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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的伦理问题及对策

2019-11-16蔡学英

时代金融 2019年26期
关键词:伦理问题互联网金融诚信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欺诈、违约、逃废债、监管套利等伦理问题。过度逐利、信用缺失、监管缺位、制度缺失是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只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建设和伦理文化建设,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伦理问题 诚信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产物,从诞生之日起,因其高效、便捷,适应了公众对金融大众化、人性化、多元化、智能化的价值诉求,在金融市场一路高歌猛进,发展迅速。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出现了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挪用、P2P平台暴雷、跑路等失德和违法事件,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伦理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探讨对策和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伦理问题之表象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背德和违法事件频发,从伦理视角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失德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欺诈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进行金融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就存在网络欺诈和资金安全问题。第三方支付推出的二维码支付功能,虽然方便用户随时、随地、快捷地完成消费支付,但是二维码支付缺乏识别和拦截恶意网址信息的能力,容易导致网络病毒或非法在线网址入侵,窃取客户信息,盗刷客户资金。还有一种是职业诈骗犯将钓鱼网站伪装成电商或金融机构发布诈骗信息,或冒充银行客服向客户索要验证盗取客户钱款。此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洗钱套现风险。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未实名注册、管理不规范,致使一些平台沦为了网络诈骗团伙洗钱套现的通道。

P2P金融诈骗行为更是屡见不鲜。从2014底到2019年以来,P2P平台先后出现了三次大规模的“爆雷潮”,成为互联网金融欺诈的高发地带。P2P网贷平台的欺诈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自融。即P2P平台的借款人实际为平台自身或平台关联方,利用平台虚构投资标的,欺骗出借人为自己融资。二是短期诈骗。一些投机者利用P2P准入门槛低,违法成本小的特点,直接在网上购买P2P APP进行包装,然后以高额利息、高额返现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在短时间内募集到大量资金后迅速跑路。三是龐氏骗局。即平台通过承诺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但实际投资收益根本不能覆盖投资者利息,只能借新还旧滚雪球。一旦新增资金放缓或者中断,整个体系就会崩盘,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社会危害极大。比如“E租宝”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其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涉及受害投资人遍及全国31个省份,极大打击了市场信心。

此外,在众筹领域也不乏欺诈行为。比如股权众筹,本是为了在满足普通人财富倍增梦想的同时解决中小微创业企业融资、融智难题。但是,在现实中,不少众筹从却异化为诈骗的温床。不少“伪众筹”以虚假信息包装自己的财务背景,“以合伙或投资众筹为名,采用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使投资人蒙受利益损失。

(二)违约、逃废债现象

违约和恶意逃废债现象较多的出现在互联网信贷领域。一种是在网络借贷中出现的无主观故意的违约行为。比如网络小贷、校园贷的违约现象。因为这类贷款门槛低,贷款金额小,一经推出便很受欢迎。但是这类贷款常常伴随着超高的利率,而一些借贷者因为缺乏信用意识和借贷风险意识,只管当下借钱应急,不管能不能及时还款,为了借钱到手,多高的利率都愿意承担,砍头息、高利贷也未及时甄别,一旦出现还款逾期等违约行为,在借贷公司不当催收方式的逼迫下,贷款人可能还会陷入套路贷、连环贷的圈套,面临个人难以承受的债务风险。也有一些小微企业借助互联网信贷平台,得到了融资机会,但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尽管主观上没有违约的故意,也客观导致了违约的结果。

另一种是在网络借贷中出现的主观恶意违约行为,比如逃废债行为。在网贷行业出现暴雷潮时,有的贷款人借平台出问题,故意“逾期不还款,等待P2P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以逃避还款义务,从而更加剧了网贷平台风险的爆发。”[2]

(三)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一种金融交易,旨在利用制度差异性所创造的套利机会,来获取利润或降低成本。”[3]它是“市场主体利用制度之间的差异和不协调来转变外部制度约束或进行因制度障碍而不能直接进行的经济活动,以此来获得成本的节约或竞争利得。监管套利的实质是减轻监管负担的行为。”[4]即金融主体利用监管制度不完备、监管标准不严格,惩治力度小、违约成本低的空子,打擦边球,逃避监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问题,很大程度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缺少社会责任,进行监管套利相关。比如一些P2P平台,作为撮合融资双方交易的中介平台,本应只承担信息中介的职能,收取中介费。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平台不甘心只赚点中介费,违规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甚至非法集资,建立“资金池”,进行资金的期限错配,实施类银行的信贷功能,但却没有像银行那样的进行实名认证、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严格的监管约束。由于资金流向脱离监管视野,导致消费者和客户利益的面临巨大风险。当前,网贷行业正处于合规验收、备案的深度整改期,不少网贷平台为了逃避监管,主动退出,又将视野瞄准了尚处于监管空白区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摇身一变,把P2P平台改造为互联网理财平台,开始新的监管套利活动,从而继续为未来的风险积聚埋下伏笔。

二、互联网金融伦理问题之根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过度逐利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种败德甚至违法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过度逐利有着直接的关系。在金融活动中,以最小的风险实现最大的利润,被当做是“所有金融领域从业者和公司经理人的一种不可替代的信念。”[5]在合理合规的基础上逐利本无可厚非。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但是,对利益过度追求会使个体产生为了自我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或牺牲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冲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写作注释中,曾引用英国经济评论家托·约·登宁的观点:“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6]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旦相关机构和从业者的“经济人”属性过度泛化、唯利是图,就容易产生种种道德机会主义行为,尤其在缺乏有效的道德约束以及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种种钻制度的空子、投机倒把、欺诈蒙骗、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对于普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如果一味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只在乎投出资金的收益率,而不管平台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也必然会为自身带来极大风险。

(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及监管缺位

任何具有“经济人”属性的金融主体总是在社会现有约束条件下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引导市场的外部强制性力量,它严格限定了主体行为的边界,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防火墙”。但是,在我国,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监管有一个适应期,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现有的监管和法律约束机制存在监管主体模糊,监管专业性较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使得其“对人们追求最大化利用的行为约束软化”[7],从而使各种疯狂投机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就监管而言,分业监管的原则和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之间存在矛盾,造就了各种监管真空地带,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来源和流向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无法及时发现风险并快速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其次,“监管手段落后单一”[8],也使其很难适应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无法实现有效监管。近两年来,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机构和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乱象,密集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支付和网络借贷的规范和引导,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搜索、互联网金融超市、互联网理财服务等领域任然存在监管空白。在征信制度方面,也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征信系统标准不统一,未與央行征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的征信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使得失信行为不能及时得到严惩,导致市场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缺乏。

从伦理文化的角度反思,互联网金融领域里出现的伦理乱象,折射出市场的诚信意识严重缺乏。诚信是市场的基石,也是金融的灵魂。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等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实际上也是信用产品。没有高度发达的信用制度,就没有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但是,当信用仅仅作为一种外在要求,还没有内化为金融参与各方的内在伦理精神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各种欺诈和投机等失信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比如前述的网贷平台“E租宝”,原本籍籍无名,利用各种广告攻势和真人秀节目冠名,赚取社会公众的信任,借助“庞氏骗局”,通过极低的投资门槛和许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高达500多亿的欺诈案例,就深刻的显示了诚信伦理的缺失。对于金融行业而言,信心和信用比黄金还宝贵。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鱼龙混杂,导致大量暴雷、跑路等失信和背德行为,极大的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伤害了投资的热情,引发公众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信任,使行业内秉持诚信经营原则的平台也因此受到牵连,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进而威胁金融稳定与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伦理问题之对策与建议

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体现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不同步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力总是最活跃的,导致各种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而相应的监管、法律以及行业伦理处于滞后状态。为此,必须发挥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能动性反作用,通过顶层设计加快上制度建设和伦理文化建设,规范和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9]制度构成了主体活动的框架,尤其是法律法规作为正式制度,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约束力量,一旦制定并由相关权力机关保证实施,就可以起到强大的威慑保障作用。因此,加快和完善制度建需要先行,唯有如此才有利于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恢复市场信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监管政策层面,一是要加快相关监管政策的完善,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解决跨界监管问题。二是要提高监管部门适应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能力,改进监管技术和方法,实现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的统一。三是加强监管部门对行业危机的预警能力,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在监管法律规范层面,一是要加快完善和细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监管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完善网上银行法规、网上信贷法规、网上证券法规、网上保险法规、网上支付法规、网上金融搜索法规以及网上金融超市法规等规章制度,以日益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市场主体,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态都置于法规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完善征信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将市场主体的诚信积分同主体的生产、经营、消费、信贷、教育、乃至公共交通等各项社会权利结合起来,增加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社会成本。通过健全互联网金融制度建设,坚决打击投机主义、欺诈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义,切实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和合法经营,互联网金融行业必然能重新迎来繁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伦理文化建设

制度是基础保障,文化是内核支撑,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伦理文化建设。尤其是法律法规法规出现滞后和真空地带时,更需要借助内生的伦理道德发挥软性的规范自律作用。互联网金融伦理以诚信为核心,以公平为基础,以合作共赢为旨规,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精神引领和道义支持。事实上,在金融活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之所以能缔结契约,依赖于交易双方需要的互补和交易双方的互相信任。一旦脱离了公平和信用,金融市场就会陷入失序混乱,金融主体也将失去生存发展的空间。加强互联网金融伦理文化建设,首先要重塑社会的“诚信文化”。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宣传,建构诚信高尚欺诈可耻的文化风气,使诚信内化为所有社会成员心灵坐标,产生一种内向的力量,帮助个体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其次,要彰显互联网金融行业对社会的道德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新金融,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资金的存、贷、汇,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其终极目的是通过资金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有效运转,尽可能的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因此互联网金融合理逐利活动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相统一的一面。也只有注重社会责任,实现社会价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利益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法律的保障。再次,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作用。发挥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样的行业协会的功能,让他们去规范引导本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业内的自律意识。只有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伦理文化的建设,使市场重新回归公平、互信、合作共赢的经济秩序之下,新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才会大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崔启斌,宋亦桐.伪众筹诈骗7.7亿 “中间人”引警惕.北京商报.2018-03-23.

[2]杨欣雨,卢凯丰,赵迪轩.中国P2P发展生存问题的创新设想.时代经贸.2018-12-25.

[3]孟凡训,石怡.扶贫再贷款监管套利问题研究.区域金融研究.2018-12-1.

[4]董红苗.制度套利:金融套利的又一种形式[J].浙江金融.2003-11-25.34-36页.

[5]王曙光.金融与伦理:在冲突中寻找和谐.[N]中国经济.2011-12-06.

[6]马克思恩格斯.马恩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2012-09.297页.

[7]欧阳润平.关于金融道德风险的一般分析[J].求索.1998-06.37页.

[8]蒋致远.互联网金融概论[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9-01.192页.

[9]蔡学英.金融危机下的伦理反思与文化重建.伦理学研究.2011-05-15.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的伦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YBB01)。

(作者系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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