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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

2019-12-03林江,张明,唐大鹏

财政监督 2019年22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卡信用

话题嘉宾

林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明: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财政、税收、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与预算控制技术、政府会计准则及制度

唐大鹏: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审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组成员,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财政部新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第六届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工信部预算评审专家

胡才龙: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领域为小微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郭晓蓓: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多家核心报刊、新媒体专栏作家或特约撰稿人,近几年主要关注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民营经济和金融科技等领域

主持人

郑 洁:《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今年5月,广东珠海28岁女律师助理陈某在家中烧炭自杀,留下高达87.8万元的信用卡欠款,涉及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一共14家银行。8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约谈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两家机构相关负责人后,以“告知函”首度回应该案件,表示银行存在额度管理不慎等问题,以下发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整改,并视整改完成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同样由于信用卡业务而受到处罚的案件还有,今年7月于上海,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6家银行,因为2015至2018年间存在信用卡业务违规行为,受到银保监会上海银保监局处罚,罚金为20至40万元不等,处罚原因主要是未遵守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对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等。

近二十年来,我国为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实行增加有效供给与增加有效需求并重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刺激居民消费的力度,以推动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1999年3月央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进入加速发展时期。据Wind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个人负债快速增加,居民杠杆率由2005年的16.9%上升至2018年的53.2%,2018年我国居民新增信贷规模7.36万亿元。央行发布的 《2019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838.84亿元,环比增长了5.19%,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可以看到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趋势:贷款余额增加,不良率不断提升,由此也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金融风险。今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开始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突出了将风险分类由以金融资产为中心升级为以债务人为中心,债务人的实际履约能力而非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成为风险分类的首要关注。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相关的配套措施一直在不断完善中。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大大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积极的信贷政策是一把“双刃剑”,个人的消费模式发生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债务无法偿还引发的诸多社会危害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等风险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市场的虚假繁荣。个人信贷领域的繁荣究竟存在哪些利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怎样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如何对金融机构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如何管理个人信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本期监督沙龙将以信用卡为切入点探讨个人信贷的风险管控。

“寅吃卯粮”,个人信贷行为需要制度规范

主持人:类似背景材料中的悲剧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对于个人借贷行为关注的重点。在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早已体现。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现状如何?

林江:个人信用在个人借贷中的作用的确非常重要。首先,金融机构按照个人信用的情况来判断是否给予信贷,以及给予信贷的利息水平和贷款条件的确定;其次,个人借贷的额度以及期限也是与个人信用程度有关。一般来说,信用越好,借贷额度越高,期限也越长;再者,个人信用程度涉及贷款到期后是否续约或者续约条件的确定。当然个人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还不是一回事,体系不是针对一个人,而是一类人,换言之,如果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了,信用水平相近的人,无论其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老客户,都可以得到差不多的贷款额度以及贷款条件,而无需针对一个人的个案进行甄别。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现状还是不太令人满意,最主要还是依托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作为基础,这些年人民银行总行通过建立中国信用协会,并联合多家网络平台企业建立了百行征信机构,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如何运用,还处在探索阶段。

张明:信用是社会或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依存关系,这种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础、最基本、最普遍关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经济发达和高度文明的基本标志,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是成熟发达的信用经济,同时,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发达信用社会的基础、纽带,也是成熟发达经济阶段基本的经济措施或手段。现代金融业作为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习总书记提出的“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方针,以及支撑我国高质量经济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建设。

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建设,目前现状:第一,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已开始逐渐建立形成,如背景材料指出的1993年就开始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制度建设,2005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从业务上推进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近年来个人信用及信贷业务得到相应发展,但个人信用的核心法律、征信制度体系建设与运用管理还有待同步健全完善。第二,个人联合征信正在建立形成,但系统集成低,与之相关的风险管理防范控制运用仍有待探索建立。目前,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全部纳入个人信息数据库管理,个人资信明细如年龄、学历、职业、借贷偿还能力、社保缴纳等正逐步采集并形成,以此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正逐渐展开。第三,个人信用中介机制基本形成,如已形成专业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和有偿采集个人资信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业务运营市场,以身份证为基础的社会征信体系基本建立,个人征信和个人信用体系已开始建立形成。第四,个人资信已开始受关注,个人信用体系监管作用开始逐渐发挥。如以身份证为主的征信采集,已使人们已开始较普遍地注意信用卡使用额度及偿还,以及出行、消费和各类商务、民事行为及规范的征信采集等问题,以避免自己的工作、生活受影响或限制等。

唐大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将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违约风险以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有利于推进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的建设。

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首先,个人信用管理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目前尚未建成个人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例如,个人信用信息如何采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应法律予以明确。其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失信成本偏低。目前,我国对失信惩戒的规定相对完善,许多领域、许多行业都已经施行“黑名单”机制,但对于守信激励,相对来说处于“空白区”。再次,个人信用管理的数据基础建设还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虽已发展壮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建立了不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储备不足,信用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活跃度不足。

胡才龙: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常重要的一个内涵就是“诚信”,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以诚信基础,但往往由于交易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使得信用信息难以获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能消除信用信息不对称,更好约束交易主体遵守信用。二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对社会法制的补充,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要法治约束,更需要信用体系作为保障。三是完善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体系。金融市场中的个人借贷行为本质是信用契约,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资金借出方充分了解借入方的信用信息,大大降低信贷违约风险。

近些年,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机遇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支持个人信用体系的制度不断健全。尤其是2019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其对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其中,中个人信用体系属于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二是个人征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不断壮大,稳妥有序地推进企业征信市场和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同时,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面临着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范围不广、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不足、个人信用意识仍不高等问题。

郭晓培: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倡导诚实守信、讲求信用,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素质,协调人际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于营造互信互利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目前,我国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主持人: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如何在个人借贷行为中发挥作用?如何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林江:个人信用在个人借贷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机构通常按照一些指标来衡量居民个人的信用,例如借钱后偿还的情况,通过个人借贷进行消费后的还款情况,是否发生贷款违约的事件等构建个人信用的模型,并通过大数据来判断一位人士的信用水平,如果信用处于良好状态,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贷款机构就会依据信用水平的等级给以贷款的邀约,其中涉及贷款的额度和利息水平的优惠程度等等。如此一来,就不再是金融机构等待客户上门争取贷款,而是主动出击寻找优质客户,这对于改变信贷市场上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如此一来,随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日趋完善,信贷市场之中,消费者个人,特别是信用等级良好的消费者个人,就成为了银行或者其他信贷机构的香饽饽,不再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低声下气了。要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我认为还是需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甚至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充实人们对构成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元素和指标的看法和认识。例如,什么叫做失信人士?如果被界定为失信人群会带来何种后果?不仅仅会失去借钱的机会,也可能会失去在社会上进行经商、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甚至坐飞机、坐高铁的机会。如此一来,才会倒逼人们更加珍惜个人信用的建立,最终让个人信用体系日趋完善,并能够在不影响个人权益的情况下让每个人都能够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作出自己的贡献。

张明:个人信用体系是消费者个人以往经济行为的详细记录或登记查寻系统,是社会构建发达信用消费的基础。个人信用体系在个人借贷中发挥作用,就是这种以往经济行为的详细记录或登记查寻系统的现时借贷影响。通过个人以前的信用记录了解掌控与之进行借贷的未来可行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借贷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个人信用在个人借贷行为中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一是真金白银地掌握个人借贷的真实经济基础、资产条件及其借贷偿还力。二是事实地掌握个人借贷的人性及道德品质,因为借贷有效实施取决于后期行为,要有效控制这种预期、期许甚至梦想、祈祷式的后期行为,就必须事实而非言语地掌握借贷人的人品及道德。

个人信用体系在具体运用上是制约惩罚失信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发展的社会行为机制,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结合相关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具体包括:第一,建设普及个人信用文化。信用问题是个人行为问题,也就是个人的道德品质及文化修养问题。要从我国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高度,以党十八大后广泛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和增强文化自信,丰富发展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及导向,树立系统性的诚实守信社会文化氛围。第二,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如涉及个人信用基本要素、基本账户及管理规范等基本信息及业务界定的个人信用基本法律制度等。第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如建立有相应覆盖度的,包括个人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 (Collateral)、行业环境 (Condition of Business),即“5C”原则信用评价制度体系等。第四,建立有效惩罚机制。个人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培育,必须“立”“破”并行。让守信者各方面一路绿灯,受人敬重,同时使失信者处处碰壁,无路可走;倡导“三严三实”,同时禁止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机会主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信用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违法行为。

唐大鹏:为防范个人债务违约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服务时会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贷信息、公共记录信息等进行全面了解,从而能够判断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以决定是否放贷。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其推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首先,政府要起到组织引导的作用,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比如完善个人数据信息使用的相关法规等。其次,要加大对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力度,成立单独的监管部门作为独立的执法机构监督管理所有与信用有关的事宜。最后,通过整合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在信息融合这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以芝麻信用为例,背靠阿里巨大的生态体系,其拥有的用户数据相当丰富,比如用户的银行流水数据、消费数据、社保数据、收入数据以及存量资产的数据,以这些个人经济循环中产生的数据为基础对个人的行为偏好、身份特质、历史信用、履约能力和人脉五个维度进行分析,可以刻画出全方位的个人信用画像。相比银行,互联网征信机构信用数据来源更丰富,评估体系所涉及的指标范围更广,因此,借助互联网征信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利于改善个人信用记录的分割状况,有利于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胡才龙: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个人借贷行为是重要的小微金融活动,影响个人融资难很关键因素是信用信息机制披露的缺失。资金借出方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风险的考虑,会建立严格的信贷审批和审查制度,加强对资金借入方的信用资质审查,确保最大可能充分了解客户的信息。目前仅个人征信报告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查的正式参考依据,而征信报告仅记录个人的金融消费活动,并未对个人的商业、消费和日常类信用活动交易的记录,个人信用体系则对个人的信用活动记录涵盖更广,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资金借入方的信用信息,消除金融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违约风险,也能为信用度高的个人借贷提供较大的便利。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关乎国计民生、贴近人民生活的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巨大。为此,一是要加快制定个人信用相关法规。以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国家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个人信用专业立法进程,鼓励各地方根据地方实情制定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二是积极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引导、扶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搭建公共信用服务与社会信用服务的互联互通的桥梁,确保信息能够充分在多领域共享共用。三是加强多层次、多领域信用交流合作。推动社会各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实现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进各省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跨地区的个人信用数据流通,提高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和使用效率。四是健全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和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为信用信息供求双方的提供中介组织作用,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增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五是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工具,创建科学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评级方法,提高个人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郭晓培: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于: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主持人:《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在研究制定和试点的个人破产制度您是否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各会产生什么影响?

林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的确是一件大事,这个制度的推出的确将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这个制度能够行之有效的前提是个人破产对个人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影响个人乘坐高铁、飞机,甚至影响破产的个人无法去看电影,乘坐出租车,更遑论经商和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如果个人破产真的产生深远的影响,个人就不大可能不守信,甚至破坏诚信。这是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核心精神所在。当然,这个做法对债权人的影响也是很深远的。因为债权人最担心的是债务人会不会恶意申请破产,其真正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个人申请破产,会同时申请法庭的破产保护令,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保护令获批后再去骚扰债务人,而只能坐等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如果把西方的个人破产制度引入到我国,有可能被一些人士加以利用从而恶意破产,甚至不排除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的信贷部经理串通,恶意安排债务人破产,以达到侵吞国有商业银行应有权益的目的。

张明:13部委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简称 《方案》)颁布后,个人破产制度被热议,主要内容要点有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的自然人连带责任债务区分、破产个人生产经营和消费债务免责。目前,媒介解读较多的是《方案》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和债务免责,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因为,建立直接责任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是适应当前信用卡、花呗、京东白条、网贷等借贷产品层出不穷,居民负债率呈上升势,透支消费渐成主流的社会现实;同时,建立避免背景资料悲剧和治理“老赖”的法制体系。二是用免除一定债务的方式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困境,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正向力。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产生的影响,一是遏制透支消费和避免相应的社会悲剧或社会问题,二是适度有效豁免债务以支持正常、正向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从遏制透支消费讲,主要是维护保障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利益的。适度有效豁免债务虽对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的利益有影响,但“适度有效”的限制条件,也基本保障了债务人的主要利益。如只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提供一种最低限度保障;通过债务调整方案或清偿方案,限制债务人在破产终结后一段时间内(3-5年)的生活开支,如破产人最长可居住所有房产12月,期满后腾退交受托人变现偿债,破产人除保留必要日常生活开支和无任何高消费外,其他全部收入均交受托人偿债等。

唐大鹏: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进程却颇为缓慢,个人破产制度缺位一直是我国破产制度的短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被业内称为“半部破产法”的原因就在于未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对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也能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个人消费信贷这种 “寅吃卯粮”的方式虽然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加重了个人负债,给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的安全性带来了挑战。类比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也相当于是进行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来说都是福音。对于债务人而言,短期债务的缓解使债务人在破产之后可以保有生存必需的财产,将资源投入到个人生产能力的提高,为债务人继续创造价值、减少悲剧的发生给予了托底性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决“先到先得”的问题,使所有债权人获得一定比例的公平清偿,并且债权人收回资金的可能性也随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增强而增大。对于银行这类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其完善自身信贷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当然,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才有可能排除事先恶意借贷而后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胡才龙:近年来,随着企业债务不断攀升,债务结构愈发错综复杂,当前的债务执行体系和征信体系不能有效解决企业和个人的债务司法案件长期积压难以执行的问题,急需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次《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是首次从国家层级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政策文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不仅能够保护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完善破产法律体系,还对优化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深入推进深化供给侧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其目的是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这一制度避免了因企业经营破产案件长期得不到不能执行成为烂账,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债权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但也必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对于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帮助正常诚实经营的企业家脱离长期清偿债务状况,并能在市场中重新经营,为市场保护了一批优秀的企业家。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避免了不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资产进行无序索取以实现债权的行为,降低债权人的债务追诉成本,增强债权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投资风险意识,尤其对于银行作为债权人,能降低商业银行资产损失和提高经营风险意识。

郭晓培:债务人:建立个人破产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的生存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债权人:个人破产制度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打击,相反还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申请破产成功,金融机构就可以核销该笔账。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机构的资产将更加真实,无效的成本支出也会降低。

防止“信用卡危机”,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该如何履行职责?

主持人:个人债务一旦发生风险,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仅产生了资金损失,还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对于银行借贷业务管理不善的处罚。目前对于信用卡的管理,商业银行存在哪些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林江: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有其难处: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的竞争不断加强,加上网络银行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让商业银行要拓展信用卡业务带来了不少的挑战和压力。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包括信用卡业务在内的客户群,就有可能在发卡条件、给以贷款的额度、贷款的优惠条件等方面做出比较大的让步,从而有可能造成信用卡违约率上升、逾期贷款率增加等事件,加上近年来我国居民家庭的债务率不断上升,的确会造成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银行监管部门下令要求商业银行加大信贷风险管控力度是应有之义,然而,当整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单方面要求银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当然,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对于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无奈近年来不少平台相继出现了问题,导致监管部门不得不出手严控网络借贷平台,最终借贷风险又回归到商业银行体系,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张明:目前,信用卡管理除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问题外,商业银行存在问题主要有:第一,风险管理制度欠统一,制度执行欠严格。如在银监会2009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和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条件下,商业银行自身又出台系列管理办法,制度多样化但执行欠到位。第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欠完善。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各银行营销环节通常注重销售占领市场,忽略风险控制审查,造成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控制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我国信用卡业务起步晚,管理业务与技术跟不上业务发展要求;而信用卡风险管理更是在与收益的关系上被忽略。二是风险管理业务技术滞后,如信用卡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识别、分级、控制管理业务制度与技术流程,缺乏规避风险的透支应对机制与业务技术规范。三是内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内控制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有效控制制度,实施内控制是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金融业必不可少的营运管控措施。同时就上市公司讲,也必须有相应的内控制建设实施,但事实却不尽然。

唐大鹏: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银行信用卡征信数据不全面。银行发放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此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现已建立了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覆盖率低,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仅涉及个人信贷,担保,公共记录情况,未涉及收入,消费,行为偏好等信用信息,且银行未能充分利用跨行业,地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造成征信数据不全面,信用评价基础可靠性不足。其次,信用卡准入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商业银行信用卡申报信息收集与审核脱节,“分散营销,集约管理”的业务模式下,省级分行对基层网点上报信息主要依靠电话审核方式,另一方面,信用卡风险管理与营销业务考核分离,基层网点对申请信息可靠性负责而信用卡后期维护,不良催收,风险责任都在上级银行或总行,两种情况都容易引发基层网点重数量,轻质量的非理性展业行为。最后,商业银行信用评价标准有待提高。目前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根据个人资产处置,信贷历史记录制定,而未考虑行为偏好、身份特质等信用相关信息,容易导致信用评价结果不准确。

产生问题的原因,首先受经济周期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信用卡业务营业环境恶化,系统性风险提高为信用卡管理活动带来外部压力。其次,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制度落后。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较晚,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较发达国家相对薄弱,主要仍以防范信用风险为主;在业务流程中缺少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级不同的客户使用相同流程难以规避次级贷风险;银行绩效考核标准对信用卡销售额有相应的任务要求,为满足任务额度而办理的信用卡往往未经激活,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其次,我国尚缺乏一套完整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卡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评价是否完整可靠,在缺乏权威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法获取客户实时公共信用评价,依靠历史数据对客户信用评级的结果有效性不足。最后,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征信业务出现时间较晚,征信业务和产品主要由央行提供。截至2019年1月,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信贷记录人数5.3亿,征信覆盖率仅占总人口的38%,个人征信渗透率不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尚未形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信用卡管理中风险识别和应对。

胡才龙: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快速增长,发展态势良好,但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管理也存在问题:一是信用卡的发放审批门槛较低。随着银行间业务竞争加剧,商业银行通过降低审核条件、缩短办理时间等方式竞相降低办卡门槛,未充分对申请人身份、经济来源和收入的资信信息的调查,容易滋生信用风险。二是信用卡的授信管理较宽松。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转型步伐加快,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应对激励竞争市场,放宽办卡授信额度,存在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普遍性问题,这与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相悖。三是信用卡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为了达到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规避表内贷款规模限制等目标,部分商业银行将传统信贷业务植入信用卡业务,导致风险管理标准不一致问题。四是有关信用卡套现问题的管理有待强化。当前利用信用进行非法卡套现的现象未得到有效的遏制,体现了商业银行对利用信用卡套现的非法操作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产生原因:一是内部信用卡管理不到位。当前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主要是事后处理模式,缺乏对信用卡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的风险管理机制。二是外部信用卡管理制度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信用卡业务仅原则上做出规定,缺乏对信用卡规范管理细节的具体专业法规界定,无法满足信用卡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管理的需要,不利于商业银行对信用卡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另外,监管部门对银行信用卡的监管方式和工具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创新。

郭晓培:“黑名单”传递速度缓慢,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挂失后无通过账户的处理来设立降低风险防线,信用卡结算速度缓慢;信用卡会计业务的内控制度有待完善等。原因在于风险控制措施不落实、内部管理脱节、部分原始凭证不规范等。

主持人: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存在哪些风险?该如何防范?

林江: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如下:(1)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个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判断消费者个人是否会如期还款,个人还款能力是否具备,或者即使具备还款能力,其是否会恶意推迟甚至拒绝偿还贷款;(2)商业银行和个人消费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可能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商业银行通常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赢家通吃的情况,个人消费信贷要么借贷利率相当高,要么还款的条件比较苛刻,有可能导致个人消费者违约概率的上升;(3)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个别消费者个人抱有不借白不借,借了也是白借的心态,对于是否需要还款存有侥幸心理,最终也会导致商业银行的个人借贷的违约率上升。我认为从本质上去消除上述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情况对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当然,监管部门加强对于银行借贷业务管理不善的情况的整治是必须的,相关的处罚也是可行的,然而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根源。事实上,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其向监管部门缴纳罚款,不一定能够形成足够强的阻嚇作用。关键在于如何真正建立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借助该体系进辅助银行进行贷款信用的甄别,并进行贷款的后续性管理。此外,如果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顺利,也会有助于降低恶意破产以逃避银行追债的概率。

张明: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基本状况正如学术研究概括的,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即贷款者未按约偿还本息的风险;管理风险即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即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健全完善引发的风险三大类。

胫骨多段开放性骨折通常由高能量的直接创伤所致,常合并严重软组织损伤[3]。这种特殊类型的骨折存在一个不稳定的中间骨折段,并且该骨折段往往存在软组织的自动剥离[4],血供破坏较重,常发生骨折延迟愈合甚至不愈合,其治疗是创伤骨科的一个难题[5]。对胫骨多段开放性骨折,最重要的治疗原则是在彻底清创后,稳定骨折断端,最大可能的保护骨折断端血供,重建软组织,创造有利于骨折愈合的生物学环境。

信用风险源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如个人信用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制度及有效手段缺乏,评估体系建设不完善,个人信用基本信息资料不健全,相关征信部门系统资源不能互相共享,银行无法掌握、评估个人信用资料(包括个人收入变动、人品等信息),难以正确判断借款人自有资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个人收入完整性等资信状况,甚至招致借款人欺骗等,难以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分析,从而影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掌控,以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隐含着信贷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管理风险源于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全面有效管理,重贷轻管、重放轻收,相关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由于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功利性业务意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未严格按“三查”原则操作,对借款人重要的违法、失信等记录和资产、社会活动等情况缺少正常渠道和程序了解,可能诱发借款人挪用贷款于经营或投机,导致贷款偿还问题。

法律制度风险源于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申请客户的违约和失信等缺乏明确规定和惩处;个人消费信贷小额零散、笔数多,缺乏相关担保、质押法律规范限制,给信贷申请者利用法律的缺陷和漏洞欺诈以可乘之机等。

针对上述状况,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措施概括简要讲:一是加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并纳入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如健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分类、整理和系统化、集成化共享共用。二是加强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化解管理风险。如贯彻落实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及要求,提供银行个人信贷消费业务可靠依据;建立银行内部客户个人实时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建立实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内控制,完善风险分析、评估、预警、跟踪监管业务控制系统等。三是站在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稳金融、稳经济、活金融、活经济等目标任务的高度,推进健全完善个人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化解法律制度风险。如建立《征信信息采集法》《信用信息披露法》《个人消费法》《个人借贷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和《信用卡法》等,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涉及个人信用法规条款修订等。

唐大鹏: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中承担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个人还款能力不足,恶意拖延还款或拒绝还款导致贷款本金与利息难以追偿。个人信贷与商业企业信贷相比,金额小而业务数目多,追偿过程难度大,整体而言使商业银行利润遭受亏损不低。

商业银行首先应完善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要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贷款审批过程要确保权力,责任与任务相统一;发放贷款后要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实时跟踪风险波动;当监控客户还款出现拖延现象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完善个人信贷信用评价体系,个人征信环节可以与第三方如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获取银行之外的动态信息,借鉴借款人的在线消费情况,资金流向等非传统信息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且利用这些基础数据产生辅助决策的有用指标,使用专业的数据分析技术和模型进行评分。

建议:一是建立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控体系。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实现大数据技术与消费信贷风险管理融合,创新风险管理工具,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系统化和动态化的风险管控体系。二是健全个人消费信贷法规制定。结合当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情,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在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个人消费信贷合规的执行力度。三是加强消费信贷客户的风险甄别。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中央银行应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一套科学和有操作性的信用评分机制,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同时,商业银行内部要建立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实时更新个人信息数据库,加快完善客户信息交换制度。四是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信贷投向行业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化以及对消费信贷的影响变化趋势。

郭晓培:主要风险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管理风险和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操作风险。这需要实施全面征信、加强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加强完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强化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主持人:今年10月12日,2019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周小川在会上表示,需求侧需要普惠金融,但要防止在有些国家“信用卡危机”里所出现的过度消费信贷问题。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该如何防范危机和风险?

林江:供给侧和需求侧需要双龙出海,才能奏效。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们很难想象,只是商业银行在那里如何强调加强风险防范,加强信贷管理,但是需求侧没有动静,银行会做成生意;相应地,也很难想象,消费者个人信心满满,希望在借贷市场上满载而归,但是商业银行方面却态度冷淡,消费者个人信贷业务会有积极的增加。换言之,需求侧和供给侧需要相互配合,才能让供需两旺。诚如周小川行长所言,普惠金融的出现最早源于需求侧,但是由于供给侧方面出了问题,导致普惠金融活动一波三折,最终又影响了需求侧的表现。我认为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防范危机和风险的最佳做法,并不是一刀切去取消源于需求侧的普惠金融,而是积极有效地引导市场,让供给侧与需求侧对于普惠金融产生最佳的匹配,才能达到有效管控金融风险的目的。

张明:监管部门对个人信贷管理仍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吸取一些国家“信用卡危机”的过度消费信贷教训,严格防范信用卡危机及风险,主要措施是宏观或整体性的,即立足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监管。就目前我国来讲亟待推行以下措施:一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拟定颁发控制信用卡风险制度措施。征信系统建立非短期能解决,相关监管部门应结合高质量发展和金融稳、经济稳、金融活、经济活的目标任务,及时制定个人信用卡授信控制总额,从整体和宏观上确保稳定发展目标。二是督促建立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如督促各银行利用户籍、工商企业、公积金等查询系统及网站,以及不良客户信息库等,建立多方比对、逻辑关联与判断等核实申请客户资料的客户基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客户发展及需求信息分析管理处理系统;建立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保险等相对分散和相互屏蔽的个人征信信息整合机制等。三是扎实推行信用卡基本业务监管。如严格申领人资信审查监管,包括申领人社会信誉水平、文化水平、道德品质、经营方向、社会地位等信用审;申领人经济审查监管,包括资产(流动与非流动)权利(所有权)、经营状况、收入水平、收入稳定性等确认。信用卡从业人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监管,包括思想教育、管理意识提升、定期培训轮岗、相关业务调研讨论、严格分工协作和严厉追责等。银行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监管,包括适应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其他自助设备使用迅速发展的业务,应着手相关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相应风险等。

唐大鹏:监管部门要防范过度消费信贷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法规,我国法律目前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制定而未对个人信贷进行严格的金融立法,个人信贷违约事件多依靠民法解决,为银行消费信贷管理增加了难度。要将个

人信贷这种金融活动加入到金融法律法规的构建中去,为商业银行追索个人贷款违约事件提供支持,同时对个人过度消费信贷起约束作用。其次,监管部门应助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管控,加大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高个人失信成本,同时加大对商业银行信用评价体系征信数据全面性监督。最后,监管部门应加强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风险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严格监管信用卡定额合理性。

胡才龙:信用卡是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对刺激消费作用大,但过度消费容易导致逾期问题,不仅对消费者本人不利,还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为此,一是加大对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的统一监管力度。加强我国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管理力度,制定相关的监管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商业银行的操作,约束商业银行强化对申请人的审批、审核。监督商业银行根据不同资质的申请人,实现差异化的授信与定价,严禁违规超额授信授额,切实履行从源头上杜绝不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同时,依法加大发卡乱象的整治力度,对于违规用卡的行为采取降额和停卡方式处理,促进信用卡消费合理运行。二是扶助商业银行提高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能力。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持续完善信用风险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用卡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消费信贷风险数据互通共享,为商业银行提供足够的消费信贷信息。另一方面,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规范和处理消费信贷抵押、担保品等问题,帮助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转移和规避。三是加强引导和宣传。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规范和引导性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充分披露消费信贷风险,加强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教育,营造“理性消费”的文化,同时,要引导消费者培养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培养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养成。

郭晓培:一方面,加强事前的监管和防范。比如,要求银行采取“刚性扣减”,必须扣减申请人在其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的授信总额。“刚性扣减”如果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将有助于防止信用卡的过度授信。另一方面,加强对信用卡违规套现、平台收取高额费用、用户信用卡信息泄露等行为的监管严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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