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2019-10-21魏文韬孙小雯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期
魏文韬 孙小雯
关键词:婚姻无效制度现行制度缺陷未来完善思考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时间上来讲,具体可以溯源到2001年4月28日。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修正,在婚姻法“结婚”一章中,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法自颁布之日起的缺少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勾勒出了无效婚姻制度框架结构和立法导向。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规定了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即要先去婚姻的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之一,才可宣告婚姻无效。
(二)外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二战后,比较有代表眭的无效婚姻立法,如美国于1970年,经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第207至209条,就规定了美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此外,1971年,在对长期以来存在的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全面修改的基础之上,英国完成了对本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改革,并颁布了1971年《婚姻无效法》;1973年,英国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直至现在,此法律依然适用并且是目前全英国法院,处理所有婚姻无效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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