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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架起畅通的“民意桥”

2019-11-11

公民导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立法法陈述听证会

2019年5月7日,在《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烟台市长岛县召开立法听证会,将“立法听证会开到渔民家门口”。

2017年7月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石家庄市召开《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我国,立法听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率先启用的。

首次立法听证的“试验田”

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坚持开门立法。要求选择若干重要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公开刊登,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

选择哪部法规?时任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的陈之泉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社会影响面较大,关注度较高,自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内部讨论后,向常委会打了报告,希望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改作为首次立法听证的‘试验田,也希望通过公开的立法程序,纠正建设工程领域的不正之风。”

建筑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规修订随后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中,成为首次立法听证会探索的最佳对象。

当年9月,广州民众的热情因为一场听证会而持续高涨。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在全国开了先河。

听证会上的“唇枪舌剑”

1999年8月30日,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在新闻报刊上刊登了公开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消息。

此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短短几天,报名在听证会上发言的有30人,还有30多人要求旁听。他们大部分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律师、专家学者、在校大学生等。

9月9日,立法听证会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如期举行,吸引了境内外28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前来采访。听证会正式开始后,随着首位发言人的观点抛出,正方、反方针锋相对,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招标发包范围、招标限额过高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当时,不少媒体在报道时用‘一场特别的会‘唇枪舌剑来描述听证会现场。公众反响之热烈,超出预料。” 陈之泉说,“我们还为那次立法听证会制定了一个程序性规则,虽然只有短短的7条,但确实有力保证了听证会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内第一个立法听证程序规则”。

会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内容及听证人的发言记录进行了研究整理,编写成共47页的听证报告书,作为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的参阅资料提交给常委会会议。

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上的意见,有不少被采纳。

立法法确立立法听证制度

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内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后,这种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开始普及。

1999年10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制定《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随后上海、河北、浙江、湖南、天津、山西、四川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实行立法听证会制度。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此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听证会最大的特点在于:

一是公开、透明。听证的内容和焦点问题事先向社会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听证会对媒体开放,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事项和各方面的意见。

二是公正、客观。组织者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持不同观点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面对立法机关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使各种不同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

三是程序性强。为了保证听证陈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听证会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作出规定。

四是注重实证。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其理由要以了解的事实作依据,要有实证性资料作支撑,听证会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

五是听证结果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

(据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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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次立法听证会: 激烈而理智

2002年9月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

当时,重庆的房地产产业发展迅速,但一直存在着物业管理立法缺失、制度滞后、业主与物管组织之间关系不顺等问题。针对这一久拖不决的问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特意委托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草案出台之后,就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修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举行了重庆市首次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上,代表业主方的陈述人和代表物管公司的陳述人各12名。“旗鼓相当”的布局,突显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对于首次业主会议的启动方式以及业主会议与业委会的职权划分,双方相互认同——陈述在第一个议题上平静而过。交火在第二道“阵地”上开始了:物管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划分,生命和财产安全,马虎不得。“我是保安,我尽职了,我没有责任!”“你是保安,你不保安全,请你来做啥!”

第三个“阵地”更是敏感地带:维修基金,这可是一笔巨额费用。“由谁掏腰包?还是开发商拿吧!得对房子的质量负责到底。”“不对,该业主拿!谁使用,谁出钱。”

争论很激烈,但也很理智。时任市人大领导的评价是“没有人身攻击”,攻守都遵循裁判的约定,“很有气度”。主持人还“优待”市消委,给了10分钟,这说明,在立法机关的眼里,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消委,对物管立法的意见很有分量。

历时3个小时,陈述人尽量简洁地表达了意见。最后,市人大根据这些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条例修改稿,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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