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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

2019-11-20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9年11期
关键词:戴镜睫状肌屈光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开展,目标读者为省、市、县各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技术人员。

二、近视防控基本知识

(一)名词术语

1.视力:又称视锐度,指眼睛识别物像的能力,分为中心视力与周边视力(即视野),前者系指眼底黄斑区中心凹的视锐度,后者系指黄斑区注视点以外的视力。一般所谓视力均系指中心视力而言。识别远方物像的能力称远视力,识别近处物像的能力称近视力。

2.裸眼视力:又称未矫正视力,指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裸眼远视力和裸眼近视力。

3.矫正视力:指用光学镜片矫正后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远距矫正视力和近距矫正视力。

4.视力不良:又称视力低下。指根据《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检查远视力,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低于5.0。其中,视力4.9为轻度视力不良,4.6≤视力≤4.8为中度视力不良,视力≤4.5为重度视力不良。儿童青少年视力不良的原因多见于近视、远视、散光等屈光不正以及其他眼病(如弱视、斜视等)。

5.近视:指人眼在调节放松状态下,来自5米以外的平行光线经眼球屈光系统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前的病理状态,其表现为远视力下降。

6.筛查性近视:应用远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电脑验光(俗称电脑验光)或串镜检查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儿童青少年中可能患有近视者筛选出来。当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5.0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SE)<-0.50D判定为筛查性近视;无条件配备电脑验光仪的地区,可采用串镜检查,正片(凸透镜)视力下降、负片(凹透镜)视力提高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7.睫状肌麻痹验光检查:睫状肌麻痹验光即通常所说的散瞳验光,是国际公认的诊断近视的金标准。建议12岁以下,尤其是初次验光,或有远视、斜视、弱视和较大散光的儿童一定要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确诊近视需要配镜的儿童需要定期复查验光。

(二)近视分类

1.根据散瞳后验光仪测定的等效球镜(SE)度数判断近视度数,根据SE度数可以把近视分为低、中和高3个不同程度。

(1)低度近视:

-3.00D≤SE<-0.50D(近视50~300度之间);

(2)中度近视:-6.00D≤SE<-3.00D(近视300~600度之间);

(3)高度近视:

SE<-6.00D(近视600度以上)。

2.根据近视病程进展和病理变化,又可以将近视分为单纯性近视和病理性近视。

(1)单纯性近视:多指眼球在发育期发展的近视,发育停止,近视也趋于稳定,屈光度数一般在-6.00D之内。其中绝大多数患者的眼底无病理变化,用适当光学镜片即可将视力矫正至正常。

(2)病理性近视:多指发育停止后近视仍在发展,并伴发眼底病理性变化的近视类型,亦称为进行性近视,大多数患者的度数在-6.00D以上。常见眼底改变有近视弧形斑、漆裂纹、脉络膜新生血管、黄斑脉络膜萎缩、视网膜脱离、后巩膜葡萄肿等。

(三)近视的症状及危害

近视的典型症状是远视力下降。其主要表现包括:

(1)远视力下降,近视初期常有远视力波动;

(2)注视远处物体时不自觉地眯眼、歪头;

(3)部分近视未矫正者可出现视疲劳症状;

(4)近视度数较高者,除远视力差外,常伴有夜间视力差、飞蚊症、漂浮物和闪光感等症状,并可发生不同程度的眼底改变,特别是高度近视者,发生视网膜脱离、撕裂、裂孔、黄斑出血、新生血管和开角型青光眼的危险性增高,严重者导致失明。

三、近视防控适宜技术

(一)筛查视力不良与近视

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和高危因素,及时转诊与及早矫治,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建立中小学生视力定期筛查制度,开展视力不良检查,内容包括裸眼视力、戴镜视力(如有戴镜)、非睫状肌麻痹下屈光检查,视觉健康影响因素评估,有条件地区鼓励增加眼轴长度、角膜曲率测量,其中远视力筛查应采用《GB11533—2011国际对数视力表》。筛查频率每学年不少于一次;电脑验光采用的自动电脑验光仪应符合《ISO10342—2010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做好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筛查单位应当在筛查结束1个月内,按照筛查技术流程图反馈筛查结果,并提出精准预防近视指导或转诊建议。应当特别重视对近视儿童青少年的信息反馈和用眼卫生的指导;对怀疑远视储备不足(裸眼视力正常,屈光状态虽未达到近视标准但偏离相应年龄段生理值范围),有近视高危因素者,应当予以高危预警,重点干预。同时,应当在1个月内将检查结果反馈学校,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数、分年级分班级的视力不良和筛查性近视率发生情况,并与上学年检查结果进行比较。

(二)建立视力健康档案

对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进行定期视力检查,参照《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规范记录检查内容,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档案。有条件地区可根据情况,增加眼外观、眼位、眼球运动以及屈光发育等内容。

及时分析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早期筛查出近视及其他屈光不正,动态观察儿童青少年不同时期屈光状态发展变化,早期发现近视的倾向或趋势,制订干预措施,努力减少近视,特别是高度近视的发生与发展。小学要接收医疗卫生机构转来的各年度《儿童青少年视力检查记录表》等视力健康档案,确保一人一档,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并与中小学生视力检查衔接。

(三)培养健康用眼行为

个体、家庭和学校应当积极培养“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主动学习掌握眼健康知识和技能;父母和监护人要了解科学用眼、护眼知识,以身作则,强化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培养和督促儿童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使其建立爱眼护眼行为。

(四)建设视觉友好环境。

家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各界力量要主动参与建设视觉友好环境。家庭和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改善采光照明条件,配备适合儿童青少年身高的课桌椅。媒体和社区应当加大相关标准和知识宣传力度,创建支持性社会环境。

(五)增加日间户外活动。

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努力减少儿童青少年长时间持续视近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为儿童青少年提供相关条件,督促儿童青少年开展户外活动。

(六)规范视力健康监测与评估。

视力健康监测与评估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群体中视力不良、近视分布特点及变化趋势,确定高危人群及高危因素,为制定及评估近视预防控制措施提供数据依据。

制定本地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培训,做好现场调查和监测、数据录入、结果分析与上报等工作。

逐级撰写当地近视监测和评估报告,并将监测及评估报告及时报告政府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近视干预措施和活动,将主要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科学诊疗与矫治。

经过近视筛查以及监测等工作,应对儿童青少年进行分级管理,科学矫治。

1.对视力正常,但存在近视高危因素的学生,建议其改变高危行为,改善视光环境。

2.对远视储备不足或者裸眼视力下降者,其视功能可能异常,建议到医疗机构接受医学验光等屈光检查,明确诊断并及时采取措施矫治。

3.佩戴框架眼镜是矫正屈光不正的首选方法,建议家长到医疗机构遵照医生或验光师的要求给孩子选择合适度数的眼镜,并遵医嘱戴镜。对于戴镜视力正常者,学龄前儿童每3个月或者半年,中小学生每6~12月到医疗机构检查裸眼视力和戴镜视力,如果戴镜视力下降,则需在医生指导下确定是否需要更换眼镜。

4.近视儿童青少年,在使用低浓度阿托品或者配戴角膜塑形镜(OK镜)减缓近视进展时,建议到正规医疗机构,在医生指导下,按照医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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