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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SM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参与主体研究

2019-10-25邵畅志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30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邵畅志

摘 要:针对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领域,学者对参与共治的主体的划分没有统一认识,并对各主体在参与到治理当中的作用及影响关系没有明晰的问题,提出了利用解释结构模型(ISM)进行层级划分,分为“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模式进行研究,其中“下”为消费者,“上”为政府,通过梳理各主体间的影响关系,最后绘制出参与主体的立体有向图,并以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ISM;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0.073

1  引言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自身的健康利益,一直以来是都是大家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繁报道,人民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进一步加剧,对企业乃至政府监管的不信任感也日益增加,政府意识到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快推进了政府的治理模式的转型,具体表现有,由管理型政府转型为服务型政府,由政府主导的一元治理模式转变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共治模式。早在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中,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强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在2017年十九大总结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化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局面”,可见我国对涉及人民根本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构建共治型社会的坚定决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一直处于完善和发展阶段,但由于从监管到共治模式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深入,当前在社会共治的起步阶段,各类学者及各级政府对于社会共治这一模式均处于探索的状态,针对面临的各类社会问题,其需要参与解决问题的主体并没有明确划分,以至于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共治生态,出现问题后,在责任划分等问题上会出现严重分歧。因此,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参与主体进行相关研究,并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走向深入,富有实效。

2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主体的分析与选择

2.1 当前参与主体的分析

在参与主体方面,当前模式表现为“一元”性,即政府为绝对主体,几乎由政府大包大揽所有监管环节、涉及所有监管事项、覆盖所有监管领域,其他主体均被排除在外,或职责不明,影响程度不大。

(1)其他社会力量被排除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之外。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社会组织最不应该被排斥在治理主体体系之外的,因为相对于消费者因专业知识缺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因为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资本天性而导致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够等,社会组织并不存在以上参与障碍。

(2)消费者被排除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之外。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以及最切身的体验者,是整个食品安全规制政策的最终目标指向,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及时将自身所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预警信息传达给政府,并对政府的食品安全规制政策进行监督,故而理应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主体。

(3)食品相关企业被排除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之外。安全的食品首先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规范,而非来自政府强势的规制。所以,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其承担着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食品的义务。

2.2 学者对参与主体的探讨

当下无论社会还是学界均对参与共治主体数量及主体类型的划分没有达成高度共识,既有学者想给出关于社会共治主体的统一范式,也有学者针对食品安全的议题提出更为细致化的主体划分,具体有,张曼提出企业、政府、第三方力量构成共治的“三元主体”;在日本食品交流工程(FCP)中实际应用的是由政府、企业、食品行業第三方合作/服务机构、消费者组织构成的“四元主体”;王名理解为五个层面构成共治,分别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与公民形成的自组织,也就是提出了“五元主体”;陶光灿定义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科研单位及检测机构构成“六元主体”;邓刚宏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第三方认证和检测机构、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专家所构成的“七元主体”等。

2.3 参与主体的选择

由于企业作为被监管的目标导向,政府作为赋予监管权力以及处理监管问题的中枢,故而针对确立这两个主体大家基本达成共识,其中王名提出要单个政府主体需要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主体来看待,强调的是各级政府之间存在博弈以及实质性功能差异的问题。王春婷表示,社会共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针对各种议题并没有统一范式,而要根据具体议题的内容,来做参与主体地选择和适当的应对措施,本人对此观点深以为然,各行业所面临的监管问题和监管方式必然会有差异,故而在主体的选择上肯定会有所不同,在此本文只对食品安全议题进行展开。

(1)政府。在针对该议题,国家从上至下具备统一认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程度小,处理问题导向明确,所以认为在食品安全的议题上不用再细分成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主体。

(2)消费者。对于公众或是消费者参与监管,“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是大势所趋,消费者作为最终产品的体验者,其最终反馈意见以及诉求是政府和企业所关注的源头,故消费者作为参与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的源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最终所有的监督都需要落实到食品生产企业自身,企业信息的透明化,以及企业自身的自查性都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所以食品生产企业参与到社会共治之中是相当有必要的。

(4)其他社会力量。由以上各类主体划分可知,实质问题是针对其他社会力量的选取出现了分歧,但在一些方面具有可归纳性。以日本的FCP模式为参考,其中食品行业第三方合作/服务机构包括:技术、金融、法律、营销等咨询机构或服务商,可见其把政府、食品企业自身及消费者以外的食品行业相关社会力量基本囊括其中,但根据实际功能和作用的简要划分,媒体、技术支持机构、食品行业第三方合作机构、社会组织(盈利和非盈利)他们均可作为政府、食品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影响的主要力量。

根据本国国情的不同,以及方便梳理关系,本文认为应该将除去政府、食品相关企业、消费者以外的参与主体统称为其他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其他社会力量应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专业服务机构、媒体、意见领袖。其中专业服务机构应是与食品行业合作的所有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金融财务机构、营销策划机构等;媒体应是所有具有公众发声能力的渠道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意见领袖并不特指个人,而是具有专业性、公信力、号召力的组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公益性组织、互益性组织等。

故而,综上所述,本文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理解为四个主体参与构成,分别是:政府、食品相关企业、消费者、其他社会力量(专业服务机构、媒体、意见领袖)。

3 解释结构模型要素间的二元关系

3.1 “自下而上”模式

意见信息反馈与汇总的关系。食品作为经验产品,消费者为食品的最终受用者,其拥有第一手的产品反馈信息,根据生活经验可以知道,在政府公信力较低,办事效率低下且消费者数量庞大时,政府很难做出有效的决策,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向食品企业直接反映问题信息,同时也会向其他社会力量进行求助;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同样也会形成一定程度的信息传递和自我监督,并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反馈企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及综合消费者的意见问题信息,同时向站在客观角度的社会服务力量主体提供企业有关信息;在其他社会力量方面,其综合消费者及食品企业双方反馈的信息,进行融合和对比,将所归纳统一呈现的问题信息较为集中的传递给政府;政府将所有信息汇总,可以针对突出问题和企业瞒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3.2 “自上而下”模式

治理信息传达与贯彻关系。由于政府是政策的制定和拥有处置权的主体,参考一元主体监管模式可知,政府将政策制度和问题处理信息直接向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下达;食品生产企业会对下达政策及问题处理的信息传达及贯彻情况进行自我消化,并将政策信息和贯彻情况传递给消费者;在其他社会力量方面,其综合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消费者从较为客观的角度进行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消费者将从多方获取政策和治理信息,可对政府和食品企业有更全面了解。

4 解释结构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4.1 解释结构模型的构建

根据上文总结的解释结构模型中要素之间的关系,分别是意见信息反馈汇总关系和治理信息传达与贯彻关系,可依据该关系进行客观建模。为方便下文的表示与求解,将本文采用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6个影响要素用B1-B6表示,如表1。

4.1.1 意见信息反馈与汇总关系部分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自下而上”模式的各主体要素邻接矩阵A1,其描述了该模式主体要素间的基本二元关系。若A1=(aij)n×n,则其定义式为:

4.1.2 治理信息传达与贯彻关系部分

查阅文献及咨询相关学者得到意识模型,在此意识模型中,各主体的关系为: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拥有贯彻政策信息的源头性;消费者作为信息贯彻最终体验者为最终结尾;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进行贯彻政策信息的中枢,受到多方监督;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信息相互流通,互相监督,并向消费者披露信息,监督企业的贯彻政府政策情况。据以上“自下而上”模式同理可知,由治理信息传达与贯彻关系所构建的“自上而下”模式在其邻接矩阵A2中的形式为:

根据层级划分的基本方法,观察得知{B4,B5,B6}为强连接要素,进行缩减处理,将B4作为层级代表要素。依次绘制出“自上而下”模式的多级递阶有向图。

4.2 划分结果分析

(1)意见信息反馈与汇总关系的层级划分符合“自下而上”模式的构想。信息最终反馈整合方向为B1政府主体;最为表层的客观信息传递和整合在B2食品生产企业主体得到体现;中层信息的反馈和汇总为其他社会力量B4,B5,B6;最深层影响因素为B3消费者主体反馈信息的出现。从以上分析可知,消费者主体的反馈意见为政府获取信息的最根本来源,其他一切主体都是为消费主体反馈信息所提供的渠道。

(2)治理信息传达与贯彻关系的层级划分符合“自上而下”模式的构想。治理方案的执行和贯彻信息的反应汇聚方向为B3消费者主体;最为表层的治理贯彻信息的传递反应在B4,B5,B6各类其他社会力量得到体现;中层影响的贯彻和执行信息由B2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施加;最深层影响因素为B1政府的政策制定和问题处理信息的发布。从以上分析可知,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对反馈问题的处理,贯彻落实的实际最终方向为消费者 。

4.3 构建立体有向图

4.3.1 分开建立立体结构

根据上节可知,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治理实际分为两个部分来进行,其内部各主体间的实质关系其实是信息的传递关系,“从下至上”是消费者至政府之间属于体验反馈信息的信息收集及汇总;“从上至下”是政府至消费者之间对于消费者反馈信息处理结果的信息传递。且其他主体在两种治理模式中均起到信息传递节点的作用。根据图2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两种模式参与主体层级有向图中所示,两种模式内部均有明确的传递方向的指向性,且参与共治主体相同,信息传递方向正好相反。且在层级结构上,食品生产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三个子主体均为2、3层影响,也就是中间层次的信息传递和影响要素,处于结构中段,而政府和消费者属于最为表层或最深层影响要素,处于结构的前后两段,所以可将两个有向图进行合并分析,通过变化拉伸,同时为了美观,可得到双三角锥形的立体结构,其分别是图2和图3,该结构清晰的反映出主体各自所处地位以及信息的传递方向。

4.3.2 合并建立立体结构并分析

由上节可知,两种模式均可变化拉伸成双三角锥形立体结构,且各主体在图中所处位置相同,故可将两个图合并成一个图来进行看待,也就是将单向的信息传递图变成双向信息传递图,从而变成了信息传递闭环的立体结构图,由此也才真实反映了“自上而下”模式与“自下而上”模式两者相结合,形成了符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的“上下结合”的模式,如图4所示。

从以上结构可看出,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模式中,各主体的层级影响是倒过来的,比较符合预期构想。

(1)“自下而上”模式的构想中,消费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的直接信息传递关系并没有在结构图中得到直接体现,也就是在模型中计算得到,消费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的结构层级的直接关联性并不强,但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虽然与食品生产企业的确实联系较低,但并不能完全忽视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提供方应该在第一时间接受消费者建议和督促,这样才有利于企业进行自我改进。

(2)“自上而下”模式的构想中,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直接治理信息的传递并没有在结构图中得到体现,从最后计算结果得到,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构层级的直接关联性不强,由于在传统思想中认为食品生产企业是政府监督和贯彻信息的重点故而有直接关联,其他社会力量作为可有可无的主体存在,其实际督促监督的意义并没有被完全认同,但是在社会共治的模式下,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直接关联的关系并不能忽视,由于政府需要通过向其他社会力量传递相关治理贯彻信息,使其他社会力量调动起来一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这样既降低了政府的监督成本,也提高了政府在消费者中的公信力。

5 结束语

本文主要利用解释结构建模的方法构建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种模式的参与主体层级有向图,梳理了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各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并进一步将两种模式结合构建出直观可视化的“上下结合”形成信息流通闭环的立体有向图,更方便与实际应用与观察。并通过分析得出政府应简政放权,食品生产企业应公开透明,消费者应树立责任心,其他社会力量应起到信息传导,配合监督的改善建议和结论。

参考文献

[1]张曼,唐晓纯,普蓂喆,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企业、政府與第三方监管力量[J].食品科学,2014,35(13):286-292.

[2]张文胜,王硕,安玉发,等.日本“食品交流工程”的系统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基于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01):100-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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