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制度创新是一种宪法精神
2019-11-11杨云彪
公民导刊 2019年10期
杨云彪
国家制度的形成,并非直接来自于主权者的建构,而是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化。奥地利学派由此主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观点,植根于對人类历史的深刻观察。无论是现代议会制度的开山鼻祖英国,还是通过制宪会议建立联邦制的美国,或者是实行人民民主的中国,都无法脱离制度演化的人类文明史的规律。
当然,主张制度演化并非否认主权者可以制定制度,而是要说明主权者制定制度必然有其认识论和实践基础。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如果没有欧美宪法基础,没有中国人民在行宪过程中一系列的外生于宪法的制度创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就像市场经济,在我国修宪确认乃至于政策鼓励之前,市场经济其实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市民社会,区别在于规模大小和是否得到主流意识形态肯定而已。
由于人类社会的多样性,法律制度的形态也就各异。一者如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体系,一者如普通法系的惯例与衡平法体系。后者更能体现通过社会变迁推进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而前者也同样不能否认这个规律,区别只在于其变化需要通过对制定法的修改来完成。
如果否认社会变迁和一系列外生于制度的社会关系演化最终改变了制度本身,或者认为一项成文制度应该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不仅无法解释制度形成的历史逻辑,也无法解释人类历史进化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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