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犯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
2019-10-21李荆树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0期
李荆树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本法第一款的规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因为教唆他人犯罪,那么被教唆人如果做出了具体教唆的犯罪的行为,对于教唆犯的定罪量刑是很好确定的,即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即可。但是对于本法第二款的规定,在理论如何具体应用是存在争议的,主要因为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被教唆者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即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念头,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第三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是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第四被教唆者当时已经具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者实际上的犯意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中去综合考虑,对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如何掌握和理解,将从何时构成教唆犯、对教唆犯的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去分析对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运用。
关键词:教唆犯 ;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一、目前刑法学界对于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一)目前刑法学界对于教唆犯一般是放在共同犯罪这一章节进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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