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参与意愿研究
——基于定州市农户的调查
2019-11-05刘蕾
社会科学家 2019年7期
关键词:农村
刘 蕾
(河北经贸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引言
宅基地对农民的意义重大,不仅提供了农民安身立命的场所,还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展。2007年国务院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布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从而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上也有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在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只允许分配给本地村民,而城镇居民不能够购买农村宅基地,也不能建设农村小产权房。对于集体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而言,不能非法占用农民的集体土地,也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地产的开发。另外该文件也对村民对宅基地的占有面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确定了其他的相关事项,如果在涉及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等事宜首先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如果出售房屋之后的用途是建设住宅就不予批准。这一系列举措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的权益在一定层次上的保护。随着近年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去到城市寻找工作机会,这就导致了有越来越多的宅基地出现闲置和荒废,一户多宅和人均面积过大等现象在部分地区也普遍存在。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不足与农村宅基地闲置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地尽其用,国家开展了相应的探索与建设试点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已经扩大到了33 个县,其中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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