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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收缴现状探析

2019-11-07丛树平

知识产权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专利费专利制度专利法

丛树平

内容提要:近些年,中央更加意识到了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占据的关键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着重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专利收费收缴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梳理浅析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发展历程,从宏观政策导向、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等多个纬度进行分析和思考,就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工作提出建议。

一、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办理其他手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律规定向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包括以下四个特征:收费的依据是专利法及其细则;收费的主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的时间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收取;收费的对象是专利权人和其他缴费人。

专利收费收缴通过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属于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非营利性质的非税收入国家财政收入,应全额上交国家财政。

二、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发展概述

(一)我国现行专利费用体系的演变

三十多年来,在专利方面,专利费用体系占据了十分关键的位置,它与专利制度相生相长,推动了专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首次提出专利收费是在1985年,考虑物价上涨、汇率并轨、遵循国际对等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专利申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作过六次大的调整。同时,考虑到困难群体变化等因素,专利收费减缓政策也进行过八次大的调整,目前按照新的费用标准和减缴办法执行。

专利费用制度作为我国专利制度中十分关键的一个方面,很大程度上推动和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发展。三十余年来,专利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几经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7条规定,申请专利以及提交专利材料时,要根据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2条第1款中明确说明了具体的收缴专利费用的内容,以及缴纳费用的要求。缴纳的专利费一共包括十三种: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裁决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专利证书费、优先权证明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发明专利审查费、复审费、申请费、异议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及年费。该公告明确了不同费用种类、专利种类的缴费费用。还说明了一点是,国外申请者、专利者在缴费的时候,要注意汇率的转换,通过外币进行缴纳。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了(1992)价费字313号文规定之后,经过一系列的修改订正,公示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第33号),具体的实施日期是1992年10月1日。主要的更改内容是三大缴费内容:一是附加费,具体包括了说明书和权利规定;二是专利文献印刷费用;三是手续费用,共计16种费用。同时,调高了其他费用的费用标准。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正式被提出。1992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通过发布。在1993年1月1日开始,专利法正式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的基础之上,对应缴纳的项目和缴费要求标准进行制订公示(第36号)。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1994年发布《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文),具体对专利缴纳内容和要求规定做了调整。本次调整调提了费用标准,取消了异议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案于2001年6月15日正式公布,2001年7月1日,开始实行。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进行修订之后的缴纳内容和相关公告(第75号),主要目的是适应专利法及细则的修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法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专利费用进行了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2月9日公布了《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制定专利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2017年6月22日公布《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下调集成电路布图等专利收费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4月12日公布《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停征专利登记、印刷、变更等费用。

(二)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方式和减缓政策

我国专利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收取后需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我国的专利收费标准是根据成本补偿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和国际惯例原则等综合考量后提出建议方案,经过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独立的收费定价权。

目前,我国专利收费的财政收缴是国家财政非税收入并向国库集中汇缴。主要范围为:中央执收单位在境内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时,可使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它的特点是:既可以满足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金收缴要求,又可以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安全的信息反馈服务。

1.专利费用缴纳方式

现在,缴纳专利费用的方式有很多,例如:银行转账、邮局汇款、专利局缴纳、专利网上缴费系统支付等方式。不同的缴费方式,具有不同的缴费特点。对于专利局收费窗口现金、POS刷卡、支票以及代办处窗口缴费形式,缴费人能够通过窗口查询到应缴纳的专利费用,缴费的金额准确,获取收据比较及时。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由于汇款时,费用信息易遗漏或者出现错误,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业务处理。如果申请者通过网络在线缴费系统缴费用,可以看到应缴费用,再通过网银支付,足不出户完成费用的缴纳,此种缴费方式费用划转及时,费用信息时时与审查系统交互,方便快捷,适应于未来的快速审查模式对费用的要求。

2.专利费用减缓政策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制定了以下几部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专利费用减缓政策统计表

通过费减政策调整可以看出,专利费用减缓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费减主体和费减比例,费减主体由只对个人申请减缓扩大至单个单位申请人、两个以上个人申请人、个人和单位申请人的组合。费减比例也由最早的80%不断加大,变为个人85%,单位70%,两个个人或个人和单位70%。减缓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减缓的条件和标准都有了大幅调整,减缓的周期也有较大的延长。

(三)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影响因素

1.国家宏观政策对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影响

(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励作用

在2015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总值。在创新创业方面,国家投入更大的关注度,创业和创新对中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还实行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用以激发大众的创新动力和热情,继而促进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就知识产权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小公司开始逐渐关注,在国家的政策之下,相信其对专利收入的增长起到促进作用。

(2)“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调节作用

数量不减,质量更优。通过对专利质量的调整,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专利的授权率和维持年限,进而起到增加专利收入的作用。

2.国家惠民政策对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导向

综合考虑专利申请量和保有量变化对专利收入的影响、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策对专利收入的影响、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专利收入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为平稳,在2010年的时候,增速是10.6%。在2018年的时候,增速是6.6%。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经济增长速度变慢。具体有国民生产总值、国家科技研发投入、出口额等的增速均放缓,种种迹象均表明企业盈利空间缩小,也势必影响企业创新热情和对专利申请的投入。

从2016年开始,我国对原专利费用减缓的办法进行修订,给出了一定的优惠政策,重新修订了减缴政策和收费标准。这些政策的修订,一方面,对专利权利人放宽了条件,给企业和个人减轻了负担;另一方面,对专利收费收入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

3.中央非税收入改革的政策导向

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工作是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提高财政非税收入的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配置能力以及财政管控能力。近年来,为了健全政府公共财政体制,规范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约束政府收支行为,多个部委、省份陆续推行包括财政直缴和票据电子化等措施的政府非税收入改革。

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将探索由集中汇缴向财政直缴、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转化。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工作基于专利收费业务和流程,存在费用种类和期限复杂、费用收缴与审查关系紧密、收费业务量庞大、发生的退费情形多、存在国际代收代缴业务等特点。我国专利收费收入财政直缴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系统工程,流程复杂、业务繁琐,涉及到的利益干系方繁多,涉及到相关的方方面面,要从整体来看问题,不仅要有整体的掌控,还要创新、务实。

4.地方资助政策对我国专利收费收缴的影响

目前,地方政府依据各自情况,有不同的专利补偿规定,推动创造性,提高创新能力。在国家进一步提倡创新的大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也会通过调整资助政策,确保专利数量的稳定,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而资助政策的调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四)我国专利收费收缴需要改进的方面

专利收费收缴的费用是政府调控专利制度运行效果的经济杠杆和工具,还是政府维护专利制度运营的必要收入来源,不同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和标准。专利制度起源较早的美国、英国、日本在专利费用政策的调整上与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在专利制度起步阶段我国的专利收费收缴费用体系在鼓励创新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科技的创新,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科技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在专利制度不断完善调整的大背景下,专利收费收缴工作作为专利制度运行的润滑剂也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整体部署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专利收费的费用体系和费用种类为例,2017年、2018年费用体系调整之前,适用的专利费用体系是2001年调整公布的,而当时的环境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国民经济收入的整体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创新驱动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让专利收费收缴工作助力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日益凸显的焦点。申请人、专利权人、社会公众、国家财政管理对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专利费用体系、部分费用的设置、年费标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费减政策的作用等方面存在诸多诉求。

1.专利费用体系调整的主动性还不够

从我国专利收费收缴体系演变的历史进程不难看出,专利法实施的三十余年中,2017年、2018年费用体系调整之前,我国专利费用调整的频率不高,共调整过四次,平均七年一次,调整频率比其他国家略显缓慢,调整的主动性不强,以被动调整为主。专利费用的调整主要是适应于专利法修改的适应性调整,专利费用调整标准以适应物价上涨因素为主,专利费用体系在专利事业的发展进程中作用发挥不明显。而在韩国,从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专利费用调整过五次。日本在其1999年至今的四次专利费用调整过程中,有以鼓励发明为主导,降低申请成本为目的专利费用调整;也有为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参考国际惯例降低授权后专利年费以鼓励创新为出发点的费用调整。

另外,我国专利费用体系整体调整的自主性、灵活性不够。基于我国发展,国务院价格管控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机构共同制定专利费用的标准。①参见201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整个专利费用的调整过程中,既要考虑物价水平,还要兼顾国情、公众诉求等因素,因此调整的灵活度、可操控性不强。未来我国应在充分发挥费用体系鼓励创新的政策上,及时做出适应性调整。

2.成本补偿角度考量,专利收费收缴与审查业务实际不匹配

专利收费收缴制度对于专利的发明而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效果,并且也平衡了经济发展的状态,对共享成本而言有补偿的作用,也避免了垄断专利阻碍发展的情况发生以致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收费收缴的体系设置,按照审查成本的测算,我国审查阶段的收入无法支撑目前付出的审查成本,不符合审查成本的补偿原则。同时,申请费过低会降低专利申请的门槛,造成申请质量的降低,同时会造成审查资源的浪费。而授权阶段的费用过高会增加专利权人的负担,不利于专利的成果转化。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技术创新在未来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将占具主导地位。2017年、2018年费用体系调整之前,专利费用体系一直保持了不变的结构。目前的费用体系在鼓励创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方面的作用还有很大的空间,与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匹配度不高。在专利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前提下,应调整专利费用体系结构,用专利费用平衡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适度优化专利收费收缴体系,优化审查流程,既能减轻缴费人的成本支出,又保持了缴费人总支出基本不变,还能使专利收费收缴体系的设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专利收费收缴工作作为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

3.专利收费费用计算复杂、容易错缴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说明了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和计算方式,但是目前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极其复杂,导致很多因计算错误造成的专利权失效或逾期恢复等法律后果的产生。

4.多错重缴有待解决,费用种类和审查流程有待优化

专利收费收缴业务存在费用种类和期限复杂,费用收缴与审查流程关系密切,收费业务量庞大、发生的退费情形多、存在国际代缴业务等特点。目前的收费收缴流程中没有事前建立所有缴费项目准确的应缴费用信息,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精准缴费,无法避免产生财政退库的情形,发生退款情形多、数量庞大、退款手续繁琐、退款难度大。解决专利收费收缴中存在的多错重缴的现象,需对涉费审查流程进行一定优化和改造。

5.现有专利费用的缴费方式传统、受众面小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银行/邮局汇款转账、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等传统缴纳方式上,增加了网上缴费。但目前仅适用于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没有覆盖全体缴费人,在手机银行APP、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移动支付方面,与社会大环境和公众的支付能力,差距较大。在移动支付的用户群体和移动支付的手段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国外专利收费收缴情况对比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制度得以进一步突破,要学习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优点,消化吸收国外专利收费收缴等财政非税收入的可行经验和理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因应社会发展和经济调整,提出最适合我国创新环境和发展阶段的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包括专利收费收缴在内的等多项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优势,有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下面将就国外主要国家及组织的专利收费收缴情况进行介绍和对比。

(一)美国专利收费收缴

美国专利收费收缴的种类和标准均在法律的层面加以规定。具体规定在2011年修改的《美国法典》第35编《美国发明法案》第11节中。依照相关法案,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对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在美国,进行专利费用的缴纳主要有三大主要特点。

1.成本补偿、激励创新、扬优抑劣

(1)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费用种类非常多,涵盖了专利申请致授权后保护的全流程。除了一些申请、授权、维持等主要费用外,还包括很多服务费用。总体来讲,美国专利的费用种类相对较繁杂。

(2)费用标准调整频繁而灵活。美国专利商标局每两年要对收费进行审查,评估收费是否反映当前成本或市场价值。费用调整与国内消费指数紧密关联。

2.减免政策覆盖面较广,基于诚信体系建立

美国的费用减免政策覆盖面较广,无论是从享受减免的主体还是减免的范围,都体现出助小扶弱和普惠的原则。美国的费减政策主要是基于诚信体系建立,即采用申请人自行申报的方式。申请人自行确定其身份是否符合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默认其为合格,然而一旦发现申请人的申报存在严重过失或欺诈行为,会严重影响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

3.注重国际交流合作

美国一直拥有着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其先后加入了多个国际条约。特别是2013年加入了《专利法条约》的举动,借助国际条约,更加强化美国专利制度在全球的影响力,是美国在全球专利制度一体化和统一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发挥国内和全球领导作用,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政策、保护与执法的发展”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

(二)日本专利收费收缴

为满足日本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日本专利费用体系自1959年设立之初就与专利制度相伴而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此后进行多次调整和完善。费用调整是在“谁享受行政服务利益,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下,应当对专利业务支付必要经费以使得收支平衡,同时考虑申请奖励等方面来综合设定费用标准。②参见《工业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载http://www.jpo.go.jp/seido/rekishi/rekisi.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8 月1 日。

自收自支的财政政策是日本专利局专利收费收缴制定的基础。1984年7月开始,日本专利局预算从普通财务中分离出来,依据《特许特别会计法》实施特别财务,原则上自收自支。

自收自支的财政制度,使得日本专利局在制定专利费用标准时更加灵活,以适应日本国内经济形势和海外专利布局需求,进而促进相关产业及扶持特定企业发展。

日本专利收费收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自收自支的财政政策是日本专利局费用制定的基础;2.费用种类大类少,小类多,费用体系设置复杂,部分费用种类与他国不同;3.费用标准调整频繁,日本专利局得益于自身特性,费用标准在满足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申请人申请意向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而动;4.缴费期限短,救济途径少;5.费用减免制度细化程度高,与日本国内其它扶持政策结合度高。

(三)欧洲专利组织专利收费收缴

欧洲专利组织的成立源于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组织分为两个部分,行政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共同构成了欧洲专利组织,前者是在欧洲专利局局长预估费用和拟定草案之后进行核准,并对法律法规进行订正变更;后者主要是在行政委员会的管理之下对专利进行核实和确定工作。③卢宏:《欧共体工业产权法律的一体化》,载《知识产权》2001 年第6 期,第38-44 页。欧洲专利局负责收缴专利授权前的相关费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国家专利局负责收缴专利授权后的费用,完成收缴之后,二分之一的收入要缴纳至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是一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机构,仅负责审查和授权,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

(四)韩国专利收费收缴

韩国的专利收费收缴作为专利制度的组成部分,伴随韩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而发展,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专利费用体系建立以来,韩国不断调整和修改,特别是近年来的调整更为频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有法律政策的支持,韩国知识产权局虽然是政府公务部门,但实施自负盈亏的企业制度管理,自收自支的财务制度,这使得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人员激励措施、扶持特定企业等活动方面更为主动和灵活。同时,也可以依靠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的修改与相关政策的出台调整上述制度。④参见《韩国知识产权局情况介绍》,载http://www.sipo.gov.cn/gjhz/qkjs/102030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8 月1 日。

(五)英国专利收费收缴

英国知识产权局是自收自支单位,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自身创收,英国专利收入收缴采用自主定价制度,是由英国知识产权局自主定价的。英国知识产权局承担着推动社会创新的职责,因此一直在自身的创收与社会的发展中追求最佳的平衡。例如从1991年至今,总体是略有提高的趋势,但是提高幅度很小。在1997年,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发明创造的申请,大幅度降低专利收入收费,直到2006年,审查费才再度调高。⑤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局情况介绍》,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gjhz/qkjs/102029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 年8 月1 日。

(六)澳大利亚专利收费收缴

在1992年以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实行收入上缴国家财政,支出主要由政府负责的方法;1992年以后,成为开始采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机构。因此费用政策主要体现成本弥补的目的,保持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财政的稳定性,并关注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效益的实现。同时通过相关专利法规,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⑥参见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官网。

(七)小结

通过横向比较国内外各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收费收缴的制度和政策,我们可以发现,国外主要专利组织的制度设计都是以公务部门为组织架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财政政策,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制定专利收费收缴的标准,充分地利用经济杠杆,在人员激励措施,以及扶持企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更积极的作用。同时,所具备的公务身份又使得其可以保持知识产权领域的财政稳定性。

四、对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工作的建议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工作,可以基本满足当前收费和收缴的基本需求,同时随着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需求,我国专利收费收缴未来的工作,也应该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以下将基于国情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借鉴国外专利收费收缴的经验,提出几点建议思考。

我国专利收费收缴是财政非税收入统筹下的一项工作,必须要注重工作的合规性,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财政政策要求及导向制定制度和设计流程。同时要注重专利收费收缴工作的全局性,要从全局的角度统筹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审查业务的需要、系统建设需求等,实现各利益干系方的互联互通。

(一)持续简化专利费用种类

我国专利收费收缴工作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实行,目前的费用种类,无论对社会公众还是对收缴工作人员,都很繁琐复杂。建议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简化优化费用种类及缴费机制。同时也要考虑到专利收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承担行政成本补偿的作用,还承担着经济杠杆工具的作用,在专利制度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与时俱进的设计和调整专利费用种类,可进一步促进发明创造进入公共领域,有效调配审查资源和公共资源,平衡各方利益。

1.合并简化收费种类

以发明专利的申请为例,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与发明专利申请费合并,使得三种专利在申请阶段的缴费更加统一简洁。

2.简化年费梯度与标准

发明专利年费由原来的6个梯度减少为4个梯度,即每5年为一个梯度;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由原来的4个梯度减少为2个梯度,即每5年为一个梯度;外观设计专利因加入海牙协定影响保护期需延长至15年,专利年费由原来的4个梯度减少为3个梯度。

3.将年费滞纳金改为固定比例计算的方式

目前,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极其复杂,导致很多因计算错误造成的专利权失效或逾期恢复等法律后果的产生,建议将滞纳金的标准修改为固定比例,不再按照逾期的时间长短逐月累加,极大地简化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二)进一步优化专利收费收缴程序

以财政相关政策调整为契机,深入研究专利收费收缴及涉费审查流程,以简洁实用为设计目标优化流程设计,助力审查质量及审查效率的提升,提升专利收费对社会公众服务水平,提供快捷智能互动的专利缴费服务。优化专利缴费流程和方式,应用新技术,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尽快实现专利收费收缴的程序简化和优化。

(三)调整优化专利审查流程,减少多错重缴现象

专利费用的收取与申请案件的审查流程密切相关,要完全实现精准缴费,需要对与专利收费相关的审查流程进行优化和改造。可以采取以下流程加以优化,提高专利收费收缴效率,助力审查“提质增效”。比如专利申请人需要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一些相关的材料证明,然后会有形式核查的过程,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案件申请再建立相应的应缴费种和费用,并向相关权利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相关权利人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费。业务模式上实现费用账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并行处理,大幅提高费用入审效率,同时通过自动化、智能化处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从手工纸件化处理转型为系统自动化处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费用入审效率。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查系统可以有明确的依据事前建立应缴费种和费用信息。可以通过发出缴费通知书的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每笔专利收费的金额和期限,将从根本上解决缴费人多错重缴费用的情形。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在线支付用户范围,丰富移动收缴手段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加强缴纳专利费用的便捷性,提高缴纳的效率。在对社会公众的服务上,满足社会公众对专利收费业务的各类迫切需求,实现多途径缴费、多维度费用处理信息互联互通。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尝试探索:1.扩大在线支付的用户范围:目前在线支付的用户仅限于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将在线支付用户范围扩展为实名注册的全体缴费人。缴费人可登录专利缴费平台(系统升级改造后),查询应缴费用、生成缴费订单、获取缴款码并成功缴纳费用。2.丰富移动支付:缴费人除了可以选择网上在线支付外后,也可以选择其他的缴费方式,比如说通过微信缴纳、支付宝缴纳或者手机银行APP。利用专利缴费平台、移动应用程序、微信服务等主流高效移动信息通信模式,增强与缴费人的信息互动,既顺应了社会公众移动支付的需求,又丰富的在线支付的手段和方式。

结语

我国专利收费收缴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财政非税收入的形式之一。应当顺应宏观财政政策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需要,积极探索研究财政相关政策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而最大化地发挥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非税收入的经济杠杆作用,平衡财政预算、扶持创新、激励人员,发挥引导和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作用,更好地发挥专利收费收缴对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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