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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赞助商权利保护研究

2019-11-18李科峰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7期
关键词:专用权大哥大诉讼时效

李科峰

关键词

体育赛事

赞助商

商标权

随着体育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体育赛事所带来的眼球经济和规模化宣传效应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也开始以积极的姿态赞助和参与相关赛事的营销。在投入巨大赞助成本后,如何最大化实现赞助利益,是赞助商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以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哥大公司)与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三六一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例,重点分析赞助商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权利人诉讼地位问题、被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希望能为赞助商前期赞助合同的签订和后续维权提供帮助。

案情介绍

(一)原告主张

原告大哥大公司通过受让和排他许可的方式从涉案商标权人广东保美西装厂处获得涉案“大哥大”商标的专用权。2008年9月,廣州亚奥理事会与大哥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大哥大公司作为正装制服独家供应商,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中享有广告及媒体赞助的权利和机会,包括以独家供应商识别在中国参与广州亚组委举办的综合识别和宣传计划的权利。为避免任何疑问,供应商供应产品如属于运动服装,则不应被视为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产品。

此后,大哥大公司发现《广州日报》网络版页面载有2010年11月13日《体育精神激荡羊城夜空》一文,文中使用多幅图片,其中名为“裁判员代表燕某在昨晚的开幕式上宣誓”的图片上显示裁判员燕某所穿正装上佩戴了“361°”标识。另外,大哥大公司发现许多网络视频和网页显示广州亚运会升旗手正装服装上有“361°”标识,还发现有题为“361°携手亚组委倾力打造亚运官方制服”的报道文章出现。

大哥大公司认为:三六一度公司在大哥大公司为裁判员燕某和升旗手提供的正装服饰上佩戴“361°”标识,在宣传中使用“官方制服”的描述,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大哥大公司的赞助利益。2014年12月23日,大哥大公司以三六一度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六一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被告抗辩

2008年9月,广州亚奥理事会与被告三六一度公司约定,三六一度公司作为高级合作伙伴,其赞助权利仅限于高级合作伙伴品牌名下分发、广告、营销和销售的产品,享有在广州亚组委新闻发布会、广州亚组委官方仪式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上的识别等;高级合作伙伴供应等价实物;高级合作伙伴供应的产品为运动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三六一度公司基于上述赞助合同约定和本案其他事实,提出抗辩理由如下:

1.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2010年11月12日,而大哥大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2.大哥大公司无权单独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大哥大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权人广东保美西装厂不参与诉讼,故作为排他被许可人的大哥大公司不能单独起诉主张商标侵权。

3.燕某和升旗手在开幕式上所着服装并非大哥大公司提供。

4三六一度公司作为广州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有权在开、闭幕式中展示三六一度公司标识。

5.被诉的官方制服发布会是由广州亚组委牵头组织的,发布会本身不是三六一度公司自行开展的产品营销活动,现场发布的产品是运动装,不涉及正装。

(三)法院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哥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哥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大哥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一)原告大哥大公司提起本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2010年,应适用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诉讼时效是针对侵权行为本身发生的时间而非侵权行为的后果或影响来界定的。

本案中,广州亚运会开幕式于2010年11月12日举行,被诉行为在活动结束之后就已经结束。各大媒体均报道了广州亚运会开幕式消息,大哥大公司作为赛事赞助商,应当很快就能知道被诉行为的发生。尽管在大哥大公司起诉时,相关媒体上仍然能够看到涉案视频和图片,但这不是被诉行为本身的持续,最多算是被诉行为的后果或影响。因此,大哥大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才递交本案起诉状,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而其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術公时效。

(二)作为商标排他被许可人大哥大公司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表示过自己不起诉,所以大哥大公司没有单独起诉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注册人出具涉案商标许可和转让说明的情况可知,其应当知道本案诉讼,但其并未要求参与到本案诉讼,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就本案被诉行为提起诉讼,故大哥大公司可以单独提起本案商标侵权之诉。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审判逻辑,因为排他许可合同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赋予被许可人除许可人之外的独家使用权。另外,法律也规定,出现侵权行为时,在排他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自行提起诉讼。排他许可人不起诉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表示,也可以是通过许可人的默示表示。本案中,许可人在明知本案诉讼存在的情况下,不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可以推定其不起诉,因此大哥大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三)三六一度公司是否侵犯大哥大公司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2010年,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被诉商品必须是商标权人的正品。

本案中,首先,大哥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燕某及升旗手所著服装系其提供,且在庭审过程中,燕某出具证言证明其所穿服装是裁判员正式制服,该服装非大哥大公司提供。再者,升旗仪式及燕某代表裁判员宣誓是广州亚运会开幕式上庄严而神圣的时刻,亚组委必然慎重考虑出场人员的着装及佩戴的标识。大哥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为的实施者是三六一度公司。最后,燕某在亚运会开幕式上佩戴“361°”胸牌,不是为了标示其所着服装的来源,而是为了说明三六一度公司是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的身份,故该行为本身并不是商标使用行为。

综合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大哥大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支撑,三六一度公司未侵犯大哥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四)三六一度公司是否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大哥大公司主张,广州亚运会开幕式上燕某及升旗手所着服装上佩戴“361°”胸牌的行为是三六一度公司实施的。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裁判员和升旗手所穿服饰和佩戴标识均非三六一度公司提供。

另外,在2010年5月18日的第16届亚运会官方制服发布仪式中,三六一度公司仅作为“亚运杰出贡献奖”的获得方参加该仪式,该活动有关“官方制服”的表述并非三六一度公司做出的;相关报道中“361°倾情呈现亚运志愿者、工作人员、技术官员等系列官方制服”的描述,是基于三六一度公司赞助亚运会运动服而做出的,且整个仪式现场展示的服饰均为运动服而非正装。

综上,结合报道内容以及公众对于三六一度公司产品的熟悉程度来看,三六一度公司在上述活动中并未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建议

(一)赞助商应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大哥大公司未及时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因此,权利人应及时行使诉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赞助商如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授权,在提起相关商标侵权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商标许可人不提起诉讼,否则无权单独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赞助商作为被许可人提起诉讼时,可以提供商标许可人出具的“不起诉”书面声明;如果许可人不同意出具书面声明,又不明示是否参加诉讼,被许可人可以向许可人发送书面询问函,该询问函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被许可人知道诉讼存在但并未要求参与到诉讼中,从而证明许可人以默示的方式表明不起诉。

(三)赞助商在与运动会组委会签订赞助合同时,应尽可能细化条款,避免赞助利益落空

赞助商获得赞助利益的基础保障是赞助合同,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后续纠纷,赞助商要尽可能将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具体合作内容在赞助合同中详细体现。本案中,大哥大公司与亚组委签订的赞助合同过于笼统,没有清晰地约定大哥大公司提供的正装服饰展示的具体情境,如裁判员和升旗手需要穿正装的场合是否必须穿大哥大公司提供的正装,是否必须展示大哥大公司的品牌等。这些为了避免出现后续纠与赞助商利益密切相关的约定均没有在赞助合同中体现,是导致大哥大公司的赞助利益无法按照其预期实现的根本原因。故赞助商在签订赞助合同时,有必要请专业人士予以把关审查,尽可能完善赞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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