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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2019-11-13孙艺萌

现代交际 201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

孙艺萌

摘要:智能机器人是强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具有自我意识,可以深度学习、独立思考、直接推理并解决问题等类似于人的特点,甚至还拥有可以媲美人类样貌的外形、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等,基于智能机器人的电子性、智力成果、人格等属性,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在国内外范围内未有统一观点。比较分析智能机器人法律属性的国内外观点,指出基于其法律属性不明确带来的伦理、道德风险,并提出“电子法人”的观点。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 法律属性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7—0071—03

人工智能技术是当下各国鼓励和发展的新领域,强人工智能下的智能机器人技术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世界范围内各国都未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提出统一或者明确的观点。本文着手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问题,对其进行法理上的分析论证,并提出观点。

一、技术兴起: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和意义

1956年夏天在达特茅斯大学举行的学术会议中,提出并肯定了“人工智能”的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科学的诞生。[1]与传统计算机技术不同,人工智能可以不断感知、模拟人类的思维过程,使机器达到甚至超越人类的智能。通常认为,人工智能具有自学习、自组织、自适应、自行动的特点,有近似生物智能的效果。[2]

如今,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对世界经济、社会进步和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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