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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基层自治研究

2019-10-30王云开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摘 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新时代下,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散居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的新趋势,如何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如何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实現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将是实现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 基层群众自治 散居少数民族 权益保障

一、 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反思

(一)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现状。我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有3000多万,按照居住状况主要分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农村散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其中,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又分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本文主要对城镇化进程中散居城市的常住少数民族进行研究。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是我国少数民族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的性质属于我国公民权益。

(二)对传统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理念的反思。传统理论认为,“散居少数民族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单独确立起散居少数民族权利这种权利类型。”民族工作存在着特殊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并不能忽略多元一体文化的形成、大中城市各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已不是主要矛盾这些基本事实。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散居少数民族基本权利保护的内容都已作出规定,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现阶段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制定一部特殊法这么简单,而是形成以现有法律为基本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结合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基层自治模式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体系。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重心和难点均在基层。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寻求创新路径,同样应该从基层入手,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大格局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色的科学道路。

(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体现在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增强这一使命意识,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保障,保证他们尽快融入城市,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微观层面落实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除了要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实质具有准确把握外,还要充分认识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困境以及合理的解决措施。在反思传统治理理念的不足,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之后,从事民族工作的不同部门应该结合更加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寻求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创新路径。

三、 基层群众自治与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结合

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民族工作创新的指导方向,是解决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的一个有效路径。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结合,既是对法律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又是促进城市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模式。以成都市为例,藏族和回族的居住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较集中居住在同一社区,另一种是与汉族混居。基于不同的居住模式,散居少数民族基层群众自治的实施模式也不同。针对集中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少数民族达到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规模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要由该少数民族成员组成,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多民族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七条已有规定。当然,无论是集中居住的少数民族居民委员会还是多民族居民委员会,都不应强调其特殊性,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其他管理事项。

(二)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在实践中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虽然属于一种群众自治模式,但同样需要遵守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治,是不断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加强法治建设,努力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居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发挥少数民族的主体作用,尊重少数民族的首创精神,才能调动少数民族参与基层民主的积极性、激发少数民族发展基层民主的原创力。第三,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现象是我国多元一体格局下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重要过程。在如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形势下,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一基本原则,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分布格局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社会治理理念也应该相应作出改变。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寻求城市民族工作的创新路径,结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形成科学的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社区治理体系。这样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并成为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发挥特殊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珂.城镇化进程中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02).

[2] 马伟华,易艳霞.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利保障[J].贵州民族研究,2018(12).

[3] 龙钰,冯颜利.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进程、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J].求实,2014(7).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以成都市武侯区藏族为例”;项目编号:CX2019SP75。

作者简介:王云开(1994-),男,回族,河南商丘,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族法,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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