地方军阀各自主政,政局的混乱带来税制的无序,地区间征税方式及税率难以统一,加征“附税”随意,且预征正税、硬性摊派杂税等现象频起,人民负担沉重。此时期的中国税制,既缺乏自主性取向,又缺乏全局性谋划,而成为维稳政局的附庸,在内忧外患下步履维艰,具有一定的政策矛盾性。

北京政府时期的国家财政,在沉重的外债与军费压力下极度困窘。为实现开源,在承袭清末税制基础上,北洋政府改革旧税创办新税,先后三次进行税制改革,完成了对现代税制体系的初步探索。这一时期,北洋政府相继推出《印花税法》《所得税条例》以及遗产税改革方案,同时借鉴西方财政思想,推行保护关税制度,改变厘金的征收办法,实施盐税、烟酒税、货物税等间接税改革。然而,桎梏于长期形成的税制积弊,北洋政府多次税改最终多流于形式。此外,北洋政府两次划分中央税(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尝试①,均以失败告终,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次创制尝试对于日后重构中央、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具有深远影响。可见,这一时期的中国税制探索在西方财政思想的影响下已经开启了税制体系现代化的探索。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为缓解经济困局,建立不久的南京国民政府着手筹划税收制度建设,重新划定央地收支范围,改革税收管理体制。至抗战前夕,基本上建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消费税为主干的国家税体系和以田赋、营业税等收益税为主干的地方税体系,现代资本主义税制体系在中国初步确立。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在保留一部分封建财政管理方式基础上,开展积极有效的改革实践。其一,改良田赋,创设以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南京国民政府改革土地税,摒除原有田赋制积弊;裁撤牙税、当税,代之以国际通行的营业税;开征所得税,实行科学合理的累进税率;修订印花税税则,取消对物征税项目,使其成为单一的凭证税;推行遗产税,改变人们对于宗族财产的依赖,借以调节贫富差距。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一系列直接税改革在税制公平性与可行性之间寻求平衡点,为税制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奠定了基础。其二,关税自主,裁厘改统,改革盐税、烟酒税、货物税为财政开源。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关税相对自主,通过进出口税率的调整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时期,多为诟病的厘金制度得以废除,创办统税,标志着传统税收向现代统一商品税的转型。盐税主权完全收回,烟酒税征收和管理权限收归中央,一改北洋政府时期征管乱象。这一时期的政府税收初步担当起促进产业发展,实现税收公平的职能目标。其三,探索分权体制,重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加强中央集权,南京国民政府三次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体系,最终确立了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体制,既解决了中央财政困局,也为地方保留了机动财力,使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从无序走向有序,成为现代税制体系建设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经济遭受重创,沿海、沿江地区主要税收(关税、盐税等)骤减。为满足抗战财政需求,国民政府调整税收制度,完善税制体系,使其向集中性和适应性方向转变。在央地关系方面,调整国家税与地方税格局,由前期的三级财政体制改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具体税制改革呈现如下特点:首先,田赋按比例税率改征实物,实施粮食征购、征借,并开征战时土地税,以保障战时军粮供给;其次,开征遗产税,调整所得税,形成以所得税、战时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为主日渐完善的直接税体系;再次,调整关税以鼓励出口、扩大进口,通过外汇收入获取必要的战略物资,同时将统税扩展为货物统税,以弥补统税税源减少带来的收入损失;最后,完善税收法制化建设,建立税务委员会,培养专业税收人才,提高政府征税能力。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税收制度由以支援战争为核心转变为以解决通胀为重点。解放战争时期,为应对通货膨胀,国民政府实施关税管制、扩大货物统税征税范围,加剧对民族工商业的“搜刮聚敛”,不断增加人民负担。总体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制度在西方财政思想的影响下已相对完善,税制体系现代化雏形已基本确立,并部分地被新中国继承或改造适用。

二、革命根据地税制体系的民主化探索

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中国革命的发展道路,继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之后,陆续建立闽西、赣南、湘鄂西等十多个革命根据地,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税收工作。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土地革命时期,为革命根据地税收的初创期;抗日战争时期,为革命根据地税收的攻坚期;解放战争时期,为革命根据地税收的转折期。

土地革命时期的税收制度在武装斗争基础上建立,经历了由混乱走向统一的演进过程。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税收制度混乱无序,打土豪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军政人员擅自筹款,问题重重,造成税款流失。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革命根据地财政各自独立,分散管理,税种、税目差异较大,税收征管措施各不相同。随着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审议通过《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明确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标志着税收制度由此建立,开启全面构建统一税收制度的新阶段。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颁布第一部统一的《暂行税则》,在革命根据地区域内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其二,废除国民党政府各项苛捐杂税,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商业税、工业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其三,实施税则贯彻阶级原则,征税对象以地主为主,对贫苦劳动人民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其四,税收政策以保障战争供给为目的,同时保护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营经济;其五,税收征管立足群众动员,并于1929年颁布《兴国土地法》以更正土地没收对象,实现了税收征纳从凭借“政治权力”向遵从“国家税法”的根本性转变;其六,修订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款支配权。土地革命时期的税收制度建设成为税制体系民主化建设的源头。

第二次国共合作开始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税收遵循“先予后取”原则,将生产自足与“取税于民”相结合,目的是要建立和巩固根据地的财政收入。为了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征税对象由最初的地主、富农转变为一切有收入的人,征税原则从“合理负担”过渡到“普遍纳税”。为保障抗日战争的军备供给,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税收以农业税为主,工商税为辅。这一时期恢复和改革了原有的田赋体系,实施救国公粮制度以征收农业税。为修葺受剥削影响和战争干扰而几近衰颓的农村经济,农业税由按产量征收改为按亩征收,实现增收不增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农业税历经两次改革,以“合理负担”原则将农户划分等级,通过量能负担提升税收效率;提出“统一累进税”,把地权持有、收益和交易等环节纳入征税范围,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地权型”税收体系②。抗战中后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根据地的工商税制大体形成了以货物税、营业税、进出口税、盐税为主,临时贸易税、烟酒税、屠宰税税收收入为辅的工商税制结构。

总体而言,抗日民主根据地时期的二元税制结构所创造的税收收入,成为抗日民主根据地财政的重要来源。抗日民主根据地在税制建设过程中,充分动员群众力量,积极开展税收宣传,通过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核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不仅为突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提供了物质支持,同时进行了在革命战火中构建现代化民主税制体系的艰难探索。

解放战争开始后,解放区由分割逐步连成一片,地方经济也由自筹自用、自给自足,逐步走向财税制度的统一。首先,形成了以大行政区(西北、东北、华北、华东、中原)为单位的统一税制。解放区长期分散,税源流动性强,特殊环境致使税制只能在保证政策原则统一基础上,实现在一定时期和一个较大范围的统一。其次,农业税征收在新老解放区平稳过渡,工商税制建设呈现新局面。老解放区在土地基本平分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税制改革;新解放区实行临时征粮条例和合理负担办法,农业税制呈现过渡性和分散性的特点。随着1946年东北行委会和1948年华北政府的建立,工商税收迅速增长③,建立了货物产销税和工商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再次,无产阶级政权逐步接管大城市,税收工作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新旧税制并存的改革方案,保证了城市税收工作的平稳过渡。最后,建立从大区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的一整套组织机构,制定了必要的征收管理和票证管理制度,同时培养税收管理工作干部,扩大税收人才队伍。总体来看,解放战争时期的税收建设灵活多样,卓有成效,为恢复战后生产、安定民生、稳定经济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从“战争财政”向“经济财政”的转折。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税收实践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伟大探索,具有革命性、阶级性、兼顾性和法制性的特点。第一,革命性。税收职能通过武装斗争得以实现,税制建设通过废除苛捐杂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逐步走向现代化。第二,阶级性。征收以阶级为原则,注重保护穷苦阶层群众的利益,并根据革命阶段和革命任务进行灵活调整,获得了稳定的群众支持。第三,兼顾性。革命根据地的税制建设以公平、合理、适度为基础,既要满足战时革命供给,又要兼顾革命区经济建设,促进革命根据地农业、工商业以及对外贸易的多头发展。第四,法制性。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制度,多以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发布,征税具有权威性,有效地提升了革命时期的税收遵从。

综上,税收制度作为革命根据地“战时财政”支撑与繁荣地区经济的有力武器,一方面为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为新中国税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是构建新中国民主化税制体系的雏形。

三、新中国建设时期税制体系的从简化调整

通过借鉴苏联税制经验、继承和发展解放区税制体系与改造国民党旧税制,新中国创造性地建立起新型税制体系。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税制体系先后于1950年、1958年、1973年进行了改革,经历了从繁到简的体系化转型。

1950年,政务院根据国家形势需要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设立了14个税种,并于此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建立起全国统一,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复合型税收制度。新税制体系呈现以下特点:其一,以货物税、营业税等为代表的流转税占较大比重,所得税次之。这种税制结构能够较好地适应当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二,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以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私营经济占比较高的客观情况。其三,征收管理办法以“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为原则,灵活多样④,宽严结合,有效降低了偷税漏税的几率。不过,这一时期的税制设计在个别条目上仍然存在税目繁杂,不够简化的问题,如在货物税稽征细则中,对“汽车零件”详列细目192种⑤,略显繁琐。但总体来看,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税制改革,税收已经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为恢复经济以及全国财政开支提供了稳定的现金来源。

国民经济恢复后,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经济格局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税收制度也随之调整。1958年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本着 “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统一全国农业税制,改革工商所得税,实行四税合一的工商统一税。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以“税收为发展生产事业服务”为指导思想,在税负上实施“工轻于商”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当降低工业税收负担,以促进工业生产。这次税制改革虽然有合理的地方,但囿于“极左”思想、单一经济结构和“非税论”的影响,过分强调税制简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思想影响严重,已经简化的税收制度仍被视为“管、卡、严”的工具。于是,1973年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裁并税种(13个税种),简化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调整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税制结构从复合税制转向单一税制。税收征管层面,税务机构被大量裁撤,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影响。因此,综观新中国建设时期的税制进程,几经改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此时的税收制度已经由复合税制向单一税制转变,税种单一,税制粗简,税收基本表现为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其他职能已大为弱化。

四、改革开放中国税制体系的市场化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单一税制显然难以适应改革开放以及经济体制转轨的客观要求,亟需改革。新时期的税收制度开始了由整体税制调整到逐个税种优化的渐进式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税制体系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思想的指引下,税收制度以建立涉外税制为突破口,形成了内外资经济分别征税,相互并行的两套税制。就内部改革而言,首先,在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将企业经营状况与自身经济利益挂钩,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税利分流”的目的;其次,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划分工商税,增设资源税、奖金税、宴席税等扩展税源,扩大税基,建立起了新的流转税体系;最后,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对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收的政策,同时开征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并加强契税征管,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外部政策方面,灵活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取消部分出口关税,同时建立涉外税收机构,先后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促进开放,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此外,税收征管试行“征、管、查”相分离的办法,提高税收征缴率,整顿税收秩序。各级税务机构迅速恢复和加强,快速充实税务干部队伍。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重建,我国共设有37个税种,基本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税制体系。这一时期,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税收职能全面加强,除了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对于贯彻国家经济政策,重塑分配关系,调控宏观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利改税”与“分灶吃饭”政策实现了国家对地方和企业的放权让利,是我国财税体制从集权向分权的有益探索,但缺陷也是十分明显。高税率、多优惠、松管理的工商税制,难以为市场主体构筑起相对独立的外部边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中央的财政收入,弱化了中央对地方的调控职能。为加强中央集权,扭转“两个比重”快速下滑的困境,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从收入归属上将税收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改变了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不稳定的局面。1994年,税制改革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为原则,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在流转税方面,推行以增值税为中心流转税体系,辅之以消费税和资源税引导消费行为、纠正资源价格,营造良好的商业秩序。在所得税方面,取消按经济成分设立的所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消除内外差别,实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裁撤和开征了一些地方税种,将原有税种简化为24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分税制的完成,为中央政府集中了更多的经济资源,拥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保障了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这一时期的中国税制,已经由上一阶段内外分立的双轨制结构,过渡到既统一又分立的混合税制结构,标志着转轨时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统一化税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到来,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税制相接轨的现代税制体系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1世纪以来,税制改革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在1994年税制框架基础上针对个别税种进行渐进式调整与优化。新时期的税制改革稳步前进,层层深化,呈现以下规律:其一,坚持公平原则,逐步统一税制以符合市场化进程。为实现税收公平,我国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并相继改革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于2010年实现了我国内外税制的全面统一。其二,税制设计科学化、合理化,融入更多调控功能。在税制简化基础上,政府很少开征新的税种,而是通过对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设计等方式,赋予其引导消费、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职能。其三,分步、试点实施税制改革,保证改革平稳有序进行,满足各个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

五、新时代中国税制体系的成熟与定型化趋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国税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的指导性理论与改革根据,明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系统化要求。新时代的税制体系处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方位,显示出中国需要构建具有强大生机活力的税制体系,进而实现中国税制体系的飞跃。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体系从原则层面到规则层面均发生了重大转型。

其一,税制体系直接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于应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为此,政府减税降费力度持续加大,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陆续出台: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全面实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深化社保费征管与“放管服”改革。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税制体系日益健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日益增多,税制体系的生态化改革持续深化、逐步完成。营改增的制度效应充分发挥,税制内容不断丰富,征税范围实现全覆盖、计税方法科学规范、增值税收入不断扩大,契合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

其二,推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时代的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税制体系改革核心内容包括完善地方税体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改革,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降低增值税比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模式不断优化升级。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税收征管体制逐步建立健全,大数据、区块链等科学技术持续为税收征管“赋能”,税收征管体制对数字经济的应对能力实质提高。同时,税收征管的多元共治体系日益完善,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完善与税收征管能力日益提升。

其三,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内容的税收法治建设持续进行,税收制度趋于定型化。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2015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与时间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6年以来,《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印花税法》《资源税法》陆续完成立法,税收立法进程不断提速。

六、结 语

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经过百年探索,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独一无二的渐进式发展道路。回顾百年改革历程,中国税制体系的城市税收现代化雏形诞生于民国,与此同时,以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依托所构建的民主化税收制度日渐完善,汇聚为新中国成立后创建现代税收制度的两股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向税收国家迈进,税收制度也从分立走向统一。虽然经历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税制简化,但随后迅速纠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引下,构建开放布局,尝试制度创新,持续深化改革,最终建立起较为完整成熟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制体系。

图1 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税制体系的演变逻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改革进行了战略性定位,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回溯五四运动以来百年税制改革的探索与尝试,厘清并把握特殊时期税收制度的转换逻辑与发展脉络,对于新时期深化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治理属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税制改革始终嵌套于财政体制变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并轨同行。税制改革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必须扎根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税制改革肩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但始终与时代同行,在财政体制变革的指引下不断调整,成为政府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关系的重要工具。

其次,税制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走的是一条渐进式改革路径。税收制度对于划分政府间财政关系,调节收入分配具有重要作用,税制改革必然带来资源的重新组合与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因此,过于激进的改革方式势必会增加改革成本,阻碍制度变革的进程。通过分步实施,试点推广进行税制改革,从框架式税制调整到逐个税种优化进行渐进式改革,能够有效保证改革平稳有序进行,满足各个阶段经济发展要求的同时实现各方利益均衡。

再次,税制改革涉及阶级利益,应注意风险防范,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手段促进税收公平。税收作为一种文明的对价,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加快税收法制化进程,优化税制结构,实现阶级利益再分配,同时,利用现代化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稽征,信息共享,构建良法善治新格局,完成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演进。

最后,税制改革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应始终配合国家治理的目标调整优化。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职能已逐渐从单一走向多元,覆盖国家治理活动的全过程和各领域。现今中国,科技进步正不断催生新业态,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其职能已不再局限于经济范畴,而是应该更多地实现其在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等多领域的调控职能。因此,在税制设计上更应注重繁简结合,科学设置税基与税率,灵活调整税收优惠,以满足更多的调控功能,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大国税收制度。■

注释:

①北洋政府1913年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为中国税收管理体制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标志着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国的确立;1923年,为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限,北洋政府在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第23条规定: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应划一之租税,为国家税;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为地方税,并规定“省税与县税之划分由省会议之”。

②胡荣明.地权与税制:抗日根据地农业税的结构性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01):27-38.

③东北解放区经济发展迅速,工商税收逐年上升。1947年为231亿元 (东北币),1948年为4603亿元,1949年一跃为75458亿元。

④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私人资本工商业占比较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依靠工人和店员协助办税的方法,有效减少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协助办税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搞好生产和经营,为国家培养税源;团结教育资方积极执行《爱国公约》里描述的自身守法纳税的思想;积极检举不法的偷税分子,对税务干部执行政策、工作作风以及贪污违法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

⑤杜萌崑.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统一税制的经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J].税务研究,1989,(1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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