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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最高院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19-10-21赵青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赵青

摘要: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出现交叉的情形,那么这两种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应如何区分,本文将围绕最高院指导案例76号展开分析。

关键词:行政协议;指导案例;复函效力

案情概要

原告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鹏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以投标竞拍方式并以人民币768万元取得了TG-04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6年2月21日与被告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331.42元,总额计人民币768万元。2006年3月2日,市国土局向亚鹏公司颁发了萍国用(2006)第43750号和萍国用(2006)第43751号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萍国用(2006)第43750号土地证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8359平方米,萍国字(2006)第43751号土地证地类为商住综合用地。2012年7月30日,萍乡市规划局向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出《关于要求解释〈关于萍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地块的函〉》中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也指出TG-0403号国有土地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其功能。

原告遂于201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萍国用(2006)第437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类用途由“工业”更正为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撤销被告“关于对市亚鹏房地产有限公司TG-0403号地块有关土地用途问题的答复”中第二项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208.36万元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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