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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现状的研究综述

2019-11-06白玉谢昌醒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16期
关键词:中国问题对策

白玉 谢昌醒

[摘 要]乡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更好地指导我国当代乡村社会治理的伟大实践。目前学界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理论基础、治理主体、治理的困境及原因、解决途径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然存在内涵研究不透彻、重个案研究、定量研究不够、对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此,学界应从多视角出发,把握研究的整体性,注重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结合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实际,多微观分析,以此来增强研究对策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中国;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1 国外学者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研究情况综述

国外学者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兴起于19世纪末,并且结合国外相关治理理论对我国乡村社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的内容大体涵盖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乡村社会治理理论,并从多视角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进行深入分析。

1.1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

综观国外学者的研究,我们认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至少有三点:一是获得民众的广泛信任以动员政治支持;二是能够提供满足村民需要的良好公共服务;三是具有良好的冲突协调机制以有效管理冲突。

1.2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

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整体性治理理论。认为经济、政治、教育和环境等是一个有机整体,治理者需要对治理对象从这几部分进行治理才能实现目标;第二,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围绕自主治理,允许多个权力中心或服务中心同时存在并相互配合,以此对社会进行更好的治理和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三,元治理理论,意为“治理的治理”。通过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重新组合治理机制,使之有效性最大化。

1.3 关于对乡村社会治理的视角

学者们研究的视角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社会学视角、经济学视角和政治学视角。

(1)从社会学研究角度出发,主要有以下几位学者的研究:葛学溥(1925)通过对广东凤凰村的考察研究,提出了“家族主义”这一概念,认为家族是所有价值判断的基础和标准,村落所有的其他制度都是围绕“家族主义”这一核心;日本国内相关学者围绕着中国农村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这一命题对中国农村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费正清(1987)也通过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研究,认为中国存在两个不同的社会,一个是农村社会,一个是城市社会;黄宗智(1986)在对中国乡村是乡绅社会的认知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乡绅—村庄”的三角解说模式和“第三领域”的概念;杜赞奇(1988)在黄宗智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农村基层领袖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扮演的是“经纪人”的角色,并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国家政权内卷化”等概念。还有学者认为现今中国行政权力的边界较之于人民公社时期更加深远,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是“蜂窝结构”。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不仅没有纵向减弱,反而在村庄之间横向增强了。

(2)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主要有以下观点。卜凯(1936)从农业生产成本方面认为,农村传统的个体耕作制具有其内在合理性,但也存在着自身的诸多缺陷。在农民自主经管的基础上,如果国家能够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为出发点对农业发展进行帮扶,就会大大提升农业产出的质量;还有学者根据改革开放后某些乡镇经济快速崛起的现象,进一步提出了地方“政府法团(公司)主义”概念,认为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试图通过创办集体企业获得财政权力,从而助推了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地方集体乡镇企业的崛起。直到本世纪初,Wang Y(2016)等学者在基于中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流失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规模的劳动力外流导致的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和非农化是引发中国农村走向衰败的主要原因。

(3)从政治学角度出发,主要以改革开放作为时间节点,有以下研究:改革开放前,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多集中在农民、农村和國家的关系问题上。杨庆堃(1959)在对广州近郊鹭江村进行细致调查后,从宏观层面阐述了自集体化后,鹭江村农民、农村与国家三者间的关系;葛迪斯(1963)在基于对江村调研的基础上,认为江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向了新的辉煌。

改革开放后,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部分转向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等方面。有学者通过对村庄治理主体的分析,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地区产生了两类社会精英,一类是符合传统道德需求的精英,另一类是符合国家意识形态需求的精英。弗里德曼(1991)等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并非国家政权深入乡村各个角落,是村干部控制了村庄和村民”。国家对于农村的治理主要依靠的是地方的精英;在村民自治实施以后,Manion(1996)通过对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村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进行关联性研究,认为环境、文化和人均会对民主选举的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左右乡村治理的实际效果。同时,有学者还认为,改革开放并没有释放人民的积极性,反而进一步被束缚。

2 国内学者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研究情况综述

“乡村社会治理”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以来,学界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颇丰。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学界主要针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治理的主体、治理的困境及原因、解决途径、治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

2.1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研究

从宏观层面来说,徐勇(2000)认为,村治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贺雪峰等学者进一步解释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地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

从微观层面来说,张润泽(2006)等人从治理的内容上分析,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是一种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均包含在内的整体治理,而不单是研究村民自治。李建兴(2015)从参与主体层面分析,认为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就是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乡村村民共同合作,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共同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维护村落公共利益,推动乡村发展的过程。张广花(2018)从治理的手段层面分析,认为“乡村有效治理是将自治、法治、德治嵌入治理实践中,实现‘三治合一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乡村善治的目的”。

2.2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研究

(1)乡村社会治理单一主体说。钟涨宝等人经过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基层政府,已经“行政化”的村民委员会并未充分扮演村庄社会治理者的角色。与之相反,廖彩荣等人认为广大农民才是现阶段乡村振兴依靠的主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以广大农民为中心,紧紧依靠和为了广大农民。

(2)乡村社会治理双主体说。刘东杰和黄雅兰等人认为乡村治理主体除了正式的权力机构———政府,还包括村庄内部各种得到村民认可的权威组织机构,而且乡村治理倾向于更多地关注政府以外的乡村权威机构。

(3)乡村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说。李建兴(2015)认为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实现,需要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包括广大村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互动合作;林盈萍(2016)在上述学者基础上还认为,多元共治的主体中还包括乡贤这类特殊群体。除了以上主体,汪小宁(2017)等人认为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主体总的还应包括基层党委。刘丽等人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在客观上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乡村治理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却仍然没有标准答案。但他们认为,乡镇政府依然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村民自治依然是乡村治理的实质主体,村庄精英是乡村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2.3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研究

(1)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乏力,导致乡村社会空心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不足。一方面,由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导致乡村人口大量流失,“空心村”增多,但公共服务仍有很大需求,许多乡村,不论在医疗、卫生还是教育上都无法满足村民的需求。另一方面,乡村“空心化”与价值取向多元化交织造成治理乏力。张红霞(2014)等人认为,当下的治理困境包括农村权利诉求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和乡村“空心化”,一方面导致乡村劳动力流失,另一方面又使得乡村社会治理陷入政府纵向治理能力不足和村民横向自治能力缺失的困境。

(2)乡村基层政权建设艰难,导致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举步维艰。钟涨宝和潘丽娟等人在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的自身困境研究后认为,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一是基层政权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精简不彻底、不到位。二是村、乡两级债务和财政缺口加剧,基层政权的财政来源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三是乡镇基层政权功能日益弱化,导致现在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了基层政府的代理人,并且包括选举、决策与管理在内的自治全过程缺乏监督,基层民主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受到很大质疑。因此要深化村民自治制度,实现我国基层民主现实化、具体化。四是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阻碍重重,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难点表现在传统治理与现代法治治理的统帅之争、传统治理观念与现代法治治理理念的合法性之争以及村民对传统治理方式与现代法治治理方式的认同感之争。

(3)乡村社会关系日渐松散,加强化解宗族势力负面影响。唐茂林和吴碧英等人认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在于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村民之间的集体意识、协作意识和能力衰减,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疏松、优秀传统道德规范日渐缺失、村落社会日渐原子化。然而在重构乡村社会凝聚力的同时,吴碧英(2006)认为,村落宗族势力的复兴对乡村社会治理而言是个不小的冲击,必须化解村落宗族势力的负面影响,才能保证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

(4)乡村生态治理难度大。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乡村在逐步接受落后产业转移,生产“三废”和生活垃圾与日俱增,严重地破坏乡村的自然环境和危害乡民的身体健康,武中哲(2016)认为,当下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着村庄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日渐恶劣,村民的生态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造成难以进行有效治理的困境。因此国家适时地提出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治理乡村环境,但是依旧面临任务重、难度大等问题。

2.4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困境存在的原因

(1)村民自治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辛允星(2009)从宏观层面分析认为,“中国当前的乡村治理本质上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在国家的生态政治环境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推行草根民主实践注定是畸形的和不能成功的”。也有学者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困局之所以会产生,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没有构建起一个与当前乡村社会重大变化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

(2)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功能发挥不充分。黄胜胜(2015)从乡村社会治理微观角度分析,认为乡村社会治理之所以推进不順,在于基层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职能转变滞后、村民的政治参与度较低。屈均冠从乡村治理的主体出发,认为当前乡村人口的缺乏是造成乡村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张强等人进一步认为当前指导城乡关系的观念不能再停留于鼓励“人口迁移”上,而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城乡间各种生产要素双向流通。

(3)现代化传媒信息技术导致村规民约等传统规范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起到的作用日渐衰微。李丹认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甚至已经将覆盖面延伸到了乡村。在给乡村带来多元信息的同时,也将相当多的负面信息传入到乡村社会,影响了乡村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并且认为,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传统价值体系被打破,约束村民的道德规范也日渐受到冲击。这使得乡村社会矛盾增多,乡村道德呈“碎片化”。窦玉鹏(2018)等人也认为,正是由于现代传媒发展导致乡村人口的流失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导致了乡村中村规民约的内生约束机制日渐式微,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度也随之减弱。

(4)政府对乡村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支持力度不够。武中哲(2016)等人基于乡村社会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认为乡村社会治理之所以出现困境在于“改革过程中农村社会公共性的缺失”。基层政府囿于自身能力,对乡村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显得力不从心。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过程中,基层的服务没有跟上。

2.5 关于解决乡村社会治理困境的途径

(1)划定和厘清基层政府与组织关系,建立现代化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体系。赵树凯基于对政府内部职能分工的分析,要求界定和厘清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建设好基层政权,使之运行畅通无阻。魏三姗(2018)也认为,乡村基层政府应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关制度,以此保障乡村社会治理顺畅。李小妹(2015)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实现,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农村社会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在治理过程中的行动协同化。在应该构建何种治理体系方面,王亚华(2017)等人认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当前应基于农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将自治、法治、德治融入进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实现“三治”融合,进而形成有序、有效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胡红霞(2018)等人认为,当前要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一是要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并深化村民自治的实践;二是要在乡村治理的现实基础上建设法治乡村;三是要吸收服务于乡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社会组织进入乡村社会;四是注重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软实力和道德约束作用。

(2)注重乡村人才建设,发挥乡贤作用。周春霞(2012)和温铁军(2012)认为乡村人才建设要多方面并举,既重视外源型建设,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机制,引进外来人才,又要坚持内源型建设,要明确乡村中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模式,将乡村的群众在此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且保证乡村的弱势群体也能够参与到这个组织中来,以此来应对农村畸形“空心化”。李建兴(2015)也看到了人才——特别是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所在,认为要充分发挥当代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构建一个包括乡贤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除了建构治理体系,窦玉鹏(2018)还认为要使“新乡贤”“新乡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要依靠相关政策的支持。

(3)建立矛盾预防机制。杨善华(2017)从村民内部关系出发,认为巩固、恢复和重建乡村基层自治组织内部成员的关系能够减少和避免乡村社会中的诸多矛盾,发挥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宫雪芬(2018)也认为,当前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的增多,构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能减少乡村社会矛盾的发生。

(4)充分发挥乡土文化的作用,推行网络化治理。从乡土文化的特殊价值考虑,乡土文化是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凝聚多方力量的黏合剂和发动机,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强大软实力,要实现乡土文化的振兴,进而充分发挥乡土文化的作用,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目的。尹国伟等人认为,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基层政府就必须进行“三+”型(基层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农业、基层党建+农民)网络化治理。这对于农产品营销、村务公开、乡村文化建设等方面均有效果。

2.6 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模式研究

苏敬媛从乡村治理的主体分析,认为乡村治理的模式可以分为官治模式与自治模式。从治理体系分析,认为乡村现在实行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是“乡政村治”,即政党、政府、村民组织共同治理农村社会的三元结构模式。但就乡村社会治理实行的体制模式,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主张实行乡镇自治。20世纪末沈延生就在参照借鉴西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乡治·村政·社有”的新模式。与之观点类似的还有郑法、于建嵘、南刚志也主张实行乡镇自治。温铁军在此基础上,认为应将乡、镇和村三者作出区分,实行村镇并列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村自治组织直接对接县,把乡政府改成乡公所这一上情下达的机构。其二,主张实行“县政·乡派·村治”。徐勇认为,现行的治理结构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其局限性越发突出,必须进行改革,但是他主张实行“县政·乡派·村治”模式(乡级政权作为县的派出行政机构)之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他进一步认为镇级政权也应实行自治。徐增阳等学者也认同上述学者实行“乡派”的观点,但与之稍有不同的是,他们主张实行“乡派”和“镇政”分开,即在乡设立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镇设立一级政府。以上主张多是从乡村社会治理的宏观角度进行的分析,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第三种模式——村社协同。于水(2013)等学者从治理主体日渐多元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未来农村社会治理可采用“有限主导—合作共治”的模式”。吴理财根据改革开放40年来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亲疏程度,认为在乡村先后经历了从“社会分离”到“社会参与”到“社会协同”的过程,即乡村已经完成了从“乡政村治”到“村社协同”。

3 现有研究中的不足与展望

国内外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研究成果颇丰,并从概念内涵阐释、理论基础、治理主体、治理的困境及原因、解决途径、治理模式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充足的研究,为乡村社会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1)内涵研究不够深入。国外学者更多的是对治理理论的延伸引用,传统的治理理论来源于西方,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进行内涵研究的效果不太明显;而本国学者也是在借鉴国外乡村社会治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乡村实际所做出的概括性的界定,导致对内涵研究的深度不够。

(2)从研究内容上看,以往学者们多以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为切入点,尽管现在学者们多以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为研究对象,侧重研究“怎么办”,但多从理论上进行宏观论述,对其论述内容的可操作性没有太多阐释。且研究内容多侧重于乡村治理的主体、基层政权的职责划分、乡村矛盾的解决等,对乡村生态治理、乡村人才回流、乡村社会治安、乡村价值观引导等研究不多。

(3)研究方法上多定性研究,少定量研究,缺乏整体性研究。学者们多采用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但相关量化研究较少或研究数据对研究结论的支撑力度不强。并且以个案研究为主,缺乏整体研究。但这些个案研究是否具有代表性还有待商榷,正如贺雪峰教授所言,这些个案的研究代表的只是某个小范围情况,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其没有突破区域的束缚,就算是再多的个案研究,如果没有将区域研究等结合起来,都不算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4)分析框架不尽合理,对策操作性不强。相关研究多采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这个框架能够分析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但是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还不够具有代表性,尽管有学者提出了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等模型,但没有就第三方领域等进行深入研究,对这样的中间领域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研究也不是很多。并且多以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的体制、结构等为主,但对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现形式以及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产生的系列问题该如何处理没有太值得借鉴的研究。

综合上述分析,针对现有研究中的不足,学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从研究的内涵和对象来看,进行多角度、宽领域、多层次的思考,丰富和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扩大研究的主体范围,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转变,在加大相关有代表性的个体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整体性研究。从研究的内容上来,在宏观把握的基础上,深入乡村社会,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可以对乡村生态治理、村民价值观培育、村民主体性、乡村治理机制、乡村法治建设、加强乡村党组织的治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在优化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加大定量研究,除了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等,还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比较法等进行相关研究。从研究侧重点上看,以十九大精神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为蓝本,结合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乡村生态治理、人才回流、社会治安、乡村价值观引导方面的研究,提高研究对策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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