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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

2019-10-21郭佳璐臧静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关键词:网络治理网络安全问题

郭佳璐 臧静

摘要:信息化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和机构,人们对信息化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数据泄露、病毒感染等信息安全事件也频频发生,信息治理的不可或缺性成为众多国家的共识。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信息治理背景,然后分别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总结了近几年国内为信息治理的措施,最后小结共性和规律,以及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网络治理;问题;网络安全

一、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背景

时至今日,数字经济规模几乎占到经济总量的一半,人们在网络世界中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关涉他人的权利,也反过来影响自身的存在。仅靠网络“自治”难竟全功,法律和政府的治理不可或缺,这已成为众多国家的共识。国外,有脸书创始人扎克伯格因为网络隐私问题两度在美国国会接受质询,引发世界范围的关注,英国议会也要求他本月亲赴英伦“过堂”。国内,有数件关于信息泄露、虚假谣言、非法网贷等信息安全事件爆发。正所谓:互联网“用得好就是阿里巴巴的宝库,用不好则是潘多拉的魔盒”, 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我国网络信息治理现状

早在21世紀初,江泽民同志就曾指出,党和国家对信息网络化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这从正反两个方面突出了国家对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态度。网络信息治理成为社会各阶层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我国互联网治理的中心任务。目前,我国主要通过法律监管、技术治理、自律机制三种途径对非法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和控制传播,加强对互联网的客观可控。下面,将详细阐述这三种主要途径的具体内容:

2.1法律监管

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大多数法规都与信息内容密切相关,而且自从互联网进入商业化应用以来,信息内容立法就一直是立法工作的重点。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是该领域的一个综合性法规。该办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管确定了一般性规则,涉及服务的准入、非法信息内容的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网络和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继该办法之后,新闻、出版、广电、文化、通信、教育等内容监管部门还各自制定了特定内容服务的专项法规。除了上述专项法规外,全国人大还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与未成年人在线行为有关的多个条款。

2.2技术治理

像网络过滤技术这样便捷和高效的技术手段,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防范非法信息内容和垃圾邮件的制作与传播,而且其作用在相当程度上超过了法律的影响力。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不仅仅由于技术手段的优势,而且很大程度上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早在1997年,公安部就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以及内容服务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即删除本网络中含有非法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行为将予以必要的处罚。

2.3自律机制

自律机制包括行业自律、网站自律以及网民自律。行业自律的动力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的推动,像中国互联网协会就通过自律章程、发表自律宣言、组织以网络文明为主旨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网络的各利益相关者遵从网络的相关法律和规范。网站自律的动力来自于网站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许多网站都在其管理章程中加入了约束网站和网民行为的条款。网民的动力则来自于道德水准的提高。

三、网络信息治理的各国现状

3.1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

美国的网络安全治理是以立法管理为基础、行业自律为核心、技术手段为保障的综合管理体系。在立法管理上,美国的互联网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涉及到了未成年人保护、个人隐私保护、行业法规、国家安全等方面。法律规范已经十分的健全。在技术手段上,美国按照色情、暴力、赌博、烟酒等重要指标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分类,对中小学集中采用技术手段,防范色情等信息被儿童接触,并且加强了对反黑客、反病毒等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

3.2欧盟——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成立专门的机构加强网络的管理,大多数国家成立了专门打击防范和打击互联网犯罪的机构。德国是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通过《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此法主要用来制止通过网络传播的违法内容,包括: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主义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该法更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及图片等相关信息。相对通过立法对网络进行管理,德国的非官方机构更为活跃,有健全的网络自律机制。法国对网络的管理经历了早期调控、自动调控和共同调控三个时期。

3.3英国——互联网自律治理模式

英国是在互联网领域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 “互联网观察基金”的成立与发展意味着十几年前英国互联网治理就已经从阶级管理和市场化开始走向了以自我管理为标志的网络文化。自律的模型构建也是旷日持久的共识过程,价值与挑战并存。总之,英国互联网自律的设计对我国互联网发展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积极看待审查和自我审查的辩证关系是突破口,正确树立审查意义和宣传工作和培养自我审查的意识更是有良好引导作用。

四、小结

各国互联网发展历程不同,治理模式各有特色,但也有一些共性和规律可循。一是建立多元共治机制。网络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一样,需要在多元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目前,各国都在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共治机制,并通过行业自律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二是完善网络信用体系。互联网经济是高度信用化的经济形态,网络安全需要以完善的信用体系为支撑。发达国家具有较为完备的征信体系,征信机构利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大数据征信,有效降低了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风险。三是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均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数字经济环境下用户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加强信息披露、消费者隐私保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机制建设。

对我国而言,在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细分、多平台连接以及算法驱动的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协同化治理、精细化治理、平台化治理、大数据治理将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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