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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探究

2019-10-21常振北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期

常振北

一、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工作的发展现状

所谓涉刑事查封不动产执行,是指刑事案件在涉案不动产上的查封系轮候查封,而该涉案不动产即将或正在被首封案件处置。如果首封案件同为刑事案件,则按照正常序位处置即可;如首封案件为民事案件,则涉及民刑交叉情形下的执行问题,目前争议较大。有法院认为,无论首封者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也不论涉案不动产上有无刑事案件查封,均应按照查封顺序依次往下执行,由顺序最靠前的查封者获得处置权,并以此顺序进行财产分配;也有法院认为,如果首封者为民事案件,轮候查封中有刑事案件,则首封案件承办人应中止执行,等待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并根据其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置:若涉案不动产被认定为赃物,则终止相关执行措施,否则,则恢复评估、拍卖等流程。还有法院认为,当民事首封与刑事轮候查封并存时,应由首封案件的承办人与刑事案件的承办主体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后再行处置。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以上做法在各地均有体现,且很难说哪一种占据主流地位。而对待涉刑事轮候查封的不同态度,亦直接决定了相关主体的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第一种做法无疑能够使涉案不动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第二种、第三种则极易造成执行拖累,导致首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救济变得遥遥无期。在此情况下,对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问题进行探究,对于统一认识、畅通协调渠道、提高强制执行效率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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