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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案件的委托辩护问题研究

2019-11-13吴炫慧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新生代 2019年14期
关键词:程序

吴炫慧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一、监察调查案件委托辩护空白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辩护空白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文简称《宪法》)早在2004年修正案中便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尽管《监察法》在《宪法》的统领下,用总则第5条表明:"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但是这条规定毕竟太过于笼统,在实务中根本不足以保障被调查人的权益,难以真正实现人权保障.此外根据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无论如何不得超过逮捕或拘留之后的48小时."由此包含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应当赋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委托辩护的权利,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优选方式.但是当前《监察法》并没有关于委托辩护的任何规定,监察调查案件中,被调查人根本没有委托辩护的权利,甚至是在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察留置阶段也不享有该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这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规则.

(二)委托辩护空白易导致控辩失衡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本身具有封闭性,这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为此我国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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