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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2019-10-21徐含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12期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着“唯结果论”的倾向。通过对防卫权理论根源的剖析,可以得出特殊防卫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但存在防卫限度的的结论;在相关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定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两个标准:一、加害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二、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通过对特殊防卫权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特殊防卫制度的认识,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特殊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

从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到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资的“昆山反杀案”,大众对于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一直十分关注。由于防止滥用防卫权情形的发生,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明显存在着“唯结果论”的倾向。这样的做法,不仅会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正义无处伸张,同样也会伤害到大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所以,我们不能将正当防卫限之过窄,如此不利于见义勇为;亦不可将正当防卫制度限之过宽,不然则易放纵罪恶,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厘清防卫权问题,尤其是特殊防卫权的限度问题对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体现司法的人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结合理论观点及实践应用展开对特殊防卫权相关问题的讨论,以期有利于完善特殊防卫权的相关理论,厘清特殊防卫制度的限度范围及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一、特殊防卫权的理论依据

特殊防卫权究其根源,是来自于人的本性中对于外物侵犯的防御行为,属于应激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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