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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2019-11-22石聚航谢文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石聚航 谢文婷

摘 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规范解释

中图分类号:DF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55(2019)05-0117-12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5.1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本罪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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