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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

2019-12-02孙强强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小农现代农业农户

孙强强

摘要: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党执政基础的重要面向。建国以来,我国的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经历了理论上的分歧,认为小农户经营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实践中也出现由行政主导的农民组织化降低了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解放了小农户的生产自主性,但带来了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背离的分散化经营。如何既增加小农户收入,又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将两者进行有机衔接。纵观国际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出现了自主性农业协会的日本模式、制度改革+新村运动的韩国模式、资本消灭小农的英国模式、集体合作社的荷兰模式、综合援助为主的印度模式等。这些模式对于中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要根据我国实际,选择适合中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国道路。

关 键 词:小农户;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国际经验;中国道路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农情是大国小农[1]。小农经济,一直被认为是我国走向经济现代化的阻碍,小农户也被认为是农业经济体系中最落后薄弱的一环。如何把小农户的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激发小农户生产积极性,将小农经济升级为现代农业经济,是党和政府极为关切的现实问题。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命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略。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提出了宏观指导。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始终关心小农户的发展,高度重视小农户分享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那么,能否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在小农户经营的基础上能否实现农业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就成为理论研究必回答的问题。[2]基于此,本文将梳理國际上其他国家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经验借鉴和道路选择。

一、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从分离走向衔接

何谓小农户?首先需要理解小农的概念。恩格斯对小农的经典定义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3]这个定义中,小农的标准主要是:生产关系上注重土地的归属权与使用权、生产力上强调土地规模小和生产能力及限度。我国学者徐勇认为“在中国,农村长期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的农业经营单元,因其生产规模小而被称为‘小农”。[4]该定义强调小农标准主要是生产规模小,同时也注重小农的载体为“一家一户”。与小农概念不同,小农户更注重的是生产力“量的规定性”,一方面是“一家一户”构成小农户的主体,是小农户的基本单元,另一方面是家户能耕种的土地面积和收入能满足“耕种的限度”和“养活家口的限度”。因此,对于小农户的概念界定,应该以家户生产为基础,从耕种土地面积和具体收入两方面进行衡量,施祖法认为小农户可以界定为“在特定资源禀赋下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5]这个定义,忽略了小农户的耕种面积和收入,只强调了小农户的单元性和功能性。基于此,本文认为小农户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元,独立生产于面积不大的耕地,收入以满足家户生存生活为目标的农业个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小农户的量化标准具有历史动态性,都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为依据,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目前对“小农户”的量化标准为:耕种面积在50亩以下的小农。[6]

何谓现代农业发展?也需要理解小农经济的内涵。小农经济是以小农户分散生产为载体的农业生产模式,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在学术界,对于小农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小农经济衰亡论”,该理论认为以土地私有制的小农经济必然会受到资本的排斥,小农经济也必然会被社会大生产所取代。[7]第二个阶段是以舒尔茨、波普金和斯科特等代表提出的“理性小农”和“道义小农”,这些观点认为传统农业中小农会根据理性计算和纵向合作来避免资本的剥削,保证小农生产秩序。第三个阶段是“小农经济改造论”,强调小规模生产的稳定性和生命力。这主要聚焦在中国本土的研究,黄宗智指出,家庭农场经济的过密化和农业内卷化的生产方式使中国的小农经济既没有衰亡,也没有朝着资本式农业经济方向发展,而是维持着低水平的循环。[8]中国的小农实践,挑战了“小农经济衰亡论”的判断,同时黄宗智观察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小农发展,认为“中国农业正在经历一场无产化的资本化变革”。[9]

我国对小农经济的认识和实践也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受“小农经济衰亡论”思想的影响,在集体经济时代,由政府主导的小农合作化生产方式来压缩个体小农的生存空间,想通过“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来实现农业现代化。这种急功近利的发展方式脱离了生产力的限度,压制了小农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提升。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度实行以后,农村耕地的生产单元回归到个体小农,极大地提高了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在追求农业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小农户的生产推进了农业技术的提升,改善了生活水平。但是小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与现代农业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冲突,同时进城务工现象增多,导致农村大面积耕地处于荒芜状态,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第三个阶段是探索现代农业化的发展,主要是政府推动的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来解决小农户生产和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主要的方式是推行“公司+农业”模式,鼓励企业带动小农户发展,除此外,还将农业产业化经营视为现代农业的核心策略,推动土地流转实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些措施只注重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忽略了小农户在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小农户依附于企业、土地承包者和国家政策,失去自主性。

以上三个阶段中,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分离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不能实现有机衔接。如何解决两者的关系事关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质量,也关系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的,处于最新发展阶段、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科学化、机械化、信息化、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社会化、组织化、经济活动法制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10]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具有理性思考和能动性的小农户,只有将小农户的生产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的体系中,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农业的发展,才能真正保障小农户的权益,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正因为此,我国对小农经济的认识已经在第四个发展阶段:“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从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小農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之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采取有针对的措施,培育市场化组织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品牌农业等,从而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11]随后《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提出了“服务、提高和富裕小农户,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的要求。[12]《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则是将这个要求列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大措施之一。在政策制定层面,我国小农户的生产已经被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之中,在理论方面实现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衔接,但是在实践方面如何促进两者的有机衔接呢?可以通过观察其他国家发展小农户经营,实现现代农业的发展的道路,借鉴经验,吸取教训,进而探索出更适合中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国际经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发展

纵观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现代农业发展都发轫于对小农户生产的改革,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国情不一,形成了诸多的小农户发展模式。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可以借鉴人多地少的国家小农户发展的经验,以此来观察中国小农户的发展。为此,本文选取日本、韩国、英国、荷兰、印度四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为重点案例,来总结小农户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自主性农协模式

日本农业生产的典型特征是超小农经营为主,同时兼业化和副业化。[13]在1910年,日本明确了小农生产是指经营面积超过一公顷的以上的农户。[14]1961年日本实施《农业基本法》,将“能够获得与其它职业相等收入的农业家庭经营者”称为“自立经营者”,并且将土地集约型农业经营面积标准设定为两公顷。[15]截至2010年,日本户均耕地面积仅有1.18公顷,拥有十公顷以上的农户比例仅有0.6%,而拥有0.1公顷以下的超小农户在2015年依然占总农户数的39.5%。[16]2017年户均耕地面积不足1.1公顷。1975年,日本每公顷大米的农机购置费已占到生产成本的20%以上,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大米的劳动时间从1954年的1866小时/公顷,减少到1975年的820小时/公顷,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另外,1968年日本农户户均收入120.5万日元/年,超出社会平均收入的9.7%。[17]但是在1955年,日本农户年家庭收入占社会平均收入的比列是77%,1960年下降到了68%,[18]城乡发展及其不平衡。为了缓解城乡矛盾,日本政府将小农户的生产纳入到现代农业的发展中,在1961年实行的《农业基本法》中,首次提出以改善农村发展为核心的乡村振兴思路,把增加小农户经营性收入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之一。

日本在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经验就是自主性农协的成立。1947年《农业协同组织法》颁布,标志着日本农业走上以农业协作为主的发展道路。农协就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由小农户自愿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代表农民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9]农协的产生也是为了应对基层公务人员不足以管理众多小农户的难题,是有效弥补政府行政不足的力量。日本在农协的发展中给予农协极大的自主权,以此确保农协的独立性,更好地服务小农户生产。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第一,政府将农协作为惠农政策落地的执行者。通过农协,政府将政策资金、市场补偿、农业贷款、粮食收购工作高效地传达给小农户,提升了政府效率。第二,农协具有管理乡村事务的自主权。在乡村,15户以上的小农户就可以自发组成土地改良区,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自主决定本地区农业水利建设等其他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的项目由农协指定,政府审核通过后,进行建设经费的补贴。第三,农协的政治化。日本要求农协的理事长需要兼任“农业委员会”“农民协议会”等农业管理机构的重要职务,使其能够代表小农参与当地农业、农机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制定的各个环节,使各项规划、政策更加贴近农民。[20]为了能使得农业发挥上述的作用,日本政府还采取措施来保证农协的正常运行,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办公费用的方式来扩大农协的数量和规模,降低了农协运行的成本;另一方面增大对农协购买农业设施的贴息贷款,降低了农协中小农户的生产成本;除此之外,政府划拨专门资金用于农协技术的推广、农业产品的开发,农业人才的培养等。在农协的发展中由于过度“保护小农”,出现了官僚化、垄断化以及阻碍竞争,引发社会诟病。2014年起,日本对农协展开了改革,并且出台新《农业协同组合法》,于2016年开始全面执行。[21]新的农协法案要求阶段性地使日本农协全国中央会从特别法人向一般法人转化,都道府县农协中央会从特别法人向农协联合会转化;农协中央经营机构要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促进综合农协转型为专业农协,给予基层农协更大的自主性。[22]通过对农协的改革,削弱农协的行政力量,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日本通过全国性的自主农业协会的建立,政府通过赋权、政策、补贴等方式来规范农协的运行,同时敢于对农协进行强有力的改革,有效地将小农户的生产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中,实现了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的转变,也实现了现代农业的升级转型。

(二)“土地制度改革+新村运动”的韩国模式

韩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极其短缺,农业经营以小规模适度经营为主体,家户经营为基础。截止到2010年,户均3公顷的农户占比8.3%,户均1公顷以下的农户占比65.3%,小农户经营依然占主体地位。[23]但是,韩国政府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适度规模耕作,同时开展“新村运动”来振兴乡村,以此推动了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逐渐走向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现代化之路。

土地制度的改革确立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实现了小农户的适度规模经营。韩国的土地制度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二战结束到1960年,一方面收回日本占领占韩国农地面积14.3%的耕地,分配给本国无地的农民;另一方面颁布《土地改革法》,政府用低廉的价格将占有3公顷以上的农户土地收回,以更低的价格卖给佃农。在60年代初,占有耕地在0.5公顷以下的农户占41.8%,0.5—1公顷的农户占31.5%,超过一公顷的农户只占26.7%。[24]以此实现“废除租佃制,耕者有其田”的目标,确立了小农生产的格局。第二个阶段是从1961年到1975年,此时国内工业化速度加快,需要大量农户进入城市务工,为此政府修改了农户土地占有和转让的法令,解除了土地买卖和占有的限制,鼓励农户出售转让土地,以促进其进城务工,也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第三个阶段是1976年至1993年,这一时期,主要解决的是土地分散化经营的模式,政府拨付资金扶持合作化经营,鼓励农户联合使用耕地,以扩大生产规模。第四个阶段是1994年到至今,《农地基本法》的颁布进一步放宽土地买卖和租赁的限制,鼓励支持10公顷到20公顷的家户规模经营,同时推出农民退休支付计划,规定年龄超过65岁以上农民,如愿意将土地出售或转租五年以上的,可以获得每公顷2580美元的补贴。[25]这样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小农生产的规模,同时也提升了农业现代化的水平。

土地制度的改革放宽了农户土地买卖和转租的限制,实现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如何激发广大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如何振兴乡村,让乡村留住农户呢?这需要从“新村运动”说起。历史上将韩国的新村运动描述为“是一个全面的社会运动,是国家实现稳定而平衡发展的现代化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26]更是使韩国走上了以小农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27]新村运动自1970年开始,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聚焦于改善农民生活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其次主要是以鼓励农民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再次是以提高乡村教育、卫生水平,增加农民社会福利,缩小城乡差距;最后是以弘扬新村运动精神为动力,加强完善农村文明社区建设,加快农村经济文化的开发。[28]

韩国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和新村运动,找回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主体,充分尊重小农户,充分发展小农户,极大地激发了小农户的生产热情,也极大提升了农村的生产力,是韩国取得农业现代化成就的重要原因。

(三)“圈地运动消灭小农”的英国模式

英国是最早对小农户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的国家,它的乡村振兴最早发起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的圈地运动,由此引发随后土地所有权变革,对乡村地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29]实现小农户生产走向资本主义大生产。

英国的圈地运动主要是针对“敞地”而言,主要包括的是公共用地、林地、沼泽地、荒地等。圈地运动经历了自发性圈地和掠夺性圈地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2世纪就零星开始,主要是农民或者佃户之间为了更加方便耕作而私下交换将分散的耕地进行整合,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掠夺性的圈地运动起于15世纪,经历了协议圈地和议会圈地。协议圈地主要是领主和地主赶走佃户,拆毁农房,直接剥夺佃农在耕地上的耕种权,将耕地改为牧场,以此满足农牧业和毛纺织业的发展。到1650年,英格兰大约一半的农业用地已经被围圈,[30]整个17世纪,英格兰全部土地的24%被围圈。[31]从17世纪开始,圈地运动进入到议会圈地阶段,大农场主和大地主们向议会提交圈地法案,经过议会两院同意之后,圈地委员会就会到村庄进行圈地。桑德斯认为,在1700—1840年间,英国的大农场主和大地主们共同向议会成交的圈地法案约为4250份,圈占了530万英亩的工地和荒地,影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总面积的大约六分之一,改变了20%—25%的乡村人口生活。[32]则都提到,在1720年之后的大约100年间,英国有超过600万英亩的土地被围圈或侵占;马克思的论述中,1801年—1831年间,英国农村居民被夺去的公有土地达351.2万英亩。[33]

英国圈地运动的短期影响是造成了许多农民流离失所,穷困潦倒,被迫进入到城市成为工业化浪潮中的廉价劳动力。长期的历史效应则表现为马克思所言“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全部过程的基础”,[34]一方面被圈占的耕地可以得到大规模的农场经营,经营者会采取最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进而引发了农业革命;另一方面是小农户彻底与生产资料进行分离,英国农业走向农业资本主义。

(四)农业专业合作的荷兰模式

荷兰农业先天不足,一方面农业资源贫乏,人口密度大,另一方面光照不足,粮食产量不高。但荷兰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农业现代化国家之一,以耕地面积不足世界0.07%,农业人口不足世界0.02%的资源,创造了农产品出口世界9%的奇迹。[35]荷兰的农业以集约化、专业化、高新技术于现代化管理模式为特点,[36]实现荷兰农业奇迹和诸多优势有赖于农民自发形成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合作社将小农户生产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有效地提升了小农户生产的效率,也提升了现代农发发展的质量。

荷兰农业以家庭农场单独经营为主,这样的分散化经营不能很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而且竞争力也不足,在此背景下,荷兰农民自愿自发地成立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运作方式为通過吸纳农民参与、农民自主控制、农民自发合作等来实现小农户生产与农业市场的对接。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有:第一,自愿合并家庭农场,实现专业化规模经营。在上世纪50年代初,荷兰大约有40万个农场,到2000年,农场数量锐减到10万。[37]小家户的农场进行合并,实现了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同时也可以增强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加要求农业发展的专业化。第二,优化农业产业调整,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农业合作社通过削减优势不足的大田作物耕种,利用有利的自然条件,大力推广畜牧业和园艺业的发展,转型农业产业结构,提高了农业集约化水平,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第三,创新销售方式,减少交易成本。合作社通过拍卖的方式销售农产品,减少第三方参与,直接让供需双方进行商洽,最大限度的减少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在农业发展实践中,荷兰大力发展两种专业合作社,一个是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合作社,目的是让农民深入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另一种是法定产业组织的合作社,主要是让农户协作起来,形成自己的市场势力,从而在大市场中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如各种行业和商业协会等。[38]

荷兰通过专业的农业合作社,将小农户的分散化经营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的市场中,促进了小农户之间的良好协作,提升了他们抗风险的能力,提升了现代农业发展的质量。

(五)绿色革命为主的印度模式

印度的农业国情和中国相似,是典型的“大国小农”,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占有量很少,加上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广大农村地区经常陷入饥荒。独立后的印度通过实施土地改革和合作化的方式来促进农业生成,但是遭遇社会的反对,不能有效推进,反而使得农业生产水平更加低效,严重依赖国外进口,农业的发展成为工业化的累赘,广大小农户的生产勉强维持在温饱水平。

为此,印度开展了两次绿色革命,完成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生产。第一次绿色革命开始于1953年,主要以通过推广高产品中为核心,辅以水利、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化和其他投入来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增加农产品的商品率。[39]为保证绿色革命有效推进,印度政府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专门成立种子公司来为农民提供融资和技术指导服务,来推动高产作物的广泛耕种;第二,政府在农村成立了农业合作社零售仓库,来指导农民在生产中正确利用化肥来提升产量,同时也会为农民提供化肥的低息贷款;第三,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对水利设施的兴建,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农业灌溉。经过第一次绿色革命,促进了农业水平的发展,一方面改变原有的土地关系,各个阶层都会通过绿色革命投入到土地管理中,开始转向以资本市场为主的经营方式;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了农村贫困状况,除此之外,粮食产量的增长保障了印度的粮食安全,维护了印度的国家主权。但是第一次绿色革命是粗放型的改革,过多地注重农药使用和粮食产量的提升,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衔接不够,出现了诸多问题:粮食区域发展不均衡,全印度种植良种水稻的地区不足全印度种植面积的12%,有些地区甚至低于2%;[40]贫富差距拉大,参加绿色革命的农民将总支出的42%—52%用于化肥方面;[41]破坏环境,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会导致土壤的盐碱化和沙化,污染水源。[42]

2004年印度大选期间,瓦杰帕伊正式提出“第二次绿色革命”的口号,印度绿色革命之父M.S.斯瓦米纳坦认为,农村的情况真是糟透了,如果我们不改善农业部门,整个国民经济将受到危害。[43]在第二次农业绿色革命中,印度政府采取以下措施来保证改革的推进:首先,大力引进国际先进的生物技术和农业科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印度农业研究,加强和高等院校的农业合作。其次,进行大规模的基础灌溉设施的改造来更好地利用水资源,达到农业增产目标。再次,打通农业市场的限制,将小农户生产纳入到大市场中,为小农户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最后,对小农户的粮食价格进行保护,确保小农户经济利益,同时妥善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保证农村良性发展。

综上分析国际上和中国农情类似国家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模式,可以看到,日本主要是通过政府支持农业协会进行乡村自治,进而将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进行衔接,但这一方面是由于日本政府行政权力无力渗透到乡村层面,通过农业协会来填补行政力量的缺失,另一方面农业协会在日本是有政治诉求的政治力量,对于农业协会的改革也涉及到政治需要,这不符合中国目前的政治生态,应该谨慎借鉴。韩国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和新村运动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进行衔接,土地改革实现农村耕地的自由买卖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是为了弥补城市劳动力的不足。新村运动是为了让小农户增强建设乡村创造性,来保证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当下中国来说,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正在稳步进行,但是农民只有耕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短期之内无法实现耕地的自由买卖,只能在土地流转的框架内进行规模化发展。除此外,中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和韩国的新村运动类似,都是为了激发小农户建设乡村的积极性,让乡村留住小农户,进而实现小农户的高质量发展,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新村运动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来将小农户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之中,更好的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英国通过圈地运动消灭了低效的传统小农户,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这种野蛮的方式严重地伤害了小农户的利益,满足了资本的欲望,与当下中国小农户发展的方向背道而驰,不能当做经验来借鉴。但是对于中国现在如火如荼的城镇化建设,可以从英国的圈地运动中吸取教训,避免城镇化运动发展为“中国式圈地运动”,避免失地小农户沦为新的无产者和贫困者。荷兰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社走出了一条集约化、专业化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中国当下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如何實现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挥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间的衔接作用,是迫切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印度通过政府扶持的绿色革命走上农业现代化,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的现代农业,加强农村信贷服务以及为小农户提供农业信息等方式都值得中国借鉴。那么,对于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状况来说,如何实现中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呢?还要在借鉴上述国际经验之上,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农情,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道路。

三、中国道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一)制度衔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小农户更多权能

土地制度事关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能否有机衔接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艰巨,在土地改革中,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是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政策的基础,也事关农村的稳定。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出现了小农和承包地分离的现象,大量的小农户放弃承包权利,进城务工,面对这样的情况,要继续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同时也要坚持土地承包制度,来保障承包户的基本权益。2018年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44]这说明,土地承包制度暂时不会出现较大变动,但是也需要将社会的急剧变化考虑在内,可以在承包期到期的地方进行小范围的尝试,探索解决承包权益方面的经验。第二是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依法维护承包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的权利,同时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制度,[45]来保证不愿意承包土地的小农户进城务工的权益。第三是强化耕地保护制度。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破坏耕地、侵占耕地非法建筑、村集体卖集体用地等行为,另一方面要实施耕地修复计划,保证耕地的生产效能。第四是慎重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严禁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研究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抵押的权能,试点推行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利用农村宅基地进行乡村建设和乡村旅游等,来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服务衔接:优化农业合作社,构建农业现代生产体系

日本和荷兰都是通过自发形成的自主式农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将小农生产和衔接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出现了各种自发性和政府扶持的农业合作社,但是存在功能不健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比如为小农户进行代耕服务短缺,缺乏一站式服务平台,缺乏农业产品深加工指导等,这极大的限制了我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合作社可以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进行有机整合,进而实现相互合作、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组织,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组织载体。当前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建立需要进行广泛调研,尊重小农户意愿,鼓励小农户进行自我组织、政府政策进行扶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吸取“运动式”推广的形式,要注重效果,而不是数量。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是健全农业合作社制度的规范化。一方面要细化成立农业合作社的具体准则,审查农业合作社的资质,避免一些空壳合作社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规范,探索实施股权激励方式来激发小农户参与的热情,引进第三方审计,来确保农业合作社能规范化运行。第二是提升农业合作社的农业服务水平。合作社的服务类型要根据各个地域不同农业发展状况进行分类,分为一般性服务和附加性服务,一般性服务包括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发布农业市场信息、推广高效种子和耕种方式、提供小额信贷资质证明、农产品的集中销售等,特殊性服务包括土地代耕、土地托管、土地流转、互联网+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第三是赋予农业合作社较大的自主性。农业合作社运行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允许合作社创新工作方法,引入市场资本来进行农业生产,吸纳农业合作社组成农业合作联盟,引入政府进行政策咨询和政府建议,来维护合作社中小农户的权益。第四是加大对农业合作社运行的指导监督。政府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定期指导和监督,一方面对于经营不当的合作社进行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来确保合作社的运行,另一方面要对资质不良、服务不佳、运行无力的合作社进行治理,来保证农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更好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进行服务。

(三)产业衔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构建农业现代产业体系

荷兰是一个农业资源贫乏的国家,但是发展集约农业,构建高效的农业产业体系,促进了农村的一二三产业发展,将小农户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的体系。我国农业现代体系的建立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以充分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保障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可以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优势,联合高等院校、农业研究机构,来进行农业技术革命,来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其次要延长农业产业链,打造农业产业集群。深度融合农业一二三产业,增加农业科技运用,提升农业产品的科技附加值,以提高农业产品的竞争力。再次,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创意农业。一方面保护农业生产的环境,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投入,另一方面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特色,探索开展创意农业,引进农业观光旅游,以此来实现农民增收。最后,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证。政策支持包括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法律保证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定,小农户抗风险保障等。

(四)资本衔接:吸纳市场资本下乡,增强小农户市场竞争力

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中国农业经济主体的原因是没有引入市场进入乡村,小农户生产没有经历市场的竞争,导致“故步自封”的小农经济,小农户生产方式无法进行转型升级。当下中国已经由乡土中国时代进入城乡中国时代,[46]农民更多的进入到城市进行务工,生产方式由传统的农业收入转向多元收入,同时,社会生活流动加速,小农户对于乡村的情感出现隔阂。城乡中国的背景之下,如何实现城乡要素的双向流通,实现城市和农村的相互供给、共同发展是一个急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在城乡资源要素流通的过程中,市场资本能否下乡成为争论的问题。

反对资本下乡的主要观点认为,市场资本具有逐利性,会侵犯小农户的合法利益,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市场资本侵蚀国家目标,毁坏耕地,突破耕地红线,生態破坏等。但是在看到问题的时候,也要看到市场资本下乡可以为农村带来组织化程度更完善的农业发展组织,也会带来更加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更加科技的农业生产水平,可以更好的利用农村资源,激发小农户的创业增收积极性。为此,本文认为可以探索部分农村地区吸纳市场资本进入,来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一,要始终确保小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在引导资本下乡的时候要做好前期宣传和引导,指引小农户横向合作化,再和市场资本进行合作,以此来保证小农户的主体地位,共同发展集体经济。第二,要始终保证小农户和市场资本的平等交易。“市场+农户”的合作组织中,组织要确保小农户在交易中平等性,包括价格谈判平等、销售信息平等、销售过程平等,避免出现强势资本损害小农户利益的现象。第三,政府要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督。政府引导市场资本下乡,也需要做好对资本运行方式的监督,对于资本扰乱农村经营秩序、破坏土地制度、损坏集体经济、侵犯小农户利益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确保市场资本能够成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支点。

综上,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之间从分离到衔接的关系,同时总结国际上农业现代化成功国家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借鉴经验,结合国情,提出我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中国道路:制度衔接、服务衔接、产业衔接和资本衔接。除此外,还需要继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稳步进行城镇化建设,以此来留住小农户生产的故土情感,保证小农户生产资料的完善,以更好的实现我国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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