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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2019-10-21肖晓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肖晓

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西方的政治制度的创设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阐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的关系。本文将从三权分立思想的渊源、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来进行相关论述,旨在找出该理论的历史作用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利制衡

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的来源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是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1690年,洛克在其出版《政府论》中首次系统论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学说。但是从实质上来看,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洛克认为对外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所以说,洛克的思想是不合理的,是有缺陷的。在此之后,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进一步阐述分权理论,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

得益于英国君主立宪制制度,英国的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实现了迅猛发展,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很多启蒙思想家被吸引前往英国进行学习。这次去英国学习考察的经验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基本内涵

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就要让这三种权力分别让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控制,使它们能够相互制约,从而相互监督,达到权力的平衡,致使整个国家能够稳定运作,并最终建立民主法治的国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的权利,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集体享有。但是他不主张人民直接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有代表代替行使。国王行使相关立法权,并对军队实行直接领导。立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超越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制止。立法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所谓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以及进行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由法院进行行使,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这对于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尤为重要。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不能掌握在一个机关或者一个人的手里, 否则公民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权之间应当相互制约。他强调,一个文明法治的国家中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而且這种限制必须是一种合法、合理的方式。 具体来说, 人民群众集体享有立法权,这种权力的行使 由人民自己根据自己道德意愿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由国王行使;司法权应该由法院和陪审法官行使。 分权的同时要相互制约。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评价

(一)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首先,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从立法权、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其思想的最大进步之处,其所主张的司法独立,认为司法权专门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以权制权”思想的重要支撑,这种倡导司法独立的先进思想对以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分权理论是一个主张民主法治的理论形式。他所主张的三权分立使得权力以一种合法和合理的方式在国家治理结构中运行,能够保障相关机关的办事效率,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同时主张监督权力的行使,使在权力的运行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激励这种治理模式能够发挥最大的功能作用。

最后,其所主张的思想,对于中西方的革命和改革起了推进作用。在中国近代社会,出现了一群启蒙思想家如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等都深受孟德斯鸠思想的深刻影响。同时1787 年美国宪法和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也都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产物。

(二)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一方面,孟德斯鸠在立法上和司法权上给了封建贵族一定的特权。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机关中的人员应该是贵族团体,并且应该是世袭的,在司法权的问题上,由于贵族有许多特权,所以极其容易遭人嫉妒,如果由平民组成的法院来审判,就会陷入危险的境地,为此又设了高于法院而存在的贵族院,这和法律精神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

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当时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与孟德斯鸠处于的时代和他的出生背景有关,他身为贵族中的一员,在其思想上,认为国王的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主张贵族应当享有同他们身份一样尊贵的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他限制和削弱普通群众的政治权利,轻视他们的政治能力。这些致使他所主张的国家政治形式带有一定的保守倾向。,

四、结语

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政治思想是世界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是人类文明的一份重要历史遗产,在辩证的看待它的同时,我们应该珍视它。与此同时,在我国倡导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借鉴,防止权力滥用,推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刘群,<<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1999年第2期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中文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

龚月琴:《再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制与经济》,2008 年 12 月

桑汉林:《简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法制博览》,2016年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