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代
2019-10-21代朝旭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
代朝旭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划分
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其中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而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二、当前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1.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较为抽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中明确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国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细化出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为: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f生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④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⑥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此使用范围虽然看似技术侦查措施的较为广泛,实则概念较为抽象,这就致使有的案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之外的传统侦查手段达是不到破案目的,并且在侦破过程中耗费极高的人力财力。
2.技术侦查的措施和硬件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对的智能化程度提升,传统的通过直接进行身体接触的技术侦查的措施,会导致物证不足,这种侦查手段已不能适应高科技犯罪案件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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