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对象或用途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2019-10-21林朋飞王琴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19年5期
林朋飞 王琴

摘 要:在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中,由于审查员和发明人所面临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因而重构发明和发明创造所经历的技术改进路径也可能不同。因此,当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为应用对象或用途时,创造性的前景把握存在困难。对此,本文基于审查实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评判思维方法,以期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用发明;创造性;必然性;重构发明;共性;个性
在“转用发明”的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中,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或相似,仅存在应用场景的差异,因此,审查意见往往惯以常规选择的方式进行评述,然而该审查意见往往会引起发明人对领域差异的激烈争辩。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转用发明的创造性评判思路缺乏清晰的认知。为此,本文立足指南规定,以问题的发掘及思考为导引,通过对转用发明创造性评判逻辑的分析研究,探索针对该情况的解决之道。
一、“转用发明”的本质
发明创造实质上是人类为解决现有技术问题提出的一种技术改进思想或技术构思,而发明创造是上述改进过程的产出成果。因而创造性判断的精髓在于重构发明的过程,即从现有技术出发,以一定的问题为导向,判断是否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启示“显而易见”地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由于审查员和发明人所面临的技术背景可能不同,因而双方对背景技术改进的路径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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